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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次课补充材料
2007,方便面集体涨价
(一)案情:
2006年12月26日,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所属分支机构面制品分会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以下简称“方便面中国分会”)在北京召开一届八次峰会,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
会议商定,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元以上)、中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下)涨价时间和实施步骤。
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
会议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高价面从每包元直接涨到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
2007年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起全面提价。
7月23日,该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布了涨价消息。
另据媒体报道,7月中旬,这个协会还曾组织国内20多家方便面厂商在郑州开会,讨论了涨价时间和幅度,参会企业的产品全国市场覆盖率达95%。
在这三次会议中,方便面中国分会不仅组织、策划、协调方便面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而且还印刷了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
有关企业则按照以上会议协调安排,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
从2007年6月起,高价方便面陆续提价、覆盖了康师傅、统一等主流品牌,平均涨幅达到20%。
7月26开始,统一、康师傅、今麦郎、华龙等方便面生产企业宣布集体涨价,占据我国60%以上市场的中低价方便面价格整体上调,幅度为20-40%。
而实际上,在2006年春节前后方便面企业便已对方便面进行暗中“瘦身”,其变相涨价涨幅高达10%。
方便面涨价的消息一出,各大城市纷纷出现方便面抢购潮。
对于对行业协会策划组织方便面集体涨价,人更多的是质疑。
针对社会的广泛批评,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说法是,肉类、棕榈油等原料成本上涨是涨价的主要原因。
那么,事实的确是这样吗?
在西安市,当地物价部门对一家知名方便面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查。
2006年下半年,该厂共生产方便面19786万袋,自报单位成本为每袋元,核定成本为每袋元;2007年上半年,该厂生产方便面20360万袋,自报单位成本1元每袋,核定单位成本为每袋元。
结果显示,2007年上半年与2006年下半年相比,其单位生产成本增加值为,上升%。
而在此期间,国内方便面的零售价则上涨了20%以上,生产成本涨幅与价格涨幅之间差距巨大。
西安市物价局的这一成本调查,虽然并不能代表全国方便面生产企业的情况,但最起码说明方便面生产成本并没有像企业说的那样“上涨了%”。
在不断收到群众举报和律师来函后,国家发改委对“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案展开了调查,并于2007年8月16日向社会通报了调查情况,认定该行为已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8月20日,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因违法使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以“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名义参与方便面企业价格串通,超出章程度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被民政部处以停止活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行业协会责任被写进了该法。
(二)本案所用到的基本的法理:
上述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上被称为固定价格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方便面企业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而相应提高方便面价格本无可厚非,如因此引起各企业纷纷涨价,并最终在市场上出现不谋而合的统一“高”价格,也是正当的,为法律所容许。
但如价格同步提高是基于以限制或消除价格竞争为目的的共谋行为,反垄断法当然禁止。
一般认为,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
我们知道,价格竞争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竞争方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所说,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资源都要配置到竞争性用途中,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一目标。
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经济中不同物品和劳务的价格,价格又是指导资源配置的信号。
价格决定在竞争机制中具有核心地位。
一旦价格被固定下来,价格传递供求信息和调节生产功能消失,其结果是劣质企业不能被淘汰、优质企业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从而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打着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行业利益口号的价格联盟表面上是维护了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有损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导致行业发展停滞不前,最终相关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
在这场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中,“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在整个事件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协调的作用。
它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所属分支机构而制品分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这些行业协会常自称为企业的“衣食父母”,它们把维护企业利益放在首位,为谋求行业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行业协会等企业联合组织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三)问题: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它的积极功能毋庸置疑。
但是,竞争也会出现负面的作用。
结合案例,并且查阅文献,讨论竞争的正面作用、负面作用以及竞争法产生的必要性。
一、达能、娃哈哈之争------经营者集中
(一)达能强行并购娃哈哈
2007年4月3日,法国达能公司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股权的消息在国内引起轰动。
随后,伴随着娃哈哈与达能的口水战到诉讼战的升级、社会各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涉及商标纠纷、同业竞争、民族产业的保护、外资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等诸多方面。
事情还得从十年前说起。
1996年3月28日,为实现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娃哈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由达能控股70%、香港百富勤公司控股30%的新加坡金加投资公司共同成立杭州娃哈哈百立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速冻食品有限公司5家企业。
在这5家企业中,全加投资公司控股51%,娃哈哈集团持股39%,美食城持股10%。
1997年由于亚州金融风暴的影响,百富勤将金加投资公司的所有股份卖给了达能,达能成为金加投资公司的全资股东。
这样合资公司的股份变成达能占有51%的股份,娃哈哈集团占有39%的股份,娃哈哈美食城占有10%的股份。
在拥有绝对控股地位后,根据合资协议及娃哈哈集团公司、娃哈哈美食城与金加投资公司在1996年洽签的《商标转让合同》,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
但此项要求在报国家商标局批准过程中遇到了阻碍。
后来,双方又签订了《商标便用许可合同》,而该合同又有两个版本:
一是在工商局备案的简式使用合同;一是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在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
而该合同中有这样一条:
“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达能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也就是说,不以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等同意,不能将(娃哈哈)商标给予其他使用。
正是这被娃哈哈后来称为“不经意”的一条,埋下了双方争议的伏笔。
此后,娃哈哈与达能又合资了39家公司,除此之外,大娃哈哈的版图中,分布在全国的还有35家非合资公司。
而这些非合资公司在过去的两年中,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发展着,这让达能非常警惕。
于是,达能以依商标使用合同的约定,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向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发出了警告。
2006年年底,在进行半年多的艰苦谈判之后,双方的意见终于有了统一,那就是达能将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娃哈哈近40家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但此后的2007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宗庆后上书有关领导表示:
“警惕外资通过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从而控制我国我经济”。
矛头直指合作对手达能。
至此,双方决裂。
2007年4月3日,宗庆后在媒体上宣布达能强行并购的“罪行”,并列数了达能数宗罪。
而此时,达能似乎也早有准备,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双方当初的协议合同等公布于众,同时展开强硬的反击。
5月9日,达能在斯德哥尔摩申请了对娃哈哈的仲裁,6月4日,又在美国把宗庆后的妻子和女儿以危害股东利益为由告上法庭。
对此,宗庆后大为恼火,在6月7日辞去了合资公司董事长的职位,并发表万言书,陈列达能罪状,同时开始强硬的反击,一方面向杭州市仲裁委申请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仲裁;另一方面开始了反诉讼的准备,一场法律大战拉开了帷幕。
(二)达能中国布局
“达能的血液里就有合并的因子”。
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曾说过。
他说,即使在巴基斯坦都有达能的两家饼干合资公司。
如今已是达能进入中国的20个年头,这个来自法国的巨头,一向低调示人,高调做事,不紧不慢的完成在中国的资本布局。
1987年,达能名列世界第6大食品集团,主要生产奶制品、饮料、饼干等。
法国达能集团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酸奶公司,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让达能意识到,一个好时机的到来。
当时的达能在中国刚刚起步,虽然它的主打产品酸奶在广州卖的很火,但中国地域广大,而各地的人口味也相差甚大,更重要的是,达能在短时间内,很难建立起如此庞大的销售网络,这显然影响了它的酸奶产品的进一步扩张。
这个时候,达能遇上了光明。
1994年,达能与光明先后合资建立上海酸奶及保鲜乳项目,达能占%的股份,由此达能的中国之行走上了成功之旅。
在1996年,达能遇到了娃哈哈,鉴于中国饮料市场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时刻,达能开始出手进军中国的饮料市场,与娃哈哈成立了5家合资公司,在这一年中,达能又出手收购武汉东西涌啤酒%的股权,收购深圳益力食品公司,由此完成了在中国布局的第一阶段。
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不断的并购同类企业,围绕其主业扩张在中国的市场。
达能的第二个阶段始于2000年,表现手法为,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对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增持,以获得收益。
那一年,达能通过宗庆后介绍认识了当时乐百氏的何叔权,从而启到一轮新的收购计划,当时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
2004年,达能收购了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的股份。
2006年7月,达能在美国华平投资、荷兰发展银行和香港惠理基金之后,成功牵手汇源,并以亿美元持有了汇源果汁%的股权。
4年月之后达能再度出手,与中国最大的奶制品公司蒙牛组建了合资公司,达能持股49%。
致力于酸奶等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
至此,达能通过一系列的资本市场运作,完成了在中国市场上饮用水、乳制品和果汁饮品三大饮料产品的战略布局。
二、案例所运用的基本法律原理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在跨国公司掀起并购中国优秀企业狂潮的今天,伴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其中所涉及的外资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及垄断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过度集中,应当事前申报
《反垄断法》上的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相互收购资产或股份、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不仅限于企业合并,还包括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如联营、人事联合等。
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强化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如果允许无限制的并购企业,就不可避免的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限制公平竞争。
因此,《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并不是一味的反对,而只是针对会对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状态产生显著的不利影响的企业过度集中进行规制;而且,《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制度是事前申报制,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具有预防的性质。
达能是知名的跨国公司,其在食品经营领域具有超强的实力。
而近年来,达能在中国大肆并购优秀的饮料生产企业,实有垄断相关市场之嫌。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报,未审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中国主管部门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即使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中国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国家主管部门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本案中,达能这一知名的跨国公司实力强大,而且其欲并购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近40家之多,其并购行为对相关市场影响重大,因此,应依法进行申报。
至于是否禁止其并购或是否有必要对其并购附加限制性条件,需由有关机关在综合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及其市场支配力、相关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以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以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以及以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后,做出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并不因经营者是中资还是外资而有所区别。
《反垄断法》针对的是所有对市场的图谋垄断者,其规制的目的是保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三、问题:
如何看待外资并购国内企业?
如何看待达能强行并购娃哈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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