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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党内民主的进程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全党同志和党外各界社会群众的高度关注下胜利地结束了。
在这次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对我们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
其中,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是这个决定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党内外各界群众和全体党员同志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是执政党建设的突出重点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
党内民主和集中统一是完整的统一体,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不能割裂地看待两者关系。
首先,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属性。
全体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为了实现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目标,全体党员在党的旗帜下,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同心同德、精诚奋斗。
因此,党内关系在本质上是以志同道合为内涵,以全体党员权利一律平等为基础,是全体党员为共同的理想目标而自愿团结奋斗的关系。
党内民主如同党的生命,是党生机活力的源泉。
党从建党以后就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为激励全党来领导全民族的抗日斗争,要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创造热情,要发展好党内民主。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再一次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生命活力的源泉之一。
其次,任何一个政党在组织上达成一致的行动,实现统一的目标,就必须要求全体党员统一行动。
一个政党在组织上的集中程度越高,行动上步伐的统一程度越高,这个政党的行动力就越强,进而实现其目标的可靠性就越大。
党在组织的层面上要讲集中,在行动的层面上要讲求全党步伐统一。
党从战争年代就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执政后也经常强调党内民主和集中统一是有机结合的,都是为了使党的事业更好地发展,为了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奋斗目标。
没有组织上的集中和行动上的统一,政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也就不可能实现目标。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这两者是有机统一的。
在强调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也要强调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尤其要强调维护党的中央领导的权威,全党要在党中央领导下保持步调一致,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样才能顺利地推进党的事业。
(二)加快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内关系的深刻调整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艰苦卓绝的斗争环境中,通过领导武装革命胜利完成了革命任务。
可以说,党是通过军事斗争的方式来实现目标的政治集团,党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带有高度的军事化色彩,党的建设要服从服务于武装革命的需要。
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又是革命战场上的先锋战士,这双重身份高度合一。
搞武装革命,就要强调军队高度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因此,民主集中制在当时带有鲜明的军事色彩。
全党的高度集中和党员的服从义务保证了我们党在战争年代坚强有力的领导,实现了革命斗争的胜利。
这种情况下,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在战争条件下由党员先锋战士的作用显示出来的。
当然,党员的主体地位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党员先锋战士的作用而被淡化,这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情况下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在各种复杂问题的影响下,长期以来把革命战争时期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军事化色彩的运行机制当做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身,因此,在党内民主的发展上相对滞后。
党内在军事条件下的高度集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又变成了过度集中,因而,党内的民主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有些地方的党内关系有所紧张,党员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作用所取代。
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建设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甚至一度在党章中删除了党员的权利,只强调党员的义务,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所失落。
改革开放后,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首先,在党章的修改上恢复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党员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过去军事化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的影响,党内平等的关系以及民主的发展在有些地方并不完善,有些地方变成了靠权力意志来进行党内集中,党员处在一个被权力控制、驱使的弱势地位,造成党内的政治生活不健康,党内关系也不太正常。
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和委员的关系是平等的。
但是在党内却存在把书记称为“一把手”的现象,这样制约了民主平等的党内关系。
我们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将战争年代形成的,执政以后因为各种复杂原因所影响又被权力关系所控制至今还未完全转变的党内不正常现象作出深刻的调整。
这种深刻调整的内涵就是要确立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党员在党内的权利一律平等,高度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因此,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对党内关系进行深刻的调整。
(三)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有些同志对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带有疑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深刻,在基层社区、基层农村人民群众的民主走在了党内民主的前面。
首先,我们党承担着发展人民民主无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执政以后,我党长期执政,这决定了党内民主对推进人民民主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历史责任。
革命胜利以后,党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但是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如何使“当家作主”这四个字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来,这就需要党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切实有效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政治运行机制。
这套运行机制是在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在实践的探索中慢慢形成的,是民主政治成长发育的过程。
执政党处在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党承担着发展人民民主无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内民主搞得如何对人民民主的发展影响极大。
人民民主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对发展党内民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那么,是否是先搞党内民主,再搞人民民主呢,不允许人民民主走在党内民主前面?
这样理解不恰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快速而深刻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成长是一个整体过程,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不可能完全分隔开来,中国文明成长恰恰是既是在党内又是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处体现。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当代中国社会同时发生的深刻的政治变化,并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
执政党要勇于认清这种潮流,努力顺应时代潮流,在中国的民主政治的进程中把握主动权,居于主导地位。
党内民主搞好了,才能更好地影响和带动人民民主,才能给人民民主的发展做到更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也才能更深刻、更清醒地认识我国在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所面对的各种复杂情况,能够更有效地解决民主政治当中的各种问题。
发展民主政治是社会在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深刻的历史变迁和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风险和陷阱,甚至会引发社会的震荡。
有些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以后,进入推进民主政治的时候出现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这种现象被称为“民主乱象”。
这种“民主乱象”是否是不可避免的呢?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比较好地减少和遏制“民主乱象”。
民主政治是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民主的发展进程中会出现混乱的情况,这种民主进程中的混乱和风险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都是在推进民主政治中所必然面对的新情况。
要领导我国更好地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夙愿,党就要有勇气来承担推进民主政治的领导责任,带领国家和平稳定地走过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
这就需要以党内民主的实践和学习得来的认识去引导群众更好地发展人民民主,使人民民主有序地推进。
在国家宪法和法制框架内,逐步地把民主往前推,努力减少民主进程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陷阱以其一些混乱现象。
二、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
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党的事业的推进要靠党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热情和积极性,也就是党员的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充分体现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是我们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建设党内民主的主题。
因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
党员的基础权利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四个权利是党员民主权利中最核心的部分。
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就要很好地保障和实现党员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努力充分实现党员的选举权
党内的民主选举是党员授予委托权力的法理途径,党章明确规定,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经选举产生,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通过党内民主选举的制度定期对党内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授权与收回权力,这就使党内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明确,自身权力从何而来。
通过党内民主选举,使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清楚认识到自身的权力是党员通过民主选举委托和授予的,要向全体党员负责。
在战争年代,特别是战争环境影响下,不能完全依赖党内民主选举产生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所以军事任命的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但长期执政后,党内用人制度如果还沿用上级任命的方式,会造成有些领导干部只对上级负责,不对党员和人民群众负责,因为对权力的来源缺乏正确的认识。
所以,发展党内民主要体现党员是党内的主人,使党员通过民主选举行使选举权,将权力授予党员所信任的领导干部,并且通过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
十六大以来,党在探索党内基层民主选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促进了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
目前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已经进行到乡镇一级的党委书记、党委班子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极大地激发了基层党员的热情,带动了党内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但是党内基层民主在探索实践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党内选举,有些方面仍然由上级部门来操纵,上级部门施加以权力为主导的意志,进行有限地开放。
在选择干部的过程中,党员选举是形式上的过程。
实际上,候选人的条件、候选人提名资格和候选人提名程序,都受到权力意志不同程度的影响,结果是排除了一些优秀的基层党员和基层干部获得被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限制了党员和基层党员干部的被选举权,也限制了党员的选举权,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
今后,在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产生过程中,党员将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实践创新来健全党内选举制度,使党内选举更加充分地体现全党的意志,使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交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
(二)努力充分实现党员的知情权
党员的知情权是党员作为党的事业主人的充分体现,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监督党内事务的前提。
党员不了解情况,就难以参与党内事务,无法对党内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
没有知情权,党员不了解党的方针政策是如何制定的,不了解党的重大决策是如何产生的,会影响到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挫伤党员的政治热情,伤害党员的积极性。
党的十七大和党章都指出,我们要按规定进行党务公开,给党员以更多的途径和机会了解党的事物,参与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员作用。
事实上,在知情权的理解上现在也存在一些问题。
战争年代,军事斗争中强调保密是完全必要的,执政以后,不适当地强调保密,尤其是对重大的决策和问题强调保密,会使决策圈子参与面过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决策能否广泛吸取党员的智慧,也难以杜绝暗箱操作以及腐败决策现象的发生。
因此,党员的知情权应当进一步扩大,逐步减少党内的暗箱操作现象,遏制党内腐败决策。
通过充分行使党员的知情权,使党内事务更多地吸收党员智慧,减少党决策的失误,使得党内决策更好地符合党心、符合民心、符合实际。
(三)努力充分实现党员的参与权
党员参与权力体现在党员在党内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用人选择方面,党员要充分参与。
党员的参与还体现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列宁同志在苏共建设当中,强调过一个基本思想,“讨论自由,行动一致”,党的决议在讨论期间,应当广泛吸收党内各方面同志参与讨论,广泛地发表意见,通过讨论使党员的思想取得共识,这样做出的决议以及决议的贯彻和执行就有坚实的思想基础。
对于事关全局、事关全党的重大问题,需要吸收党员和基层干部的意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很好的表率,本次会议上,我党把党的十七大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党员代表、基层党员干部和党内专家学者代表邀请到十七届四中全会列席会议,这是扩大党员参与的示范。
在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带领和示范作用下,各级党组织在今后进行全会会议之时应当更广泛吸收党员和党员代表参与会议,使全体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力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空间越来越大。
(四)努力充分实现党员的监督权
党员的主体作用还充分体现在党员对党内的权力有效地监督,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权力是党员通过选举委托授予的,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和批评。
党章和党内一些制度阐明了党员有权监督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情况中,有些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比如,如何将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当中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的研究等。
同时,党内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领导干部之间的权力配置还要进一步平衡。
否则,党员民主权利处于弱势地位,党员领导干部处于强势地位,使得党员难以有效地监督制约领导干部和党内领导机关,党的建设实践中还需进一步的创新、探索、改革来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制度,来充分保障和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发展党内民主要努力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上,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核心的关键的问题。
(一)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制度
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党员要充分参与党的事业,但是并非所有的党员都能行使权力,直接做出党内的决策。
由于民主的运行相当程度上受到人群规模的影响,人数越多,直接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少,人数规模达到一定大的时候,必然进行间接民主。
这也是民主政治发展出来的代表制民主,即间接民主实施的一种主要方式。
党内民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同样遵循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
并非每个党员都进行党内问题的决策、都行使领导权力。
党员选举产生党代表,党员的代表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党员通过选举党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所以说党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权力机关,但党代表大会,会议只是一种形式,党内民主要以作为党内权力机关的党员代表机关为轴心,形成一整套的党内民主制度。
尤其在发展党内民主和健全党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现实的制约,例如,党代表大会制和党内党委会权力职权的关系如何明确,如何合理构架,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并且党代表大会作为核心制度,在构建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把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在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都还有相当多的空白。
正因为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够明确,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权力体制构架。
(二)努力完善党内民主的权力体制
努力完善党内民主的权力体制,努力改进和纠正党内权力结构上存在的缺陷。
党内民主制度结构的主要指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党内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权力之间关系的安排,通过制度构架来体现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党内民主制度机构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权力之间关系的安排;二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安排,胡锦涛总书记曾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这一点在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三是党内的工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权和党员权利之间的安排。
党内工作职能部门拥有的工作职权,要防止职能部门把工作职权变成某种意义上的特权,防止工作职权被少数人利用谋取私利。
作为执政党,如果利用党内工作职权作为工作特权来谋取私利,将会损害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的政治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就需要通过党内民主制度的安排,使党内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权和党员民主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的配置,使党员民主权利可以监督制约党内工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权,防止工作职权被越界使用。
目前,党内民主的权力体制和权力结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来克服这些缺陷。
党内民主当中的缺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干部手里的权力在党内制度体系并未明确规定。
从原则上讲,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党代表大会是党员的代表机关和党内的权力机关,党代表大会拥有对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包括对党内重大制度规定的制订和建立的“立法权”,但是党内制度并未对“党员代表机关是党内的权力机关”这一论述有明确界定,而是将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含糊地并称为党的领导机关。
因此对党内的权力机关和党内决议执行的工作领导机关这两者的区分就变得含糊不清。
同时,党代表大会经常处于闭会状态,而党的委员会呈常态运转。
党委会执行党代表大会决议、推进党的各项工作所拥有的具体工作的决策权与党代表大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两者被混为一体,由党委会来代替党代表大会对重大问题进行事先决策,而党代表大会则体现为事后的追认和形式上的通过。
因此,由于党委会和党的代表机关的职权的模糊,使得党内的权力机关和党内拥有具体工作权力的机关分工不够明确,党委会行使了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此外,党内缺乏明确的程序和途径使党员能够参与重大决策。
党内的权力机关,即党代表大会是党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在决策问题上,征求党员意见成为了领导干部发扬党内民主的体现,而非党员自身参与事务的权利。
领导可以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在何种程度上、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听取党员的意见。
这样一来,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被虚化和虚置。
与此同时,党员监督的民主权利也难以落实,从而造成了党内权力结构上的缺陷。
二是党内权力关系的倒置,由于党代表大会的制度、地位和职权与党委会没有明确划分,造成了党内权力的体制是“人越少,权力越大”。
在某些地方,书记的权力大于常委会权力,常委会权力大于党委会权力,党委会权力大于党代表大会的权力,党内的工作领导机关和党内决议执行机关事实上成为了党内的权力机关。
而在党委会内部,权力主要集中于书记手里。
理论上,党内权力受到党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实际上,党内书记手里的权力是很巨大的,这种权力关系的倒置强化了党内的集中和服从,弱化了党内民主。
这种集中和服从并非本源意义上的集中和服从,而是扭曲变为“谁的权力大,就听谁的;谁的权力大,就向着谁的意见集中”,这就使得党内民主的成长和发育受到扭曲。
因此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一直强调要发挥全委会作用。
三是党内权力配置在某些地方是失衡的,这种失衡体现在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配置失衡。
由于领导机关的规定含混不清,党委会事实上掌握着决策权和执行权,而党的纪检委受制于同级党委,所以同级党委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合一,这就造成了党的工作领导机关和决议执行机关在党内权力运作当中就有拥有较大灵活运用空间,而灵活程度的把握都是由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其需要来决定的。
党内的权力运作和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使党内权力的行使受到个人意识所左右。
有些地方,少数的党组织内部,对党内主要领导干部腐败现象,同级纪检委难以监督,党员也难以制约。
并且主要的领导干部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带坏一个领导班子。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腐败案件查处后就是一个窝案,这跟难以规范和限制主要领导干部手里的权力有密切关系的。
权力配置的严重失衡还表现在党委会内部,权力主要向党委会内的主要领导倾斜。
某些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这是要求主要领导干部在其领导的工作中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并非每个事情都由主要领导干部负责。
党内有工作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些职能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权作用,发挥其在职权范围内主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但是运行当中,过于强调主要领导干部承担主要责任,事实上变成了主要领导干部说了算,使得事权越来越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手里,就形成了主要领导干部全责全权,弱化了党内的领导分工,影响了党内的分工和集体领导,使得委员难以监督和制约书记。
同时,党内关系逐渐受到行政化趋势的影响,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整治准则上规定,书记和委员一律平等,但在行政级别上,书记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地位高于委员,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很可能影响到党委,造成党委书记事实上高于党委委员,形成委员和书记之间的权力配置严重失衡。
四是党内权力结构的缺陷体现出明显的集权特性。
党员民主权利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工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明确的规定,党内权力结构倒置导致“人越少,权力越大”,书记和委员的权力配置失衡,因此某些党组织的内部权力向党委会主要领导干部手里倾斜,而党的一级委员会、一级组织的力量变轻,对主要领导干部难以制约,从而形成了以集权为特点的党内权力结构特性。
这种权力结构特性使党内关系上出现了带封建色彩的权力依附、人生依附、个人崇拜,家长特权、一言堂、个人专断等等问题。
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这一讲话中明确指出了这些问题,他认为要通过党内的制度建设来纠正这些问题,来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肃清党内封建主义的思想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的权力体制结构上存在缺陷,集权的权力结构特点使得党内存在带有封建色彩的一些问题,也正是由于权力结构过度集权的特点没有改变,使邓小平同志三十年前提出的问题依然存在。
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中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合理科学地构建党内的权力体制,改变党内过度集权的权力结构特性。
党内民主制度的权力结构是关系到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要有效推进党的建设,就要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的权力体制。
目前,在少数地方,在开展党内民主的实践中,之所以把发展党内民主变成形式上的民主秀,变成掩饰党内集权、玩弄虚假民主的政治玩术,就是因为这种权力结构特点没有完全改变。
实践表明,不改变这种过度集权的权力结构特点,而仅仅试图在原有的体制当中加上某些新的民主要素来解决这些缺陷,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因此,发展党内民主,需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勇于改革。
(三)进一步探索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由于党代表大会经常处于闭会状态,而党内未完全明确党代表大会的地位、性质、职能和职权。
所以,党员民主权利的代表机关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
因此党在发展党内民主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探索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发挥作用来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使党代表大会制度真正成为党员权利发挥作用、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平台和制度支撑。
十七大以来,党明确提出要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制订了《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从实践来看,党代表任期制有关规定突出了党员在担任党代表期间怎样更好履行代表职责,发挥党代表作用,各个地方党组织也做了很多努力和设想。
党内民主在党代表任期制这方面有很大进展的,取得了一定成绩。
同时,要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就需要形成一个制度平台。
否则党代表发挥作用、提意见只能是民意反映而已,而不是作为党内权力机关的成员来发挥作用。
从实践中可以看到,如果一旦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在实践中的探索进入一个常设运转的过程,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党委会是什么关系,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仅仅是一个年会还是作为一个实体的工作机关承担明确的工作职能和职权来充分发挥在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并对党内决议执行机关进行监督,这些问题都会涉及到如何处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党委会之间的关系。
如果仅仅把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看作是一个年会,现在每年都要召开人大会议、政协会议、各级地方党委的年初工作规划会议和年末工作总结会议,而参加这些会议的成员基本是同一个群体,那么就变成了同一内容的会议重复召开,同一个人以不同的名义重复参加多次会议,这就加剧了某些地方文山会海的作用。
因此,应该认真考虑如何构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探索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涉及到的方方面面。
首先,要正确划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党委会的权力范围。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需要明确党代表大会作为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权威,是党内最高决策机关。
它以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作为一个常设运转的机构对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行酝酿和起草,最终通过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党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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