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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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三篇
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
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
Mercykillingisoneofthemostcontroversialissuesintheworldofmedicine.Asthepicturegivenabovedepicts,Alatesickmotherdesperatelyillsonrequestforeuthanasia.Butthesonwascutforthis。
feelinghelplessbecauseheisatalosswhattodoaboutit.
Thepicturereallysetsmethinking.Itimpliesthatpeopledifferintheirattitudestowardsthemercykilling.Somepeoplethinkitisright.butothersdontthinkso.nowletuslistentoeveryonesdifferentopinions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
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
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
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apersonlosesthesurvivabilityofthecommunityhasnotcontributedtolosethemeaningoflife.reducerelianceonothersandaburdenon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completeeliminationofeuthanasiapatientscanbepainfuldiseases,mentalstressanddepressionthinking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personboundtodiesoonerorlaterdie;Onehundreddead,thelivingdeadarefree,patientsandrelativesreflex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4.thelivesoftheirownpeople,individualshavetherighttoendtheirlives,whichisopposedtothehumanrightsandpersonalfreedom.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5.webelievethateuthanasiaisaformofrespectforlife.
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6.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
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说“我要去寻找痛苦,我要去远离快乐”。
当一个人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当生命的存在已成为一场噩梦,我们难道还要提及道德和伦理吗?
生存这个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去顾及伦理的重量吗?
First,fromasubjectivepointofview.Euthanasiaforthepatientsthemselves,isawaytoreducehumansuffering.Peoplealwaysseek
advantagesandavoiddisadvantages,andnoonewouldsay,"Iamgoingtolook
painful,Ihadtogofarfromhappy."Whenapersonis
underextremesufferinginthebodyandthespirit,whentheveryexistenceoflifehasbecomeanightmare.Shouldwementionthe
moralandethical?
Thebasicsurvivalofthe"length"arenotabletomaintain,butalsototalkaboutthebreadthoflife,westill
havetotakeintoaccounttheweightofethics?
7.Wefeelthissuffering,wehavecomewiththisthenyouhavenochoiceinthecircumstances,wehavechoseneuthanasia.Thisisnotcontemptforlife,norisitmoraldecline.Instead,itwasatimeinthelivesoftormentandsufferingtothelovedonesaroundustothepeoplewelove.moreacceptablealternativetotheroad.Therefore,webelievethateuthanasiaisaformofrespectforlife.
我们感受着这种痛苦,我们体会着这个中滋味,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安乐死。
这不是对生命的藐视,也不是道德的沦丧。
反而,这是一种
在生命面临煎熬和磨难的时候,为我们身边的亲人,为我们爱着的人,选择另一条更容易接受的道路。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反对
1.Euthanasiaisarejectionoftheimportanceandvalueofhumanlife
安乐死是拒绝了人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2,"euthanasia"iflegalformconfirmdown,maybesomepeopleusetodeprivingthelifeofothers.Inaddition,totheunderstandingofthediseaseinhumansisstillverylimitedcircumstances,withoutlegallicenseandothersendlife,contrarytotherighttolivemoralprinciples.
“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3.Opposeeuthanasiapeoplehavearguedthattheeuthanasiaisaviolationofthelawsofnatureanddeathagainstnaturalbehavior,weakenthehumanovercomethedisasterofthestrengthandcourage.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
4.Euthanasiaisdisguisedviolationsoftherighttolife
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
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
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
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
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
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bdquo;bdquo;一切无法看清!
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bdquo;bdquo;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下面我方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述我方观点。
谢谢。
二辩陈词:
谢谢主席。
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吐出无数病患的痛苦和煎熬,并多次强调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
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
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么?
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你现在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了。
”这样无异于在别人的婚礼上大喊:
“恭喜你们喜结良缘,可别忘了你们还有离婚的权利哦!
”正如“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一样,我们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当想尽办法减缓他的痛苦,而不是对他说:
“安乐死合法化了,路在西边,您走好!
”所以,对方辩友与其费尽心思把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提倡临终关怀,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方并不否认安乐死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其自身同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
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可以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殊不知安乐死只是人为地缩短了生命的长度。
它既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
现代医疗科技的发达为病患提供了更佳的选择安宁疗护。
安宁疗护可以大大减缓临终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选择安乐死来提早结束生命。
从减缓濒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们该做的应是发展适当且有效的临终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施行安乐
死。
临终关怀在不缩短生命的长度的同时是提高了病人的生命质量,协助病人安静地、有尊严地死去。
真正做到去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
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
“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
”而会渐渐变成:
“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对方辩友只看到了那些忍受不住病痛折磨一心求死的人,却忽视广大与病魔作抗争的、坚强的人们。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来自他人、社会的心理暗示对于那些苦苦求生的人来说确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许多病患很可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坚强地面对生活了。
安乐死合法化给濒死病人带来的心理暗示会使对方辩友口中【死的权利】渐变成【死的义务】,不自愿安乐死将随之而来!
要安乐活不要安乐死,生命之网由人类编织而成,我们都是网上的一根线。
牵一线而动全身。
生命是神圣的,我们不能轻率地提前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研究者认为,社会医疗保健体系中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预防、治疗、临终关怀。
无病则防,有病则治,治不好则临终关怀。
社会应当营造积极求生氛围,帮助痛苦的人们找到活下去的理由,而非助人死亡!
在对方辩友眼中:
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而结局却是一声叹息。
当生命失去了乐趣之后,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叹息。
但是,在我眼中:
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但结局却可以带走一丝笑意。
当生命将至尽头之时,每个人都应含笑静美的离去!
三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的理想很丰满,但现时很骨感啊!
对方辩友大错有三:
一,对方辩友誓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
是观点太狭隘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好处吗?
应该立法吗?
是一顿吃1斤1俩,还是2斤3俩呢?
三、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
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只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2012年那!
下面,我将带领各位回归现实,从中国具体国情与安乐死具体实施难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说明,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从实施安乐死的各项标准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定义的本身具有很多严格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症,什么是所谓的无法救治,什么又是准确的濒临死亡?
一切都无法攻克的现实问题!
早先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等国家在实施安乐死标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这也导致荷兰等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并未因合法化而平息,反而越演越烈!
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如何保证权利的平衡,这是难以攻破的现实问题!
其次,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病人死亡时间与安乐死实施批复时间是否可以准确把握呢?
试问,如果人已经死了,程序还没走完,那么安乐死有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呢?
再者,掌管一个人的生死大权,我们又该如何下放,下放给谁呢,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一百人,两百人啊!
生死大权下放之后,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我们无法估量!
据中国环球时报报导,在荷兰的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
老年患者对其主治医生甚至家属越来越不信任,为了不成为安乐死的对象,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
调查显示2002年后,这种逃亡现象还在不断增加。
最后,从中国经济、法律、民众现状来看,安乐死不具有可行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
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
除此之外,中国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中国农村建设报200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群体中,只有12.1%的人听说过安乐死!
而现存的大多数调查采访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城镇地区进行或特定人群中进行的,根本不具有权威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四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贵的评委来宾,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很荣幸由我来代表反方做最后的总结陈词。
给我4分钟,请君为我倾耳听。
哪怕安乐死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推行,中国万万不能。
理由再简单不过,安乐死不符合中国国情甚至与之背道而驰。
首先,安乐死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传统的生死观念、道德伦理和特有的民族文化背景。
孔子曰:
未知生,焉知死?
开宗明义亦有云: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
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
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
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
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别忘了,还有7、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1、5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
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
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
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
乌鸟私情,愿乞终养。
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
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
第三,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
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
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
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
安乐死辩论1、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安乐死辩论正方一辩:
丁灿:
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
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
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
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安乐死辩论反方一辩:
张丽清:
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
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
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
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
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
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
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
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
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
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
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
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
河山美吗?
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
蓝天美吗?
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
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
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谢谢!
安乐死辩论2、答辩反驳阶段
(1)下面请反方二辩根据正方立论反驳,2分钟
赵鑫:
正方辩友说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安乐死本身是一种逃避行为,有悖道德伦理,安乐死会客观上纵容医学上的懈怠。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有学者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
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
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2)下面请正方二辩根据反方立论反驳,2分钟
刘冬:
反方辩友强调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
那么请大家看一下安乐死的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这就体现了安乐死是由接受者自愿结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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