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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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高效有序地开展,维护公司权益,防范用印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公章、项目部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总经理名章。
财务印章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印章相关管理制度,刻制、发放、回收和销毁各类印章,监督印章使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按照印章的风险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控制措施,加强和适度从严管理本办法包含的各种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发放和保管
第六条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刻制印章的,需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附件一),说明需刻制的印章名称、使用范围及刻制原因。
第七条行政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刻制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应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刻制其他印章的,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印章刻制申请被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指定或其他合法的刻制单位刻制并备案;
分公司、公司各事业部及项目部印章雕刻费用由申请部门承担;
公司承包的以外单位名义进行的工程项目印章,由外单位开具介绍信,可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雕刻;
项目公章格式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第九条印章刻制后,行政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有权领用人领用,领用印章时,应在《印章收发登记表》(附件二)上登记签收,并向公司提交公司认可的《承诺书》,同时领取盖章登记薄。
第十六条分公司公章由分公司实际承包人负责领用和管理,同时需按分公司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执行;分公司承接工程所刻制的印章,必须由分公司承包人领取,并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总经理名章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部门公章由行政办公室专人保管;在建项目部、分公司公章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
保管。
第十一条分公司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指定本部门责任心强、品行良好的员工保管印章,办理移交手续,各分公司、项目部确定的印章保管人员应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各印章保管单位应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等安全地方,并采取防火、防盗、防抢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等需要转交他人保管印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总经理名章交接必须由行政办公室主任监交,办妥交接手续;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监交。
分公司、项目部人员调整,或印章保管人员外出需临时转交他人保管印章时,必须在分公司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监督下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分公司承包人、项目经理变动或公司另行指定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由分公司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印章管理人本人将印章连同盖章登记簿一并交回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转交新的印章管理人员。
盖章登记簿使用完毕,必须交还行政办公室并登记。
第十四条印章保管单位发现印章丢失、遗失、被盗或被抢的,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行政办公室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声明原印章作废。
第十五条行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项目印章进行抽查。
分公司、项目部每年6月1日—30日期间必须将印章连同盖章登记簿一并交行政办公室年检。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印章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署、出具的各类文件。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
(三)公司部门公章适用于以本部门名义签署、出具的各类文件,只能在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使用,更不得用于签署或出具法律性文件。
(四)项目部公章只能适用于与项目工程相关的工程、协调、计量事务,与项目工程相关的结算事务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可以项目部名义进行的事务。
(五)法定代表人名章、总经理名章用于各类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章的文件,但不能单独用于对外签署、出具法律性文件。
(六)分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分公司名义签署、出具的各类文件(法律性文件除外)。
(七)公司、分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部公章适用于与项目工程相关的工程、协调、计量
事务,不得用于与项目工程相关的结算事务,以及加盖担保书、合同、备忘录、介绍信等法律性文件。
各部门、项目部在使用印章时,如对具体使用范围不明或存在疑问的,应在用印前咨询行政办公室。
第十八条印章的使用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日常程序化事项,且不涉及公司权益、重大事项和不会产生较大风险的文件,可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加盖公司公章;其他文件应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才能加盖公司公章。
(二)对以下文件,须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加盖公司印章:
(1)涉及10万元以上支出的文件;
(2)涉及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3)总经理认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的文件;(4)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由自己进行审核的文件;(5)其他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文件。
(三)部门公章的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公司印章用印必须征得分公司承包人的同意;项目印章用印必须征得项目经理同意。
公司、分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部公章使用必须征得授权人或授权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在必要时,法定代表人可将其用印审批权限授予总经理行使。
第二十条对法律性文件使用印章,须在用印前由行政办公室或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应在盖章登记簿上详细记载用印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送单位,并由经办人、用印审批人、印章保管人员(实际用印人)签字。
在特殊情况下,如用印审批人无法签字的,可电话请示同意后加盖印章,并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在加盖印章前,应认真审核盖章登记簿,确定是否经审批人签字或同意、签字人是否具有权限以及法律性文件是否进行法律性审查。
如有疑问,应向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询问;如仍有疑问,应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员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对于有多页的法律性文件,应骑缝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空白纸和空白收据、发票、支票、汇票、转帐凭证等上盖章,严禁盖空白章。
原则上不得在空白或者全部或主要内容未填写的合同(协议)上加盖印章,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经审批人签字的文件以及印章保管人员认为必要的,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加盖印章后复印留存一份。
法律性文件用印必须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总经理名章原则上在公司内用印,部
门公章原则上在本部门内用印,分公司印章原则上在分公司所在地用印,项目部公章原则上在项目部办公地内用印。
如确系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对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总经理名章,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人员携带印章外出用印,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出用印管理;对部门公章、分公司印章、项目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并由本部门、分公司、项目部印章保管人携带印章出外用印。
外出用印完毕后,必须于当日将印章存入印章保管地,不得延误或再携带至其他地方存放。
第二十七条项目施工队、劳务队、分包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加盖项目印章与第三人签署法律性文件。
项目部不得使用项目印章开具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分公司存续期间、项目进行期间,盖章登记簿、交接登记表、用印文件留存件由分公司、项目部妥善有序保管。
分公司撤销、项目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将项目印章、盖章登记簿、交接登记表、用印文件留存件一并交回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印章的使用范围以及用印程序,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应严格控制超出使用范围、对象和内容的用印活动,防范用印不规范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四章印章的废止和销毁
第三十条公司名称改变、印章磨损或毁损、部门或项目部撤并的,应及时停止原印章,并换用新印章。
第三十一条废止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停止使用印章或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应将印章或原印章统一交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后封存或按有关规定销毁。
封存的印章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三十三条行政办公室每年十二月对交回的印章进行清理,并提出印章销毁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销毁。
销毁印章时,应至少有两名以上的人员在场,并邀请公司监察审计部、监事进行监督。
负责销毁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在印章销毁登记表(附件四)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不按规定刻制、发放、收回、销毁印章的;
(二)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交还印章、盖章登记簿的;
(三)超出范围或权限使用印章的;
(四)用印文件应留存而未留存的;
(五)印章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由于保管、使用不当致使印章发生遗失、被盗、被抢或者违规、超出范围、权限使用印章而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部门公章、分公司印章及项目部公章实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承包人、项目经理负责制。
本部门或本项目部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公司均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承包人及项目经理警告、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如因上述情形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私刻印章的,发现后对当事人一律予以开除,公司除向其追偿损失外,还可以报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指项目部为公司、分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部。
公司、分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部,必须由公司、分公司派驻或授权人员管理项目部公章,在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性文件是指签(出)具的产生或可能产生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承诺书、担保书、保证书、备忘录、函件等文件。
第四十条分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和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渝路实力〔2008〕091号)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部印章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领用的印章,适用之前相应的管理办法,本办法实施后,所有印章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渝路实力〔2008〕069号)及《项目印章管理办法》(渝路实力〔2009〕06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请表
申请部门:
编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印章名称:
刻制理由:
适用范围:
行政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本人已熟知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如申请刻制的印章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发生,本人自愿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和承诺书等的规定接受公司的处理。
申请人确认签字:
时间:
附件二:
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印章收发登记表
序号
印章发出登记
印章收回登记
备注
刻章时间
发出印章时间
印章领用人签字
印章发出人签字
印章样模
交回时间
交章人签字
收章人签字
印章样模
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登记簿
编号
时间
经办人
用印文件名称(主要内容)
页数
份数
用印人
审批人
备注
注:
1、用印文件如属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除填写文件名称外,还必须简述合同内容及合同主体。
2、重要文件(如合同、协议、委托书、意向书、承诺书、担保书、保证书、备忘录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必须留底。
3、用印文件留底时,在留底文件上注明本表中对应的编号。
4、项目完工后,与印章一并交回公司行政办公室。
印章销毁登记表
顺序号:
印章名称
材质
形状
启用时间
废止时间
(印模)
销理
毁由
备
注
批准人:
销毁人:
监销人:
销毁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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