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流程和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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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流程和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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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流程和章程
业委会成立流程和章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自成立起30日内拟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公约》,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公约》这两份文件需由2/3业主书面同意才能通过,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以后的程序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进行,对相关规则、事项要制定详细。
例如:
放弃即视为同意,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入投票权等。
2、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以产权证明书为准。
单位代表须有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组织各楼宇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候选人。
由于业主较多,不可能召集所有业主在一起开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分时分区召开业主大会,开会选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此后开业主代表大会即视为开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凡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的总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全体业主集中统一开,也可以部分业主分时分区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票数和票权数过2/3投票通过,才有效。
4、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
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筹备小组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委会的组成人数(5-15人,单数),定出投票时间(3-7天,要报国土局备案)。
汇集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料,将候选人的简历表、选票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告。
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制作选票,制作设置一或多个投票箱(也可上门收选票),由国土局封投票箱,点票时由国土局开箱和鉴证。
业主大会召开15日以前通知投票权人,国土局、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到场。
5、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业主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管理公约》;公开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
会后筹备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6、一个平方米一个投票权。
要弄清楚业主的住房面积,可从国土局拿到业主的资料,在收选票时,请业主出示产权证明。
在填写业主代表投票委托书时,应该附上双方的身份证以及产权证明。
可以要求现在的物业公司通过国土局提交一份业主名单资料。
如果物业公司拒绝,则可以直接通过住建局,向物业施加压力。
7、开发商只有一个投票权。
一个商铺一个代表。
商铺可以当业主代表,只要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业主如不投他票,他即落选。
即使他入选了业主委员,也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他的意见不能实现。
由住宅业主代表负责收选票事宜。
住户面积大于商铺面积,就没问题。
8、筹备小组成员可以成为业主代表,但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
9、业主委员会每个成员只代表一个投票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事,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由业主大会即业主代表表决确认,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表决以面积计算选票权,每个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份额不变。
10、单位办公楼可以参加投票,单位办公楼在小区内,使用小区的公用设施。
如果票权数不够,则要把单位办公楼拉进来,说服的理由:
大家都在同一个小区内,要把整个小区的安全、稳定、美好,要把小区统一管理,才有利于大家的工作和生活。
1K发送文件给业主时,请其签收,用回执证明已经给过文件,视为送达。
如果业主有意见,可以附意见。
如某业主不同意某一条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2、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需要改动的,可以提交补充资料,用来补充说明更改的情况。
13、由业主代表收集票数,提出两个问题让业主回答:
①是否满意现在的物业公司?
②是否愿意委托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
业主只需要回答是或者否。
每家都要做出书面意见。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
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在街道办的监管下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
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设施,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管理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资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
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定义或正在接受调查的;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
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本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品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
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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