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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核心笔记
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5、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6、双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9、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是合同,如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会在订立双方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0、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11、民事诉讼基本特征包括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12、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3、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14、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15、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16、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7、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
18、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腿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9、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20、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1、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
22、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24、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25、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6、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27、根据《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力争达到30%。
28、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单位执业。
29、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30、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3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3、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3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35、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36、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3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38、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9、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40、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存在中标无效情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45、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6、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47、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人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人;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人;(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人;(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人。
48、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4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50、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5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5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53、建设工程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54、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55、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6、行政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7、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58、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企业归档。
59、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1、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2、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3、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6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65、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6、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6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68、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6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70、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7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72、劳动争议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7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74、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可以租赁使用。
75、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7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77、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78、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9、刑罚中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80、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81、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8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83、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84、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8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88、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89、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
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9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做了进一步规定,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91、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2、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93、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95、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6、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97、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98、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9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100、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10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10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0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2个
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10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5、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106、纳税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年度内在中国境內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往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默计不满
183天的个人
107、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108、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09、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符合条件的申请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薷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
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不符合条件的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10、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开工
延期
停工报告
复工
施工许可证
3个月内
可延期2次,每次
不超过3个月
停工1个月内报告
停工<1年,报告后复工
停工≥1年,核验后复工
开工报告
6个月内
不予延期
及时报告
停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
工报告
11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1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114、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范围
规模标准
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
施工≥400万元;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200万;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融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100万。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
项目。
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范围+规模”二者同时满足才需要招标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15、评标委员会:
(1)5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不得少于2/3;
(3)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4)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1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7、投标保证金
项目
内容
数额
≤项目估算价的2%,且≤80万元
有效期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退还
(1)投标截止前,收到撒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中标后,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予退还
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9、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基本信息
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
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
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120、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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