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产扣除.docx
- 文档编号:23931172
- 上传时间:2023-05-22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27.50KB
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产扣除.docx
《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产扣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产扣除.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产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部分
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税收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1、附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列明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国债投资明细表;
(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0
(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6)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
●非营利组织收入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
(2)非营利组织章程;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或相关经营场地证明资料:
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远洋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②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合同出口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
(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
(2)售付汇凭证;
(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年度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事先备案管理:
0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其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3)为安置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说明;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0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有权部门出具的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
(2)购置专用设备的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取得该项目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如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
●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属于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证明文件;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取得该项目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如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有权部门颁发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取得该项目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如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1)民族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的减免税文件或减免税批文;
(2)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情况说明或有权部门的证明。
2、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范围:
(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9)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2)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1、附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4)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证明文件(原件);
(6)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据复印件;新办企业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范围:
(1)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并明确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4)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办理时限:
(1)属于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2)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1、附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2)《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审核确认表》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涉及减免税产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
(4)减免税款使用情况(含取得的效果)说明;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条件范围:
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税收优惠)的税收优惠项目,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营业税减免税部分
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2010年第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书面申请;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如:
税收管理员的减免税调查报告、纳税户“双定资料”等)
①服务型、加工型、商贸型企业
(I)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Ⅱ)企业人员花名册;
(Ⅲ)与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复印件。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I)《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优惠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书面申请;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军队转业干部: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城镇退役士兵:
退役的有关证明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随军家属: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7)从业人员花名册。
民政福利企业优惠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书面申请;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1)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优惠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书面申请;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列入全国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试点范围的文件;
(5)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优惠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书面申请;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2010年第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5)自治区科技厅所出具的《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税务机关留存联原件);
(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发票。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材料。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0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内部服务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证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收购、承接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批准文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该机构属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证明材料。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取得的租金收入是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5)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个人住房转让收入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房产证;
(5)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6)售房合同(协议);
(7)购买住房的税务发票;
(8)房改房、市场化运作房的财政收据;
(9)契税完税凭证。
农民工返乡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返乡证明。
刑释解教人员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刑释解教证明。
免税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包括继承、遗产处分)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5)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6)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7)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0
(8)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9)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附报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资产损失扣除部分
货币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附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0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非货币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事项 提供 资料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资产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