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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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XW/AQ-024
检查内容
标准类型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资质证件
1、是否有营业执照;2、是否超范围经营
1、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
1、是否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谓“确定”,是指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定某个机构(如生产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鼓励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全员,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包括⑴主要负责人责任制;⑵其他负责人责任制;⑶各级负责人责任制;(4)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制;(5)班组长责任制;(6)岗位人员责任制。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适时修订;
(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
(4)体系清楚,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5)明确上下左右之间权限;(6)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7)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措施;(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过程;(9)发挥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2)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3)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5)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6)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7)对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
《安全生产法》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制度;2、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2、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部门、岗位职责;
(2)危险因素的辨识;(3)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演练计划;(4)应配备的安全器材、消防器材及其定期维护检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2、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应当覆盖单位现有的所有安全设备、设施。
对重要的安全设备、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1、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方式与周期;
(2)检查内容;(3)检查人员;(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管理要求;(5)建立安全检查动态监控体系,明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6)隐患台帐及上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2、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1、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
2、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预案编制、颁布、报备、演练、修改的要求;
(2)明确事故应急程序、应急设施、抢险与救护;(3)事故分类、管理分工、统计台帐、报告程序;(4)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方式;
(2)提取比例;(3)用途;(4)管理方式;(5)保证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1、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五双”管理要求;
(2)明确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的要求;(3)明确安全操作、个人防护要求;(4)剧毒化学品信息资料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仓库、储罐区管理制度;2、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单位应当建立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2、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仓库、储罐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2)明确通道、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的管理;(3)出入库、台帐的要求;(4)明确防火、防爆、安全保卫的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安全操作规程
1、是否制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3、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这些操作规程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2、每个岗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遗漏。
3、岗位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3)能够保障操作安全;(4)及时修订更新。
《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从业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
1、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2、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3、主要由企业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培训,核发培训合格证。
《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1、是否有事故管理档案;
2、是否有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是否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缴费记录妥善保存。
3、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
1、有无应急照明设施或是否损坏;2、有无消防栓和其他灭火器材或是否损坏;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定
1、有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2、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栓和其他灭火器材
3、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通用要求;1、登记及检验标志;2、运行情况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是否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2、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登记证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车辆转向灯、制动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2、车辆嗽叭是否符合要求;3、车辆电源开关是否符合要求;4、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是否符合规定、5、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1、车辆转向灯、制动灯应有效。
2、应设置车辆嗽叭并保持其有效。
3、应按要求设置电源开关。
4、轮胎大小应一致。
5、应设置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并保持其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
运行情况:
1、是否有运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2、液压系统性能、密封是否符合要求;3、传动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1、无完善的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与实际不相符。
2、
(1)液压系统管路不畅通,密封不良,与其它机件磨碰。
(2)液压分配器上无铭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压元件配合不良,有泄漏。
3、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有爬行、停滞和明显的冲动
传动系运转不稳,行驶中抖动、异响。
工业梯台:
1、工业直梯是否符合要求;2、斜梯:
(1)梯宽扶手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2)踏步是否符合要求;(3)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1、梯宽、梯级间距符合要求、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置护笼、护笼直径、直条布置符合布置要求、直梯与平台相连接的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0mm、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扭曲、腐蚀、裂纹等严重变形现象,
2、
(1)梯宽、扶手高度、梯级间距符合布置要求,
(2)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置一根横杆,(3)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变形腐蚀现象,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
活动梯:
1、梯长、宽是否符合要求;2、防滑是否符合要求;3、轻金属梯是否符合要求;4、人字梯是否符合要求;5、结构件是否符合要求
1、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mm、
2、梯脚防滑措施可靠
3、轻金属梯具备拉升加长的活动梯其止回装置完好无变形,
4、铰链无变形松脱、中间拉绳支撑牢固可靠,
5、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裂纹曲扭、腐蚀现象,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
走台平台
:
1、护栏是否符合要求;2、踢脚板是否符合要求;3、结构件是否符合要求
1、扶手高度、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布置合理2、平台四周应设置踢脚板3、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变形、腐蚀、等现象。
《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护栏杆及平台》GB4053.3-2009,
焊接机械(电源线及屏护):
1、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2、屏护是否符合要求;3、保护接地是否符合要求
1、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3米,且中间不得有接头,绝缘良好;2、焊接带电部分屏护可靠;3、电焊机外壳PE线连接正确、可靠,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GB15579-1995,
1、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2、二次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场地不符合要求
4、气瓶是否符合要求
5、减压器、皮管是否符合要求
1、电焊机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兆欧
2、电焊机二次侧电缆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焊钳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3、焊接场所不得有易燃、爆炸、可燃物质
4、气割气焊使用的乙炔气瓶、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分开存放,压力表应定期检验,乙炔气瓶使用时一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与明火间距应符合要求。
5、减压器、不得泄漏灵敏可靠,皮管颜色、耐压符合要求无泄漏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1999,
水泵
泵的基础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旋转部位防护罩、盖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设备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操作区域是否符合要求
固定式安装基础牢固,泵件叶轮完好,输送液体无噪声,紧固件压接紧密,防松、防震动良好。
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罩壳紧密,并为防护式。
与设备相关连阀门,管道漆色、闭封紧密,压力稳定,管理流向标识清楚。
凡属GB13690所列危化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两侧各涂25mm黑色环。
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联轴器部位与电机同心度应一致。
旋转部位包括联轴器,必须设置可靠。
防护罩或护栏无松动,漆色明晰。
设备电气安全装置保护和设备PE线连接可靠,操控仪表符合要求,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泵的电气绝缘应定期做预防性检测,有数据可查。
高位水箱、污水区域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进入有限空间清污及登高等危险作业应经过行政审批许可。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校正
通风系统是否指定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管理与维护
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应在工作前,根据通风设备设施设计要求,施工规程,运行规程定期进行检查,校正不合理的地方,例如:
根据通风设备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基础安装、PE线、管道支架,风管及附属设施连接是否牢固,检查风道、风管、清扫口、集尘箱、密闭门、法兰连接,测量孔、视窗等,检查调节阀,检查各种防护罩,插板阀是否灵活,高处阀门的开关拉链(包括自然通风天窗的电动、手动拉链转动是否灵活),检查风管内有无杂物堵塞,通风联锁等保护装置的安全、可靠。
集中监视和显示、检测、报警的防控中心,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应及时处置。
风机运行稳定后,应检查相关工作参数、风量和风压、风速,进行相关调整分配风量,作好标记和记录。
检查应分岗位和设备场所,对检查的不符合,及时整改校正。
对企业建立的或应当建立的送风及排风系统,自然通风系统,降温系统,采暖系统,除尘排毒系统需要有专业部门、专业人员、专门制度与规范进行调整与运行管理和维护、修理、清扫,及时消除通风系统故障,并定期检测是否符合要求,保障通风效能指标,达到预期。
维护与检查应保障安全操作。
厂区及车间通道安全
进厂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进厂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施划交通标线。
场区出入口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场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场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1条。
厂内道路宽度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中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注:
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
厂内道路视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
停车视距不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小于30m、交叉口停车视距不小于20m。
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人行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
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且不宜小于0.75m。
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车间通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
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应符合《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中表3.1.4的规定,并应在地面明显标出。
消防车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厂区布局及设置
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
产生有害气体的厂房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厂房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3.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
仓库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3.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
厂房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4.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仓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5.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
总体布局与地面通用安全
特殊性能车间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腐蚀性、尘毒危害比较严重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或气体的生产工序,电磁电离辐射危害严重的工序,应与其它生产工序隔开布置。
不同危害生产工序之间亦应相互隔离。
危害相同的生产工序宜集中或相邻。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车间内运输设备横跨处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
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钢斜梯;当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
悬挂输送链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跨越通道、作业区和上下坡地段的悬挂输送机,其输送链下必须设金属安全网和上下坡捕捉器。
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转弯处必须安装紧急停车开关。
输送链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9m。
易受车辆撞击的建筑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凡易受车辆撞击的设备及门框、柱、墙等建筑部位,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必要时应设置足够强度的护栏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工作场所的地面是否符合规定
工作场所的地面应平坦、防滑、易清扫,应避免设置不必要的台阶、斜面、突起、凹陷。
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7.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疏散楼梯间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
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区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堆场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
储存液态介质的储罐四周,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止事故泄漏的防火堤、防护墙或围堰。
储存区宜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使用槽车输送储存介质的储罐区,还应设置卸车泊位及储罐防撞安全设施。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危险品库区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化学危险品库、油库、木材库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且应远离火源。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仓库布局
危险品库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建筑是否安装避雷设备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物料或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物料或物品的储存、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散装物料堆积的坡面角不得大于其自然安息角:
当散装物料靠墙堆放时,其墙面应具有足够的侧向抗压能力。
2.有包装的物品或裸装计件物品以堆垛方式储存时,其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地坪的承载能力和品本身或包装物的耐压能力,并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堆垛与照明灯具或建筑的墙、柱、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料堆、堆垛、货架间应留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装卸、行驶的通道,必要时可设置安全标识。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仓库物品储存安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中表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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