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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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
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
(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
(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
(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
(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
(二)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或相关检查。
(四)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可能,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合理的设定和使用评估假设,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五)其他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签订业务约定书后,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方及时协商相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现场调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如下事宜:
(一)编制评估计划,其内容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
评估计划制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二)根据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及特点、完成时间要求等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构成项目团队。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三)根据项目特点,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出评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计划。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当现场调查遇有障碍无法履行程序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进行协商,提出问题内容和解决意见,保证现场调查程序的适当履行。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进行评定估算。
分析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对所搜集的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充分分析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按照工作底稿索引进行归集。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评估结论。
项目负责人应将评定估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提交前,评估项目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对评估报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工作底稿等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
编制的评估报告应当清晰、准确,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的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出具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评估报告的使用、经济行为的实施等情况进行后续追踪。
第四章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保密原则,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第五章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本单位执业水平及效率、做好质量控制,成立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疑难问题的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核、共性问题的总结、内部质量的检查、技术争议的判断等重大事宜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由包括该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两名以上该项目的经办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上签字。
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并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目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逐级审核人员应当在各自审核责任范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相关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目录、评估报告发文稿中签字。
第二十六条各签字人员对属于本岗位应履行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七章逐级审核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应当实行严格的逐级审核,逐级审核人员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对其负责的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履行逐级审核时,可以同时采用的审核方式包括:
内部交叉检查、专业技术审核和重大问题技术委员会审核。
(一)内部交叉检查是由项目组内具备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进行互相检查。
(二)专业技术审核是由本单位确定的具备某类资产丰富评估经验和较强技术能力的人员,对某类资产评估情况进行专门审核。
(三)重大问题技术委员会审核一般是针对新兴业务或重大项目中的特殊技术问题,由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一)评估工作是否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及《职业道德规范守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
(三)评估程序是否适当履行,评估计划是否正常实施,工作目标是否已经实现。
(四)采用的评估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否进行了关注和恰当披露。
(六)使用的评估假设是否合理,法律上是否适应、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
(七)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和恰当,是否适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评估中选用的数据、参数是否可靠、相关、可比、客观、真实。
(九)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数据内容是否准确。
(十)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否能够充分支持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合理。
(十一)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及清晰准确、格式是否规范、数据是否无误、各组成部分数据和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了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的必要信息。
(十二)审核意见是否已进行了正确的处理。
(十三)其他影响评估结论成立及合理性而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对其履行的本专业评估的业务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分派的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逐级审核人员对其审核内容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履行逐级审核程序中出现的技术争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技术委员会进行判断。
第八章业务总结
第三十二条评估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相关当事方关于评估项目的意见记录表》和《项目后续追踪记录表》,及时总结经验,全面归纳分析评估报告质量的优缺点,将存在的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与建议,并形成总结,交技术委员会审阅。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对总结出的共性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并制订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与建设计划,使评估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评估业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技术分析,整理、分类、统计有共性的相关技术指标,作为常用的评估技术资料归档,形成共享资源。
第九章人员考核
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和实施评估项目的内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于年终对单位员工进行考评,综合项目逐级审核、客户反映和内部检查的情况,奖优罚劣,以激励员工保质按时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行业有关规定参加各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内部业务交流和学习,从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良知和荣誉、职业纪律等各个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章工作底稿质量要求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编制、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四十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四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四十二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
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等,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档。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贵州磐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评估工作底稿撰写、复核、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本公司与全体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保证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实事求是地搞好资产评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系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提高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质量。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事求是地为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审计、评估报告,正直、诚实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五、接受委托方委托鉴证业务时,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公司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本公司不承接该鉴证业务,本公司注册会计师也不允许发表鉴证意见。
六、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
但对未审计、评估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见,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也不做保证。
十、执业过程中,发现违背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十一、执业过程中,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并应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委托业务。
对委托办理的事项,要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为发挥资产评估服务的整体优势,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要保持与同行之间的良好工作关系,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交流,相互协作。
不诋毁同行,不直接间接地损害同行利益。
不雇用正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十三、执业中,要保持职业尊严,坚持职业道德,维护和提高本职业的形象。
要以本事务所名义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任何不正当手段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收取礼金、馈赠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四、本规范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评估工作底稿撰写、复核、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所评估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和评估任务的完成。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的评估工作底稿,是由在所内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三、评估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评估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评估结论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判断。
评估工作底稿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助理评估人员编制形成,也可由被评估单位或其他第三者提供,经注册资产评估师审核后整理形成。
四、本公司形成的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空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为此,依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统一印制了两种(一种称文字式工作底稿、一种称表格式工作底稿),三类(综合类、业务类、备查类)符合相关要求的评估工作底稿,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在执业中恰当运用。
五、凡在本公司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服从项目主管安排,按评估计划的分工认真撰写所内统一印制的评估工作底稿,按各底稿要求的格式逐项计算和撰写,必要时,要另加附表和计算过程,并对底稿中的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及评估结论负直接责任,并在所编评估底稿上签名,以示负责。
六、评估底稿中运用的各种评估标识应说明其含义,并应保持前后一致。
相关评估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七、依据本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对评估工作底稿建立三级复核制。
(一)项目负责人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在评估现场就以下内容进行复核和自查:
1、是否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了解,对评估风险是否有了正确评价;
2、评估程序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未进行,是否有充分理由;
3、评估过程是否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现场勘验记录等);
4、是否取得充分的评估依据(询价记录、市场调查记录);
5、评估表格钩稽关系是否正确;
6、存货是否进行抽查核对,是否对往来款项进行过函证;
7、评估说明与表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已就评估结果与委托单位交换过意见,结论如何;
9、原始资料(报表、明细表、承诺函)是否充分,客户是否盖章。
(二)各部门经理的审核
部门经理应对项目负责人复核过的底稿进行重点审核。
审核内容如下:
1、评估计划是否经过核准,并按要求执行。
2、对该评估项目的重点,进行详细复核,具体包括:
(1)涉及该专业部门的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2)重大事项是否进行过披露;
(3)表格与报告数字是否正确。
3、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缺陷事项。
4、对企业的期后事项或或有负债等重大事项,是否加以披露。
5、整体报告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法人(总经理或首席评估师)的复核
对项目负责人审核过的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复核。
1、复审评估计划是否已经过核准,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是否完备。
并经逐级审批;
2、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是否恰当;
3、分析判断评估结果是否恰当;
4、是否有工作小结;
5、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对重大事项的处理,评估结论与评估说明文字表达是否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并最终签署报告。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将本人所承办的评估工作底稿按所内规定的三类工作底稿目录顺序进行排列后交付项目主审,由主审统一编写该项目顺序编号,并进行复核、归类、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规定,交档案保管员建档归案,并按评估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九、凡在本公司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形成的评估工作底稿,其权属关系归本公司所有。
任何人不得自留或转移。
十、事务所对形成评估档案的评估工作底稿,应建立保密制度,对评估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但由于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需要查阅评估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十一、查阅者因误用评估工作底稿而形成的后果,与本公司无关。
十二、本制度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实行。
第三章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测绘成果及资料人员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做到收集齐全、完整,装订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档案人员变动时,双方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未清不得离职以免档案受损失。
2.测绘成果及资料保密制度
定期组织有关保密教育材料,增强保密观念和遵守保密纪律的自觉性,克服麻痹思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切有密级的文件、刊物、档案的存放必须在有保卫的地方,并经常检查存放保管情况。
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保密守则,发现失、泄密问题,要追查责任,严格处理。
3.测绘成果及资料保管制度
为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
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咬,并做到经常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立档案统计登记本,对收进和移出情况及时统计,做到底码清楚。
4.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借阅制度
查阅档案要填写登记册,并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一般不准带出档案室,本单位借阅档案,可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最长期限不准超过10天。
外单位需查阅档案时,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只准查阅不准带走。
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准涂改、勾画、私自复制和随意抽出文件。
对损坏、泄密、丢失档案,要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
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七、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八、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
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九、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贵州磐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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