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协议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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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协议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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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协议书范文
水泥协议书范文
水泥协议书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标的物、商标、强度等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说明1.1水泥数量以实际供应量为准。
1.2在合同期限内,如因国家电费、原燃材料或其它因素导致水泥成本增加或减少,水泥价格应随市场行情而调整,且供需双方应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后双方同意调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一方不同意调整价格,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质量标准2.1P.O42.5R、P.O52.5R、P.C32.5按照GB175-xx水泥标准执行。
2.2需方按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质量保证期为货物交付需方起壹个月内,若因需方保管不当或其它过失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交货方式、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3.1需方每月向供方提供具体的月度水泥用量计划书,需方每次用货前,需提前三天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告知供方,经双方确认后,供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供货量及供应计划,并在供货之前二天通知需方。
3.2.若需方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运输时,送到需方指定交货地点。
指定的交货地点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联齿轮工地。
3.3包装形式袋装水泥用塑编袋包装,包装袋不回收,散装水泥采用汽车罐装。
3.4本合同有效期内,需方指定交货地点或指定收货人发生变更,需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否则,供方按原合同交货地址送达货物或错交货物后,视为需方验收货物,若造成损失由需方承担。
3.5若需方自提运输时,提货人应当提交需方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提货人本人身份证明,经供方核实后方可发货;委托供方代办运输的,需方验收货物后,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供需双方认可的收货人签收,作为当月结算依据,否则,供方有权拒绝提货或交付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3.6根据需方要求,采用汽车或船舶等运输方式,但应确保水泥的运输要求。
第四条验收方式4.1水泥质量的验收以供方出具的同编号的检验报告为准,水泥出厂时需方委托供方抽样、签封、保存,水泥样品的封存保存期为供方交付货物后90天内。
4.1.1当需方要求以样品验收时,需方应提出书面要求,否则,视为需方认可本条4.1项规定的验收方式。
4.1.2样品验收,需方自提货时,由需方派人到供方单位按国家规定现场取样封存;供方代办运输时,在交货地点,由供需双方按国家规定取样封存。
4.2当需方书面提出要求时,每一编号水泥供方提供一份水泥合格证,并随同水泥运输一同送达需方。
4.3当需方书面提出要求时,供方在水泥交付之日起,7天内寄送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报告单;供方在水泥交付之日起,32天内补送报28天强度试验报告单。
4.4如需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十五日内供需双方应将水泥封存样送XX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
4.5水泥由供方代办运输,其数量以供方的过磅单和运输公司的运单为准;自提运输时,其数量以供方的过磅单签收为准。
4.6需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三日内,对货物的数量或质量进行验收确认,逾期验收确认,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5.1若代办运输的袋装数量与运单数量发生有差异,按双方交货人清点的数量签收为准。
5.2若代办运输的散装有磅差,按以下约定执行当每月磅差在3‰之内,其磅差由需方承担;当月磅差超过3‰时,供需双方应查明原因,全部磅差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6.1付款方式及期限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
需方应当将货款直接支付供方账户,按约定的数量分别交付,即先款后货。
6.2发票开具供方开具水泥货款发票,运输方开具运输发票,装卸方开具综合统一发票三票结算。
6.3需方支付货款,必须以供方为受款对象,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入供方指定帐户,若需方未全额支付标的物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供方所有。
第七条违约责任7.1因供方产品质量或供货不及时而给需方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7.2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帐或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承担。
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货款总金额的3‰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7.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需方不能单方面更改供货厂家,若需更改须经供方同意,并结清所有款项。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第十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
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条款不得随意改动或删除,如有改动须经双方盖章确认,否则改动或删除行为无效,被改动或删除的原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11.1未经供方书面授权,需方不得与供方人员签订对供方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1.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若未履行,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需方连续二个月未购买水泥,则供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需方施工中不能混用其它厂家水泥,本合同约定的水泥仅限于需方自用,需方不得将水泥以营利为目的或低于本合同价格转让第三人,否水泥购销合同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水泥用于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际供货数量结算。
注若需要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款,可以约定为按照施工期间武汉市供货当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价据实结算。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甲方供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规定标准并满足该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需将水泥运输至。
2、乙方对每批次货物书面签收后,即视为该批次货物已办理交付手续,该批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供货时间乙方指定人员应至少提前一天将所需供应的水泥规格及数量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甲方指定人员。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将乙方指定的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第四条产品验收方法
1、数量验收甲方交付水泥时,水泥数量以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和乙方项目经理三方同时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2、质量验收以甲方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甲方应将出售给乙方之水泥所属编号的水泥检验报告交付乙方存查。
如乙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需在收货后25个日历天内提出,经双方共同取样送检最终以湖北省建材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确属甲方所供水泥质量问题,则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若乙方未在25个日历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数量均符合本合同所要求之标准。
本条约定并不免除甲方所供应水泥在该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每月5号前,由甲、乙双方对甲方上月供应货物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对账及结算,结算单经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章后生效,生效结算单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2、付款方式双方办理对账结算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按照甲方上月供货金额的70%向甲方支付货款,其余货款待该工程全部完工且经乙方、监理单位和业主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
3、甲方每次收款前需向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所提供之水泥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拒付水泥货款,且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及时供货,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对甲方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水泥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09签订地点太原市晋源区甲方太原市齐兴伟业造纸有限公司乙方河北鹿泉市曲寨建材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抱犊寨牌水泥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注表中价格为送到并含税的价格。
并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结算。
二、质量标准乙方在甲方用货前需提供材料样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便甲方存档使用,乙方供给甲方同样质量的产品。
乙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水泥标号执行GB175-xx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乙方送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由乙方负责卸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交货地点太原市晋源区五府营村齐兴伟业造纸厂区内。
四、验收及异议1.袋重合格率达到GB175-xx国家规范标准。
2.乙方按GB175-xx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试验结果报告.货物交与甲方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
在进行验收时,如发现缺少、损坏等,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达到收货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对货物进行签收。
4.对进场水泥的数量双方共同清点,并办理入库凭证。
若出厂数量和实际交货的数量不相符,以现场实际双方清点的数量为准。
5.甲方应于收货十日内取样进行质量检验。
如发生合同标的的型号、商标、数量不符的应于收货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如有质量问题应于收货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且妥善保存有异议的同批号水泥及包装,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合格。
五、付款办法和期限1.每十万元结算一次,甲方依据甲方收料单据审核乙方提供材料单据,并按审核结果支付相应货款。
供货完毕,待甲方办理好审计后,累计资金支付至90%,最终结算的10%留作为材料质保金,工程结束后结算余款。
六、违约责任乙方应负的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使用者,按质论价。
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
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
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水泥质量保证书等质保资料,按国际及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做到保质保量,承担因水泥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
甲方应负的责任
1、乙方供货无误的前提下,如甲方中途退货,甲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5%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2、对已到达约定交货地点的货物,如发生非乙方原因的甲方拒绝接货或退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3、甲方应及时提货及保证货款支付,如甲方不能按协议要求付款,乙方有权停供水泥。
七、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章后生效。
甲方地址代表人经办人年八月十日乙方地址代表人经办人二零一一水泥买卖合同出卖人合同编号买受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第二条交货时间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
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xx标准执行。
、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
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若有磅差,当磅差在3‰之内,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
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交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种方式
1、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时视为交货。
2、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运费及下车费元/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
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每个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
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双方同意选择第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先货后款,出卖人供货满吨,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
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货物数量以买受方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九条对帐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
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
第十条发票的开具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发票开具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
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4、除上述规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
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当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供货需求时,买受人可以选择其它厂家水泥。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6、本合同陈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及其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则以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传达方式。
7、本合同陈列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
如任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未提货,则该合同自动失效。
结束日期为暂定,最终以供货完毕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出卖人执份,买受人执1份,鉴证部门执/份。
水泥购销合同甲方江勇乙方赵建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水泥用于金寨流波新村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际供货数量结算。
注若需要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款,可以约定为按照施工期间合肥市供货当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价据实结算。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甲方供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规定标准并满足该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需将水泥运输至金寨流波新村工地。
、乙方对每批次货物书面签收后,即视为该批次货物已办理交付手续,该批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供货时间乙方指定人员应至少提前一天将所需供应的水泥规格及数量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甲方指定人员。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将乙方指定的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第四条产品验收方法
1、数量验收甲方交付水泥时,水泥数量以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和乙方项目经理三方同时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2、质量验收以甲方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甲方应将出售给乙方之水泥所属编号的水泥检验报告交付乙方存查。
如乙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需在收货后25个日历天内提出,经双方共同取样送检最终以安徽省建材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确属甲方所供水泥质量问题,则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若乙方未在25个日历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数量均符合本合同所要求之标准。
本条约定并不免除甲方所供应水泥在该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每月5号前,由甲、乙双方对甲方上月供应货物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对账及结算,结算单经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章后生效,生效结算单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2、付款方式双方办理对账结算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按照甲方上月供货金额的70%向甲方支付货款,其余货款待该工程全部完工且经乙方、监理单位和业主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
3、甲方每次收款前需向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所提供之水泥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拒付水泥货款,且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及时供货,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对甲方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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