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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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建设法概述
第一节建设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建设法的概念
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二、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一)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
(三)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综合性
(二)复杂性
(三)协同性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行政机关:
1)国家计划机关、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
2、社会组织
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
(1)建设单位;
(2)中国建设银行;
(3)勘察设计单位: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①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②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4)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
(5)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3、公民
公民个人在建设业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1、为财的客体;
2、表现为物的客体;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1、建设权利;
2、建设义务。
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1)自然消灭,
(2)协议消灭,(3)违约消灭。
(二)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法律事实;
2、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1)自然现象引起的,2)社会现象引起的;
(2)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
第三节建设法构成
一、建设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1.地方性法规,2.地方政府规章
(六)技术法规
(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二、建设法构成
(一)建设行政法律
1、计划法
2、税法
3、城乡规划法
4、土地管理法
5、建筑法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
7、市政公用事业法
8、村庄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
9.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0、风景名胜区法
11、限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法
12、各行各业监督管理法
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指令性,
(2)非对等性,(3)强制性,(4)灵活性。
(二)建设民事法律
1、民法通则总则
2、物权法
3、建设合同法
4、建设企业法
5、住宅法
建设民事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
(2)有偿性,(3)任意性,(4)相对稳定性。
(三)建设技术法规
1、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规范,
(2)结构设计规范,(3)防火设计规范等等技术标准和规程。
2、施工规范
3、验收规范
4、建设定额
建设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1)科学性,
(2)标准性,(3)系统性,(4)稳定性。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概念
1、城市:
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010年《中小城市绿皮书》显示,我国中小城市数目已达2160个,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中小城市。
划分标准为:
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
2、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4、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二、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
1、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立法概况
2、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
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1、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4、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5、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二、城乡规划的种类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2、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3、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
三、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四、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城乡规划实施的概念和方法
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这即是城乡规划的实施。
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以之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并对各类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进行监督。
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后,方可进行有关建设活动的制度。
二、选址意见书制度
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用地申请。
(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
(3)提供设计条件。
(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1)领证申请。
(2)初步审查。
(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
建设工程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包括验线、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临时建设的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节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1、土地
根据土地的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部土地分属国家(即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有国家和劳动群众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范围大、数量多,国家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土地都归自己使用。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它可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4、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并对各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划分和确定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
第二节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概述
(一)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国策
“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土地总体规划的内容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确定规划目标。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
(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2)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3)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
(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5)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6)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三、耕地保护
(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三)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废弃耕地
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2、鼓励土地整理
3、严禁毁损、废弃耕地
第三节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规划内建设用地
2、规划外建设用地
二、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
1、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要求
2、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三、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及补偿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征用土地的审批
征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实施条例》的下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报告,该预审报告必须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批;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征用土地的实施
3、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除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4、征用土地的劳动力安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交由建设单位使用。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除上述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具体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3,国家建设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因
(1)、
(2)两项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五、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二、违法案件的处理
1、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
2、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
3、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定义
2、建设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
(1)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
(2)按标准的级别,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3)按适用阶段,工程建设标准又可分为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4)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
(6)注意与现行标准的协调。
(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
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一)工程设计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二)工程设计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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