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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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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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合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关于仔细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号)及《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皖车改〔〕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就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机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三)基本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
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
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县(市)、区、开发区机关各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办法。
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严格限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岗位和人员范围。
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经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革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其他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所在单位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
、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
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动态调整机制。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参改事业单位副厅职及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保留实物用车,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各参改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参改单位是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责任主体,可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仔细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合理分类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手续,市本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
车辆处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财政根据审计结果安排经费。
车辆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驻、设合肥市外的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否执行驻在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四、统筹推进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一)落实责任,分级推进。
县(市)、区、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推进本区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制定本区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应对本区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要求,同时明确本区域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具体办法。
(二)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的行业类别和单位类型众多,地区或部门间既有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各不相同,一些单位还存在工作人员身份不一等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中央、省和市公车改革办的有关文件和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积极稳妥处理好有关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实施、如期完成,新旧公务用车制度有机衔接。
五、仔细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各开发区应成立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车改工作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全过程参与车改工作。
同时,各参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仔细制定实施方案
市本级各参改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仔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于年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其中,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本级各参改事业单位须在方案批复后个月内完成改革各项任务。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于年月书面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当在年月底前,将本地区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意见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月底前,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全面完成。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格保留车辆管理,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要按照公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合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改革范围有关问题
.车改单位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
车改单位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市四大开发区是否属于公务用车改革范围?
如何推进?
解答:
按照中央要求,我市四大开发区属于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应分别成立车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在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区域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确定、保留车辆使用区域划定等车改工作。
.事业单位中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如何确定?
解答:
参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实际,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二级事业单位中副处级及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确定为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解答: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实施意见》进行规范。
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时已经按有关要求进行试点规范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执行。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一轮已完成车改工作,本次不再参加事业单位车改,其事业编制人员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解决公务交通出行,具体参照本政策解读第条执行。
二、关于公车改革节支问题
.如何理解节约是事业单位车改的前提?
解答:
节支是中央和省要求的公车改革“底线”。
公车改革必须做到节约,每一个参改的事业单位都要对节支情况进行测算。
改革后,各参改单位新増补贴发放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等相关费用支出总额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
.节支额怎么测算?
解答:
节支额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其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和预计的公务交通费报销总额。
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
其他相关支出指集体公务出行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使用年限年、单价不超过万元测算。
三、关于改革后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问题
.事业单位补贴标准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额度如何确定?
解答:
各参改单位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相关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由主管部门参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的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
.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如何操作?
解答:
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的,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总额,个人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管理办法。
.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具体何时开始?
解答:
从取消车辆停驶封存的次月开始。
四、关于保留车辆核定问题
.参改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如何核定?
解答:
()参改事业单位副厅职及以上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保留实物用车,用于保障公务出行需要,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
()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且实有编制人数在人以上的可根据需要保留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参改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单独核定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
()参改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如何界定?
解答:
必要的业务用车由参改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从严从紧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实际承担综合执法职能的相关车辆,纳入单位业务用车范畴。
.现有班车是否可以保留?
解答:
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
未开展班车制度改革的参改事业单位,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班车的,应从严予以认定,明确管理办法。
车辆保留类型应为大中型客车。
.校车是否保留?
解答:
校车可以纳入业务用车范围予以保留,但鼓励参改单位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
保留校车应喷凃醒目标识,明确管理办法。
保留车辆类型应为大中型客车。
.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民主党派知名人士、国家引进著名外国专家等)用车问题如何解决?
解答:
原则上维持原用车保障方式不变。
五、关于取消车辆处置问题
.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请明确操作步骤。
解答:
车改取消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统一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车辆封存停驶后个月内完成。
车辆处置主要分个步骤进行:
一是封存停驶。
各单位将取消车辆封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停车场停驶,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齐备。
二是鉴定评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所属各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处置意见。
三是车辆处置。
需公开拍卖的车辆,以评估价格为基准进行拍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需报废的车辆,由解体机构报废处置。
四是费用结算。
车辆处置后,处置机构按中标价格进行费用结算(车辆处置前发生的验车、违章、保险、维修等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五是处置收入管理。
车辆处置收入按市财政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六是账务处理。
各单位凭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处置机构处置确认书进行资产账和财务账处理。
六、其他有关问题
.司勤人员安置是否可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中列明的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解答:
可以参照。
对年月日前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填写《合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提前离岗备案表》申请提前离岗,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如何车改,能否保留机要应急车?
解答: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在该单位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事业单位的车改原则车改,具体保留车辆及类型由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如何把握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解答:
例如:
市属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
.事业单位非编制内聘用人员改革后是否领取交通补贴或实报实销?
解答:
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仍按照本单位改革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处理。
.车改补贴或据实报销所需资金是什么渠道来源?
解答:
按照车改必须节支的要求,财政部门不再因车改另行安排资金。
市本级事业单位车改补贴或据实报销所需资金在单位预算中安排的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中解决。
.部分事业单位转企工作尚未完成,是按照事业单位还是按企业进行公车改革?
解答:
目前,处在转企过程中的事业单位按照何种方式参加车改,由该单位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合肥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仔细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办〔〕号)等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严肃政治任务。
推进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是树立市属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
各市属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转变公务出行观念,改变公务出行方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确保改革后企业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
合理确定市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
市有关部门、机构要结合实际,周密组织,稳妥推进。
市属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所属的市属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指上述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市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办〔〕号)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按照市国资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党政机关正、副处级干部交通补贴标准的倍)。
.有序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
市属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市国资监管部门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严格实施市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
市属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市属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分级推进市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市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市属企业在从严控制数量、强化使用管理的前提下可予以保障。
市属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
市属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改革后市属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
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商务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辆。
.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
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
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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