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制度可直接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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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制度可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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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公司制度、办法、会议精神、领导指示及要求等的全面贯彻落实,改进管理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的贯彻落实;
(二)公司制度、办法、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公司各种、作会议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四)公司各种合同的签订、协议的执行;
(五)公司领导的指示、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六)政府部门及上级公司安排事项、下属单位请求事项、不相隶属单位衔接事项的办理;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主责的原则;
(二)坚持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积极主动,限时办结的原则;
(四)坚持督查与督办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督办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党群及行政相关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负责纪检监察相关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办法、文件的贯彻落实,以及本部门会议精神、领导要求等所有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八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公司制度、办法、会议精神、领导指示等在各部门、项目部的全面贯彻落实,由党政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亲自督查督办或亲自落实督查督办责任组织督查督办。
第九条其它督查督办职责分工:
(一)公司各分管(包括分管部门的领导和分管业务的领导,下同)领导、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自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管理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公司制度、办法、会议精神、领导指示等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公司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分管副总应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督查督办责任。
(四)公司机关各部门直接负责承办的事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督查督办。
(五)督查督办责任部门应将具体督查督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或单位。
第三章督查督办工作形式
第十条督查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以此发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公司制度、办法、会议精神、领导指示等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执行的制度、办法等,在执行的全过程中应定期组织督查,确保持续不间断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督办是指通过落实专门人员责任采取紧密跟踪的形式督促某一具体事项加快限时办理,一般属重大、紧急事项。
制度、办法等的首次宣贯也应采取督办的形式。
督办一般分为领导督办、挂牌督办、日常督办三种形式。
(一)领导督办:
督办责任部门根据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指示,通过向督办对象下发督办领导签发的书面通知,告知督办事项及完成时限。
通常属重大督办事项。
(二)挂牌督办:
督办部门根据公司领导安排,通过公布督办事项跟踪表等形式,公开告知督办事项并限期完成。
通常属于紧急或重大督办事项。
(三)日常督办:
督办部门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通过编制督查督办工作计划表、书面敦促、口头通知等形式,有序安排相关督查督办事项。
通常属一般督办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督办或挂牌督办,其《督办通知单》或《督办事项跟踪表》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承办部门,一份留存,电子文档由审计监察部保管。
日常督查督办事项应建立工作台账,与工作计划表一并由督查督办责任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每一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将督查督办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并督促其认真办理。
领导督办或挂牌督办事项,督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下达督办指令的领导汇报和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第四章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督查工作一般应包括:
计划、实施、梳理、反馈、督办、追责、归档等程序。
(一)计划。
督查责任部门应根据责任分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编制督查工作计划,明确督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人、工作要求等,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涉及多个部门的,编制计划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实施。
督查责任人或牵头负责人根据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并按时完成。
因客观原因影响不能按期组织实施,实施责任人或牵头负责人应提前向批准领导汇报,并申请调整实施时间,经批准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梳理。
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人员应立即对现场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
(四)反馈。
督查人员完成督查问题的梳理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移交)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反馈,并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
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五)督办。
督查人员应亲自或安排人员跟踪问题的整改,确认整改完成后由验收确认人在原整改意见书上签名并签注整改完成时间。
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列为重点督办事项,按督办要求实施督办。
(六)追责。
督查中发现问题,按照本公司有关制度办法或本制度规定应该追责的,督查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该追责未追究的,由督查人员代为承担责任。
对拒不执行督查督办要求的,可视情节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归档。
督查工作全部程序完成后,相关资料应组成案卷归档,指定专人管理,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督办工作一般应包括:
立项、审批、承办、督办、延期、追责、反馈、确认、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立项。
督办部门根据督查督办工作职责或领导安排,针对具体事项提出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督办事项跟踪表》或编制督办工作计划。
涉及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事项,督办部门在提出立项意见后,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无需立项,只需口头督促的日常督办事项,可以不填相关表格,但需执行跟踪落实以及相应追责。
(二)审批。
督办部门填写《督办通知单》或《督办事项跟踪表》,报公司督办领导签字批准后,发承办部门实施,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分送审计监察部知晓。
督办工作计划由公司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执行。
(三)承办。
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加快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认真配合。
如主办部门无法协调完成督办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办通知单》或《督办事项跟踪表》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请求出面协调。
(四)督办。
督办部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促,及时了解事项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
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要督促承办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对可能出现逾期的督办事项,要督促承办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快办理,同时,要及时向督办领导汇报。
坚持领导督办事项重点跟踪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及时跟踪督办;日常督办事项定期分阶段督办。
(五)延期。
对督办事项因客观因素影响可能造成逾期的,承办部门可以申请一次延期(必须在到期前),但要说明原因,根据督办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办结时限,并限时办结,不得再次延期。
非客观因素影响不得申请延期。
(六)追责。
对拒不办理、未按期办结或虽然按期办结但质量不合格的督办事项,督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办法或本制度规定提出对相关承办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经督办领导签署意见后,资产财务及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重大问题书面移交审计监察部组织调查处理。
该追责未追责的由督办人员代为承担责任。
(七)反馈。
承办部门应及时、准确的向督办部门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督办事项办理完结并验收确认后,督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向督办领导汇报,并在验收确认后3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告之审计监察部。
(八)确认。
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督办部门,申请验收确认。
督办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安排人员进行验收确认。
(九)退办。
因客观因素影响确实无法继续办理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可以书面申请退办,经督办领导签字批准后可以退办。
督办领导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督办部门出具退办通知书,经督办领导签字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执行。
退办申请或退办通知书及《督办通知单》或《督办事项跟踪表》一并存档备查。
(十)归档。
督办事项完结后,督办责任部门应将涉及督办事项的所有重要基础资料(包括领导批示、查办原件、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各种来往文件),组成案卷归档,指定专人管理,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日常督办事项的督办工作可以简化程序,但必须有计划、有安排、有跟踪、有验收,保证督办工作质量,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所有督查督办事项,责任部门都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凡立项督办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十九条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定期(每月)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督查督办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整改建议,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迅速有效推进。
第六章督查督办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对督查督办工作不力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和处理。
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该追责未追责的,由分管领导代为承担责任。
严重问题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督查督办工作失职责任划分:
(一)督查及日常督办事项。
原则上由具体督查督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由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如果未具体明确督查督办人员,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多次出现督查督办失职情况,公司分管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领导督办或挂牌督办事项。
原则上由具体督办人员和部门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由督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如果未具体明确督办人员,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出现严重失职情况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司分管领导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督查督办中拒不执行督查督办要求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拒不执行领导督办事项的,对当事人处罚500元-800元/人/次,并可给予纪律处分;
拒不执行挂牌督办事项的,对当事人处罚300元-500元/人/次,并可给予纪律处分;
拒不执行日常督查督办事项的,对当事人处罚50元-100元/人/次;
按以上标准,追责后仍无故拖廷或拒不执行的,可加倍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4倍处罚;同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督查事项或日常督办事项督查督办不力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50-1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加倍处罚;同时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100-3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领导督办或挂牌督办不力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100-2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加倍处罚;同时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200-4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4倍处罚;可以同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负责修改、解释。
*********公司督查督办通知单
下达时间:
年月日告知方式:
督查督办事项
承办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分管领导
协办部门及协办人
分管领导
完成时限
具体要求
催办或协调情况
办理情况及完成时间
注:
本通知书由督办部门以电子邮件形式下达,并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或短信方式告知,承办部门、负责人在事务办理结束后,第一时间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督办部门联系人邮箱。
督办部门联系人负责向督办领导反馈。
*******公司督办事项跟踪表
下达时间:
年月日告知方式:
督办事项
承办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分管领导
协办部门及协办人
分管领导
完成时限
具体要求
督办事项进展情况
需要公司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有何建议意见
督查督办部门协调工作情况
***********公司督查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单
下达时间:
年月日催办时间:
年月日
督查督办事项
承办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分管领导
协办部门及协办人
分管领导
完成时限
具体要求
工作进展情况
催办或协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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