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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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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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制定、实施公司安全标准化目标、指标的管理,提高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事故以及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持续改进,达到目标与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及合理性,保障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标准化安全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的制定、传达、评审与修订等内容。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安全生产目标与方案。
3.2生产副总及安委会负责审核安全生产目标与方案;
3.3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与方案;负责目标与方案的制定并组织监测、考核;负责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目标与方案的宣传工作。
3.4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方案。
3.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与方案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安全目标
4.1.1目标、指标制定的依据:
1)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重大危险源及其风险;
4)管理评审结果
5)过去安全绩效
6)预防为主和持续改进的原则;
4.1.2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安全生产方针一致;
2)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和不同职能、层次的具体情况;
3)具体并可测量。
4.1.3公司目标、指标的制定
1)各部门于每年11月将各单位每年安全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计划目标上报公司办公室;
2)生产安全科根据公司年度目标、装置运行情况、市场需求预测、管理评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总安全目标,通报各车间、部室征求意见后确定;
3)公司目标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总经理批准;
4.1.4目标分解
生产安全科根据公司的年度目标、指标进行层层分解,目标、指标应尽量量化,并设置可测量参数。
分目标、指标由各单位主管审批,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4.2方案
4.2.1生产安全科根据公司安全目标、指标制定公司级的管理方案,经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
4.2.2各部门根据分目标、指标建立本的安全管理方案,经主管审核批准,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管理方案涉及的资金投入超过本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公司管理者代表组织审核并报批;
4.2.3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
1)依据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
2)方法措施、技术手段;
3)责任部门;
4)预算经费、资源要求;
5)时间进度;
6)验收;
4.2.4目标与管理方案实施
1)公司的目标与管理方案以受控文件的形式发至各车间、部室;
2)各部门的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以受控文件下发到各相关岗位;
1.4.2.5检查
1)各部门按《目标及指标考核办法》进行检查,并将汇总结果整理上报办公室;
2)生产安全科组织对安全目标进行检查,根据安全目标具体内容,按月、季、半年、年等时间要求分别检查;
3)随着管理方案的执行,目标与指标的实现,或者方案所涉及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变更等,都应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适应性与有效性;
4.2.6更改
1)在目标管理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更改:
⑴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更改时;
⑵当外部环境或安全标准化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
⑶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时;
⑷当发生相关方重大投诉时;
⑸目标、指标未完成时;
⑹产品变更、工艺变化、引进新技术或新设备时;
⑺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2)若需要更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则按照本程序规定的过程进行修订与更新。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培训、评审、发布与绩效测量
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培训、评审、发布、修订与考核。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评审、修订和签发。
3.2生产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起草、沟通、考核和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3.3各车间(部门)负责内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和考核。
4、程序
4.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沟通
4.1.1各部门负责起草安全生产责任制初稿,并交生产安全部进行确认。
4.1.2由生产安全部将确认过的制度初稿,交由生产副总经理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发放到各部门进行讨论。
4.1.3生产安全部将各部门反馈意见汇总交给总经理,总经理组织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代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修订。
4.1.4生产安全部根据评审和修订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改并最终定稿,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最终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生效。
4.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评审和修订
4.2.1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循分级培训的原则。
4.2.2生产安全部负责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4.2.3各部门负责人定期组织本部门内部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培训和学习并做好记录。
4.2.4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如遇公司发生重大变动需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改的,随时进行评审和修订。
4.2.6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参加组成。
4.2.7修改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最终由总经理签发生效。
4.2.8原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生产安全部收回作废。
4.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4.3.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4.3.2具体的责任制考核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4.3.3生产安全部根据每月的安全责任考核情况填写《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台账》,并在年底汇总考核情况,报公司兑现奖惩。
5、相关记录
《公司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评审、审批与修订记录》
《公司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记录》
3、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法制责任观念,预防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确保生产、消防、治安、交通和物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3、职责
3.1各部门主管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培训需求。
3.2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安全培训的管理机构;生产安全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生产安全部落实安全培训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
3.3对员工实行三级培训教育。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新入职员工的安全培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取证及复审工作;
3.4各部门负责安全防范及措施,劳保防护用品制度,消防器材使用,本部门操作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
3.5生产部负责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6班组负责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排除不安全隐患、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培训;
3.7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整体安全培训效果的检查。
4、程序
4.1公司总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4.1.1公司公司总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当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1.2公司公司总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4.2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4.2.1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均需经过公司(厂)、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2.2单位内部调动以及离岗半年以上的人员需持有关调令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变更手续,接受部门(车间)级、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在本车间内部岗位调动需重新接受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之间调动需接受部门(车间)级、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4.2.3三级安全教育过程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档案”管理模式,每年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和生产安全部共同制定下一年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各部门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制定部门和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每次培训进行效果评价,并填写相关记录。
4.2.4“三级”安全教育相关规定
(1)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实行补考制,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可以进行一次补考,再不合格的交回上一级培训单位或公司人力资源部。
(3)各部门必须建立完善二、三级安全教育教材台帐、试卷。
(4)培训内容
※一级(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有关事故案例;
●防范措施。
※二级(车间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得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有关事故案例等
4.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特殊作业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得独立作业。
4.4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运前,生产部委派技术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职业健康教育:
由人力资源部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教育,对职业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国家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内容,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培训的范围包括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现场员工及车间负责人、车间管理人员。
4.6岗位操作人员教育,每年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的全部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6其他人员安全教育
4.6.1相关方的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应对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开展工作。
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教育培训。
4.6.2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活动路线应由专人带领。
4.7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
各部门在培训、考试时必须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对培训、考试的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并做记录。
5、相关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公司、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台账签到表、培训考核试卷、卡片
2、转岗、再上岗(半年以上)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卡片
3、公司新改扩项目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生产安全与职业危害培训记录
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持证产上岗(生产安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持证产上岗(生产安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及复审记录(安监局与技术监督局颁发资格证书)
4)公司特殊外出安全培训参观学习;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记录(包括照片与图片等)
5、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台账、试卷
4、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内所有生产现场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记录台账。
3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大、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等)电梯、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厂内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压力管道与容器(压力大于等于1kg)的设备与管线等;生产设备、设施包括空压机等各类生产动力设施、能源(水电气)设备与管线、维修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生产设施包括:
厂房、厂区公路、仓库等构筑物等;
4职责
4.1设备动力部是公司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4.2生产安全部是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
4.3生产安全部负责落实公司生产设备、设施的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措施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5控制程序
5.1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的使用
5.1.1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出厂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检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并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公司生产设备、设施执行《公司设备验收、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证。
5.1.3生产设备与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生产设备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的维护保养、检测、校验。
e.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检(每月一次),并记录,自检人员签字。
5.1.5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进行定期校验维修、并记录。
5.1.6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定期检验。
5.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维修请有资质的单位)。
5.1.8生产窑炉、动力能源等大型生产设备与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和救援预案。
5.1.9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5.1.9.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5.1.9.2特种设备使用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超温、超压。
5.1.9.3设备动力部每半年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5.1.9.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5.1.9.5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5.1.9.6安装、改造、维修前应进行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及制订施工方案有专业的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维修。
5.1.9.7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验收,移交竣工资料(含质监局出具的验收报告)。
5、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危险作业安全行为,减少或杜绝危险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
4.3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
5、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动火作业分级
1.2.1一级动火作业:
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2二级动火作业:
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3三级动火作业:
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香烟。
4、职责
1.3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动火人职责
(1)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1.5监火人职责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4)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6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1)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
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9)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1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生产安全部申请,生产安全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生产安全部申请,生产安全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生产安全部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
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执行人要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回车间(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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