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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大论文
江西财经大学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保护
专业法律
学生姓名论文编号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20年度(上/下)
江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指导登记表
(一)
姓名:
专业:
法律本科编号:
论文撰写成绩(百分制):
论文题目:
浅谈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保护
开题报告(选题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又称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行为,是各国、各地区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本文主要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立法保护的理由和在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规定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振兴动力之一。
我国《刑法》在对关于未成人犯罪这方面,每年都在立法规定上不断有修改,有完善,使得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这方面更为完善。
也更好的在未成年人犯罪这方面提供了立法保护。
摘要
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指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未成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以上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规定保护方面作的一些具体条例及解释。
关键词:
我国刑法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立法保护
目录
第一章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1
第一节在定罪方面的方法规定……………………………………………………1
第二节在量刑方面的的立法规定…………………………………………………1
第二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法保护的理由………………………………………3
第一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
第二节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良好的社会环境……………………………………3
第三章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4
第一节法律法规不完善……………………………………………………………4
第二节刑罚措施不规范……………………………………………………………4
第三节刑事立法不完善……………………………………………………………4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规定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6
第一节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积极的法律援助……………………………………6
第二节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育人理念……………………………6
第三节以创新思维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7
第四节借鉴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7
第五章结论………………………………………………………………………………9
参考文献……………………………………………………………………………10
第一章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
第一节在定罪方面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
特别要提的是,我国《刑法》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进行任何刑事处罚。
《刑法》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心理上还是身体上都处于不成熟,还在发育阶段,对犯罪行为的辩论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故承担比成年人相对轻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大,对他们适用刑罚,更有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和健康分成。
第二节在量刑方面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
(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我国《刑法》对因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中第(四)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这不意味着《刑法》对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姑息放纵,允许他们任意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另外,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其中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
这是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界定。
第七十四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3]
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方面减免处罚的总脉络,不仅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形势政策;而且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方向相符合。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
“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不得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4]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缓刑规定,免矛刑罚的规定,自首和立功方面。
第二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法保护的理由
第一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犯罪,不承担任何刑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责任;已满十四周年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和《刑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以上这些《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充分体现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规定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修改,也充分体现我国是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和合法权利的一个国家。
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环境下生活,会给犯罪的未成年人带去更多对自身的反省和检讨。
第二节为未成人提供适宜良好的社会环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3条之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殊、有限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z]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行为能力,在社会活动中,受其年龄限制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负共同保护责任。
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少数民族、患有精神障碍和患上生理障碍的人,他们共同构成的国家社会中弱势群体,所以,国家从立法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和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育人理念,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要积极的对他们进行疏导,帮助他们能更好的走出误区,健康的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青少年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有关法律缺乏内在的联系。
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法律中都得到过体现,但是真正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条文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他们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内在联系。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始终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有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
但是,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相对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条件,起诉条件都没有系统的规定,所以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不起诉案件比率很低。
第二节刑罚措施不规范
首先,主刑内容不完善。
通常情况下,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几个方面。
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界定中,司法实践对主刑措施的实施还存在缺陷。
例如:
对未成年人管制的刑期过长、管制刑的具体规范不细致,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容易造成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次,附加刑存在缺陷。
一是罚金的缺陷,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来说要实行严格条件适用罚金刑,二是在剥夺政治权利层面的缺陷。
其实,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并不享有过多的政治权利,对其权利进行剥夺,没有起到很大的实际效用,并且还容易造成对未成年人自尊心的打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再次,刑罚制度执行存在缺陷。
在刑罚执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缓刑、减刑等两个方面。
在缓刑方面没有把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区分开来,很难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同时,在减刑方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标准敢是不同的,这样就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容易使其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第三节刑事立法不完善
首先,刑事立法方法分散。
由于受到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刑事立法一直受取分散式立法的模式。
分散或立法模式具有易于操作的优点,然而,从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层面看,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一,受到普通刑法条文的限制,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在分散式立法模式中往往无处安置;其二,分散的立法体系容易造成刑事立法功能发挥不充分。
其次,刑事立法内容不完善。
在我国,尽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非常重视对未成人的保护,强调宽严结合,但是内容界定上还不够完善。
第一,无期徒刑仍然适用。
未成年人易于改造,可塑性大,如果适用无期徒刑,很容易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改造;第二,非刑罚处置内容较少,这样就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很难提高教育的效果;第三,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界定的时候,没有放宽减刑、假释、缓刑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规定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积极的法律援助
在我国有犯罪污点的制度,同样给未成年人犯罪也贴上了“标签”,这不利于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这就需要对他们的实施积极的法律援助,给他们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合理消除标签。
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不断加大对网吧娱乐场所治理力度,为促进未没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人员复杂,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违法犯罪团伙也容易也这里形成。
因此,经常出入这些娱乐场所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染上不良习气,可以说这些娱乐场所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高发区域;而影视、书刑、互联网对暴力恐怖、淫秽色情、黑社会势力等不良行为的渲染和传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则是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透因。
公安、工商、文化、教育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综合监控,有效预防,积极积极各种有力措施,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不断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和录像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管理秩序,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对低级庸俗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坚决打击,果断取缔,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二节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育人理念
如借鉴美国的“平衡和矫治性的”司法审判原则,在裁决过程中让犯罪少年对受害人和社区做出补偿,培养犯罪少年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保护公众的安全。
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切实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就学、复学、升学等方面的权利,对已经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人享有同等权利,使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教育引导他们弃恶扬善告别过去树立重新开始生活的信心,不断巩固过去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果,防止其产生“破罐破摔”心理或受不法分子引诱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同时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在校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采取科学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感化教育,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帮助其克服消极和心理障碍,要关于发现他们的较长,不断增强他们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
第三节以创新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
要切实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问题的研究。
一是在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强制措施,以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二是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的条件和范围,以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起诉、不起诉的标准把握上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三是在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衽分案起诉制度,以便在庭审中更好贯彻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贯穿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惩罚与司法保护的统一。
[6]四是在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亲属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达到用亲情感化失足未成年人,使其幡然悔悟的目的。
五是在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单独向法院起诉,并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
第四节借鉴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
在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
(一)、
(二)、(三)、(四)款中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解释。
特别要提出的是,刑法上特别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或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对于这类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采取《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相关规定,我国进行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育人理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感悟、洗心革面;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对于一些实在是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管教、收容等”处置。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里所涉及的内容、相关法条规定,家庭对于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重要因素以及第三章中提到的学校保护,第十七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这些法律的立法规定都是对于未成年人在犯罪方面的立法保护。
在美国,有未成年人罪犯、有违法倾向的未成年人、依靠的儿童等区分。
美国50个州均有相似但并不是完全雷同的规定。
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福利的机构法》第300条规定了依靠的儿童,他们是指符合下列各种情形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⑴需要适当的有效的父母照顾或控制,但没有父母或监护人,或没有父母或监护人愿意行使或有能力行使这种照顾或控制,或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实际上行使这样的照顾或控。
[6]父母只是因为身体上的缺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视听方面的缺陷,不能被指定不能行使适当的和有效的父母照顾或控制,除非法院认为这种缺陷阻碍了父母行使的这种照顾或控制。
⑵贫穷,或者没有生活的必需品,或者没有家或没有合适居住的地方。
⑶因为精神或身体上的缺陷或不正常而对公众具有人身上的危险。
⑷由于父母,或监护人或与其共处的其他人的疏忽、残暴、随落或虐待,家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地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美国1974年颁布的《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案》,1997年《未成年人司法修订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一些保护政策。
[7]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规定方面的保护规定还需有待加强,参考其他国家的现行条例再结合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五章结论
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我们都要做好对于未成年人在犯罪方面的立法规定,尽量做到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让能够健康快乐的环境下成长。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规定方面的保护会做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3]:
陈忠林主编:
《刑法总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第107页;
[4]:
相关参见《儿童权利公约》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
[6]:
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福利和机构法》第300条;
[7]:
相关参见美国1997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修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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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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