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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及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学校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取消实物分配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学校将原来用于建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采取轮候的办法发给职工。
今后职工主要通过在住房市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 学校将采用包括自建住房和到住房市场联系房源在内的多种途径帮助职工组织房源。
住房的出售价格,参照哈市当年相应住房的市场价格或规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 今后学校腾空房源均作为周转房,由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留校人员、引进人才承租使用。
第五条 凡属学校产权或租赁权的住房,一律执行本办法。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向教职工出售新房(包括集资房)时以住房面积为计量标准。
其余住房出售时仍执行原间数标准。
第六条 学校向教职工出售住房时,主要以职称(职务)、工龄为依据,采用综合计分排队的办法。
第七条 为方便工作,一、二校区和糖业研究院的职工原则上只能就近购买住房。
第八条 在住房出售工作中,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接受群众监督,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有关纪律和制度,以身作则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的群众福利委员会,在教职工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是反映民意、参与决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
群众福利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群众福利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议和批准教职工排队购房及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对办法负责解释;
(二)参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对房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三)研究、讨论通过教职工购房的总体方案和各类人员的房源分配比例;
(四)讨论和决定由房管部门提出的需要特殊解决的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检查房管部门对本《办法》及群众福利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听取房管部门工作的汇报。
负责监督和纠正房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违纪现象:
(六)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发至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各成员及各代表团;
(七)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接受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监督。
第十一条 后勤处住房改革与管理办公室在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房产及职工住房情况的资料档案,统计教职工住房情况,随时掌握空房源;
(二)根据《办法》和房源情况,制定出售住房和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并提交给群众福利委员会;
(三)执行群众福利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落实方案。
办理购房申请、住房出售和搬迁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四)接受群众福利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的监督,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住房实行物业化管理,物业管理中心家属住宅管理部负责住房的日常管理,协调住房的维修及养护和房费、采暖费的收取。
第三章 申请购房及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凡本校正式编制的男职工均有资格购买学校住房及获得相应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正式职工,都具备申请购房资格,但只能以一方提出申请,所购住房按男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本校正式编制的女职工均有资格获得相应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具有下列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在学校购买住房:
l、具有博士学位者:
2、在现职正处领导岗位和在岗正高职。
(二)具有下列条件的女职工,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的福利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本人购房标准的下一档购房(最低可以购买1.0间)。
1、37周岁以上的单身女职工:
2、具有副高职、正处级或现职副处长职务(级)的女职工:
3、具有硕士学位的女教师;
4、配偶为中小学教师或现役军人的女职工:
5、丧偶且无住房者(只限未以夫妻名义取得过住房者),或有房者但按降一档衡量仍未达到标准者。
夫妻原已有住房但将住房转移到他人名下的不在此范围。
6、离异三年以上的无住房者,或有房者但按降一档衡量仍未达到标准者。
如发现已经复婚、再婚,则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允许在学校购买住房:
(一)行政记大过及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间及期满后未满两年:
(三)受劳教和刑事处理、解教刑满后仍保留公职者未满三年
(四)停薪留职人员,复职不足两年者。
第四章 教职工打分排队购房办法
第十七条 批量住房的出售采用按职务(职称)、工龄确定住房标准,以综合计分统一排队,根据户型及房源数量,按不同类别人员实行比例限额,依次公开选房的办法。
第十八条 综合计分规定:
总分=基础分+工龄分+辅助分
(一)基础分计分标准(见附件2)
(二)工龄及辅助分计分标准(见附件3)
(三)综合计分的总分从高到低即为排队的顺序。
若总分相同者,依次按职称(级)高低、任职时间先后、任职时间的长短,工龄长短、出生年月日先后来决定排队顺序:
(四)在打分排队时,离休干部的基础分按离休后的职称(级)待遇计加。
离休干部的职龄计算至离休之日,离休后工龄分可适当计加。
退休教职工其任职时间和工龄均计算到退休之日止;
第十九条 申请购房及选房程序
(一)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申请购房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及领导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汇总,进行综合计分排队;
(二)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及申请购房人员的情况,依据《办法》草拟出售方案(包括出售政策、各类人员分配的比例),报群众福利委员会审批。
批准后由房管部门具体主持出售;
(三)房屋出售过程实行“四公开”和“三榜定案”。
“四公开”即校内外房源公开、排队顺序公开、选房办法公开、选房结果公开;“三榜定案”即将选房办法、排队顺序,通过初次张榜公布并听取意见后,再次张榜公布,最后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第三次张榜公布选房顺序名单:
(四)挑选房号后申请人要按房管部门要求,
办理有关于手续后方可进户。
第二十条 有关规定
(一)在核定职工现住房面积时,夫妻双方所得住房(校产或非校产)要合并计算(包括动迁所得,继承、赠与所得的承租、已购公房等)
(二)今后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购买两套以上住房。
若教职工所购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标准,可向学校申请按有关规定采用住房补贴的方式给予补差,但在本人住房标准未提高前不得在学校重新购房:
职工配偶在外单位获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原则上不允许再在学校购买住房。
如本人申请在学校购房,其新增米数部分,应从配偶所得补贴中拿出相应补贴交回学校。
如职工的配偶得到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后,职工不再在学校申购住房,学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如数发给职工本人应得的货币化补贴。
(三)职工在学校所购住房(新建住房或以前通过集资方式获得的住房)面积低于本人标准一档以内(含一档)居住满4年后,方可按本人标准在学校重新购买住房:
(四)凡已经按本人标准从学校获得住房补贴或住单元式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标准者,不得再在学校购买或重新购买住房:
(五)博士后进站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40平方米左右住房。
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优先安排40平方米以下住房。
授权房管部门直接处理,并向群众福利委员会汇报;
(六)引进人才用房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申请特殊解决的住房问题,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的群众福利委员会讨论解决:
(七)学校党委常委会可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整政策。
(八)我校事业编制工人聘干及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单位聘任的干部,按其原职级核定住房补贴,但可按聘任职务相应标准参加打分排队购房。
(九)企业编制人员在学校购房不享受学校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住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住校管房产的住户,包括具有部分或全部产权的住户,均应认真执行和遵守学校的有关房管制度,自觉爱护室内外一切设施。
第二十二条 住户若将承租权转让,须经房管部门审批:
承租公房不得出租,如发现学校将收回住房;已购校管住房若欲转租、转借他人,须向物业中心住宅管理部提出申请,由住宅管理部提出意见,出租人到后勤处住房改革与管理办公室审批,之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许可证,方为合法出租户。
不按上述办法办理合法出租手续者视为非法出租,由住宅管理部予以取缔。
并视造成影响的程度按每发现一次处以500~2000元罚款。
已购买住房者,出售该房时须向学校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有优先购买权。
若学校职工将本人在学校所得住房在市场出售或出兑,取消今后在学校的购房资格和应享受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如购房人或兑入人拒付各种应交费用或违反学校房管规定,其后果由出售人或出兑人承担,涉及经济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不得做为营业用房和私自改变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须报经校房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物业管理中心予以取缔,并处以100元-5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住户对住房内的固定设施、设备仅有使用权,不得私自改装和拆除,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违纪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样外,并处以100-500元经济处罚。
如果恢复原样后仍影响到房屋使用,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凡新购得住房的住户,其原住房即为学校所有,从拿到新房进户通知单之日起60天内倒出原住房:
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回原住房,逾期每天按0.5元/m2面积收缴房费。
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抢占住房进行处罚。
特殊情况须向校房产办申请延期。
第二十六条 未经房管部门同意私自搬进校管住房者,一律按抢占住房论处。
对抢占住房,校房管部门有权对其强行迁出,并从抢占之日算起以每天1.5元/m2标准收缴占房费,直到搬出为止。
第二十七条 校管房产原则上不准与社会房产互换。
特殊情况须经房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住校管房产的住户都应遵守消防、保卫、环保等部门的各项规定。
走廊、楼梯和雨搭等公共部位,不准堆放杂物堵塞防火通道,违纪者强令搬走,如不搬者,房管部门有权收缴其堆放物品。
不得在房屋的内外墙梁柱、楼板、阳台、屋面及楼梯间进行凿、拆、搭、占。
不得擅自将封闭阳台另加保温层以及拆换窗门影响整个楼宇的外观。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房管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向住户收缴房租、家具、水电、取暖、公用部位维修、物业管理等费用。
对借故拖欠上述费用者,房管部门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予以处罚,直至补交齐为止。
居住在外单位住房的职工,在学校购房时,应将原住房所欠各种费用结清。
否则,学校将依据欠款单从其工资中追缴。
第三十条 腾空住房的配套设施费按所使用年限每年5%予以折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出国人员住房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遗属住房管理办法》、《学校调离学校人员住房管理办法》、《学校离婚、再婚人员住房管理办法》、《学校住房分配工作中的纪律规定》、《学校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规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群众福利委员会。
未尽事宜,由群众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分校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出售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后需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批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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