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管炸药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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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炸药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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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炸药运输合同
雷管炸药运输合同
篇一:
雷管、炸药仓库租赁协议
雷管、炸药仓库租赁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租赁方:
(以下简称乙方)公司所属仓库位于山凹处,是唯一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重大危险源)。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仓库位置:
在甲方民用爆炸物品库区内,乙方租赁甲方102号和103号两个仓库。
二、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甲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时间暂定壹年,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租赁,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三、租赁费:
年租金为人民币万元整(¥:
元),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储存库为国有资产,经甲方全体干部职工讨论通过,并报泰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在乙方承诺不在泰和县内建设新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和泰和县境内从事
的所有爆破业务全部购买甲方民用爆炸物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配送运输的前提下出租给乙方的。
2、甲方因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等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3、甲方按期收取乙方仓库租金。
4、甲方仓库、车辆、销售业务的管理、安全、责任全部由甲方全权负责。
5、租赁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共同遵守。
6、甲方应保证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等安评、年检合格。
安评年检费用由甲方自理。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泰和县境内从事爆破业务,不建设新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全部购买甲方民用爆炸物品;全部由甲方的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车车辆进行运输。
2、按时交纳租金。
3、仓库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利。
4、乙方不得将甲方仓库和仓库资质资料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5、租赁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双方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并共同遵守。
6、乙方的爆破业务由乙方独立完成,爆破业务的管理、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全权负责。
五、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二:
雷管炸药使用管理制度,打印
威远县杉树煤矿
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雷管、炸药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雷管、炸药,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结合本矿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二条凡涉及雷管、炸药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第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严禁擅带雷管、炸药出井。
第四条凡接触雷管、炸药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携带火种、烟草。
第五条装卸、贮存、运输、使用雷管、炸药时,务必做到小心、轻拿、轻放。
装卸时必须设好警戒,防止闲杂人等靠近。
第六条发现抢劫、盗窃雷管、炸药犯罪行为,要坚决向犯罪份子作斗争,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由供销科负责购进,矿炸药库进库、堆放工作。
安全科(保卫科)负责地面炸药库库管、雷管再编号、守护、发放至井下火工品发放点,井下发放、清退、库管守护工作。
安全科指定负责人地面炸药库至井下雷管押运,各使用单位负责井下火工库领取、至作业点运送、使用、清退工作。
放炮员负责至作业点运送监督,开(锁)雷管箱、放炮、清退签字工作。
矿领导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雷管、炸药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四章购进库存限量
第八条必须持证在公安机关指定供货商(厂)家购进雷管、炸药。
且件件必须一证一单(合格证、装箱单)齐全。
发现质量问题,供销部门必须在二日内向供货方反映、退赔。
第九条每次购进限量:
炸药、雷管按核定的存量购进。
第五章雷管再编码
第十条为方便井下发放操作,由编码员对购进雷管进行再编码,再编码必须落实到井下使用各班组,再由井下发放人员落实到具体领用人。
第十一条编码员必须认真负责。
务必做到编号清楚、易辨,不得错编、漏编、重编。
再编码后,不准雷管脚线裸露部份外露。
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十二条编码员在室内工作时,必须将围墙大门关闭,必须将编号室锁闭,外人不得进入,在室内不得使用手机。
离开时必须关好窗、锁闭门。
违者,罚款50元/次,不准擅带雷管离室。
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三条编码员必须对编码原始依据(原编码与再编码对应单)作长期妥善保存,不准遗失。
违者,罚款100元。
第六章地面炸药库、库房库管、守护、发放
第十四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
检查、押运、装卸人员进库前必须先在《出入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库房四周30米范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
违者,罚款100元,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库管员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度,不得睡觉。
必须坚持手上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务必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不得擅自离岗、不准脱岗。
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十六条供销处供货进库时,库管员必须站在库房内认真清点数量,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务必做到帐物相符、包装完好。
并抽查合格证及装箱单是否齐全,组织分类、科学存放。
第十七条不得在库房内堆放杂物,随时保持库区清洁、卫生,保证水沟畅通。
违者,罚款20元/次。
第十八条必须使警报器处于常开状态(编号员工作时雷管库除外)。
违者,罚款20元/次。
遇有报警器报警,要立即巡查、报告。
第十九条库管员必须使库房内外门平时锁闭状态。
随时检查库房及
四周情况,如有异常,立即向保卫科及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领用单据必须签字齐全,否则拒发。
发领人员必须当面清点,认可数量。
库管员应对领用单据作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毁。
第二十一条拒爆雷管、失效炸药必须单独分类装箱保管。
定时报公安机关分别销毁。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人夜间使用不防爆照明电器进入库房检查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库管员必须能熟练操作灭火器材,处理始发火灾。
禁止他人擅自挪用消防用砂及消防用水。
发生火灾要立即报告,并积极扑灭。
第七章炸药库房至井下火工库、至押送、运输
第二十四条严禁雷管、炸药混装混运。
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二十五条必须使用非机动车辆押运雷管、炸药。
严禁使用翻斗车、吊车、拖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各型轿车等机动车运送。
严禁搭乘公共汽车及顺路汽车。
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六条每次押运不得少于2人,所有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运送车辆5米范围。
违者,罚款8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每次押运限量:
雷管200枚,炸药300kg。
第二十八条押运人员必须对炸药进行严格的捆绑,并用帆布遮盖密实,雷管运送容器必须锁闭,检查无误后方可运行。
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二十九条应尽量避免上班人员集中时间押运雷管、炸药。
押运途中不准在人群密集处停放、逗留。
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条井口及井口钳工房在进行电气、火光作业时,严禁使雷管、炸药临近作业区,务必做到错时下放运输。
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其他工人进、出井时间运送炸药下放入井。
第三十二条炸药装入矿车总高度不得高于矿车箱体上缘。
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三条斜井下放炸药前,先由一人下井接车,另一人通知绞车司机。
绞车司机要力争做到匀速下放,下放速度不准大于2米/秒,保证矿车平稳行驶。
违者,罚款50元/次。
第三十四条井底车场段运送炸药、雷管时,不准用架空线机车拖、推运药矿车,严防触电,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八章井下火工库管、发放(领用)、清退
第三十五条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管理规定。
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度及手上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不准脱岗。
违者,罚款50—100元/人次。
第三十六条非检查、押运及库管人员严禁进入火工库。
检查、押运人员进库必须在《出入登记表》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领用单据必须由使用单位管理员或以上领导填写,否则拒发。
违者,罚款20元/次。
擅开领用单据者重处。
第三十八条领、退人员可由爆破人员担任,负责当班的领取、清退、签字工作。
第三十九条雷管必须做到编号对应使用班组定码定组发放。
不得随意更改另发。
违者,罚款50元/次。
因班组代号取消所剩雷管,应及时报保卫室(保卫科),由编码员重新编码。
第四十条
发放、清退时务必做到当面清点,数量必须准确无误。
否则,拒领、拒收。
并立即报告保卫科。
帐本领用栏内必须要有领物人亲笔签名,清退栏内必须要有当值放炮员亲笔签名。
雷管装箱单上清退存余数量,使用数量必须由当值放炮员在亲笔填写并签名。
违者,少一个签名罚款20元。
第四十一条雷管分零发放时,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扭散脚线,拉住前端脚线将所需雷管抽出,再将雷管扭成短路,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二条库管务必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坚持当班耗用量上表,当日耗用量上报制度,发现差错,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保卫科。
第四十三条爱护库区消防设备。
不得挪用消防砂袋,违者,罚款20元/个。
第九章井下火工库至作业点运输使用
第四十四条出库前由库管员将雷管脚线扭成短路,装箱、锁闭,检
查无误后交领物人运至各工作点。
运送人员中途不准擅自开箱。
违者,罚款200元/次。
途中严禁在绞车房、充电房等硐室逗留,违者,罚款50元/次。
途中不准将雷管随意放在运送人员1米以远的地方,违者,罚款100元/次。
不准用硬质工具、砂块撬损、敲击雷管箱,不准用雷管箱撞击帮壁、铁道等。
违者,罚款200元/次。
任何时间不准坐在雷管箱上工作和休息,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五条必须使用完好的背篼或编织袋运送炸药,不得散包零送,不得用工作服、毛巾等包裹炸药运送。
中途不得在绞车房、充电房等高压硐室逗留,不得将炸药乱扔、乱放。
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四十六条严禁将雷管箱放在背篼或编织袋中与炸药混装混运。
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四十七条雷管、炸药运至工作点后,必须分别放置在远离电源、远离机械,顶板安全,通风良好,无淋(积)水区域内。
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四十八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装配起爆药卷、装药、炮眼封泥、爆破母线连接、设警戒、爆破、处理拒(残)爆等必须严格按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有关条款执行。
作业点雷管、炸药使用工序:
?
?
打眼→检查瓦斯→放炮员核定领用量开箱→装配起爆药卷、掏灰、装药、封眼炮(水)泥→放炮员、班长核定使用量、清点余量→填写装箱单(签字)、扭接脚线、装箱、锁闭→剩余雷管、炸药提出警戒线按规定放置→按规定检查瓦斯→设警戒、连接母线→放炮→安全检查、检查瓦斯→处理→检查爆破质量?
?
如需再次爆破,工序循环。
当班工作完成后,由领用人携雷管、炸药至井下火工库清退,返程途中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放炮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不准在未进作业点检查瓦斯以前为使用班组开启雷管箱(使用班组不准强求放炮员提前开启雷管箱)。
违者,罚款100元次。
不准少用多写或多用少写。
违者,罚款100元/次。
库管员、放炮员不准复制开箱钥匙交付他人。
违者作罚款500元,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开箱钥匙若有遗失,要立即上报保卫科。
篇三:
民爆爆炸物品运输委托协议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
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承运人(乙方):
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输货物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
二、甲方职责: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以便乙
方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三、乙方责任:
1、在承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以下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
①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②机械性能良好;
③具有防盗、防火、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2、在装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②爆炸物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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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管 炸药 运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