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陪餐制度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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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陪餐制度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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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陪餐制度范文7篇
学校指导陪餐制度7篇
【篇一】学校指导陪餐制度
学校指导陪餐制度
为了实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平安,确保学生就餐平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指导陪餐制度。
1、学校实行陪餐制,指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老师轮流。
每天按时到食堂或学生就餐地点陪餐。
2、陪餐指导要及时主动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响学生意见,搜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
3、指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
4、指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
5、指导确有困难不能陪餐,要告知分管指导,以便调整。
6、指导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定。
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早30分钟进入食堂或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学生方可食用,同时做好记录。
8、陪餐人员检查、食用10分钟后无不良反响,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
假设有不适情况反响,迅速上报学校主管指导或校长,同时抽食堂工作人员,迅速阻止其别人不得食用。
9、未经学校安排,其别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学生就餐地点陪餐。
【篇二】学校指导陪餐制度
学校指导、家长代表陪餐制度
为了实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平安,确保学生就餐平安,现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学校指导、家长陪餐制度。
1.学校实行指导、家长陪餐制,陪餐指导、家长按值班表轮流陪餐。
每天按时到食堂就餐地点陪餐。
2.陪餐指导、家长要及时主动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响学生意见,搜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
3.陪餐指导、家长要熟悉每餐饭菜,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
4.陪餐指导、家长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并按时签到。
5.陪餐指导、家长在确有困难不能陪餐的情况下要告知分管指导,以便调整。
6.陪餐指导、家长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要、饭菜留样等管理制度。
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早20分钟进入食堂或学生就餐地点。
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
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
确认无任何问题才让学生
食用,同时做好记录。
假设有不良反响,迅速上报学校,同时阻止别人不得食用,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
8.未经学校安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学生就餐地点。
【篇三】学校指导陪餐制度
学校指导陪餐制度
根据?
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管理规定?
和上级有关要求,为让在校学生吃得舒心,家长放心,确保食堂食品平安,进一步进步食堂饭菜质量和效劳程度,保障学生在食堂的饮食平安,制定我校餐厅学校指导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陪餐指导按值班表准时到餐厅陪餐,伴随学生一起就餐,并负责维持食堂学生就餐秩序和纪律。
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2、陪餐指导必须提早3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其次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展认真评价,并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展监视。
3、陪餐指导要检查食堂所有餐具是否消毒、是否严格执行饭菜留样管理规定,对不符合餐饮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陪餐指导当餐食用食物10分钟后无不良反响,应在登记表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填写当天日志,并做好陪餐记录;假设有不适情况反响,迅速上报餐厅分管指导和校长,同时抽调餐厅工作人员,迅速阻止其别人不得食用,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展跟踪观察。
5、陪餐指导陪餐时要高度的责任心,以确保广阔师生的就餐平安,否那么,一旦出现食物中毒等平安事故,将严厉追究陪餐人员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陪餐指导及时发现搜集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食堂开展献计献策,努力改善学生就餐质量。
附:
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管理规定〔全文〕
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加强监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行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那么,建立教育、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卫生安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那么,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平安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平安,促进营养安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平安责任,开展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平安纳入本地区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建立。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催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平安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安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视学校加强食品平安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平安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平安隐患,提升营养安康程度,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平安信誉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平安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管理人员进展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平安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平安风险和营养安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安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安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安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平安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安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安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安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视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平安专项检查,催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平安责任。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平安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平安作为学校平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展研究反响。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装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营养安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装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平衡等进展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承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的管理和监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安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平安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相关知识纳入安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理论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安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展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获得容许,并防止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视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平安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平安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平安责任保险。
第四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效劳。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那么,不以营利为目的。
施行营养改善方案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获得食品经营容许、能承担食品平安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效劳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催促其落实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责任。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平安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展经营,对食品平安负责,并承受委托方的监视。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容许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容许证载明的经营工程进展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容许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状况自查制度。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顿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患有国家卫生安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展安康检查,获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展临时安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展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好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间隔。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装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装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展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平安、安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那么。
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平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平安。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查验容许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消费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消费容许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容许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消费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誉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创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制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止消费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平安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消费者名称以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标准;备餐操作时应当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明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展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去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搜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搜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平安保卫制度,采取措施,制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平安信息化建立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视。
第五章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获得食品经营容许、能承担食品平安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平安。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展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
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消费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
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食品平安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平安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平安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平安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展救治;
〔二〕停顿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卫生安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平安监管部门进展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展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络,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展调查处理,催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平安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展处置。
第五十二条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安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平安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展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卫生安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平安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安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平安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平安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平安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平安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违犯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施行餐饮效劳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违犯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消费者、集中交易市场创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誉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犯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犯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犯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平安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平安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展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施行营养改善方案的学校违犯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平安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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