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出口企业退税操作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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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出口企业退税操作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
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
3.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
2.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
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
企业应先去海关综合科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
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
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28。
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并作出会计分录。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17%—13%)=1192320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8.28×(17%—13%)—1192320=1126080
3.应纳税额=5000000×17%-(3400000-1126080)=-1423192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13%=3875040元
5.免抵退税额=6000000×8.28×13%-3875040=2583360元
6.应退税额=1423192元
7.免抵税额=2583360—1423192=1160168元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建立《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免抵退税申报(即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的同时,持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经贸局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进料加工贸易购货合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贸易销货合同复印件。
(二)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核销预审。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申请表》(附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若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能完整准确登记实际进出口情况的,须提供相应进、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企业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正式核销,并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进料加工业务合同延期核销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海关未能及时核销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延期核销申请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2.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执行期限内未完成,经海关同意办理延期的,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应提供海关出具延期的《加工贸易变更手册》复印件,并装订在每月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一、科目、帐本设置
1.设置“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情况。
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应退税款。
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凡涉及到外币核算的会计科目的帐本必须使用双币帐,同时核算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
具体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付)外汇帐款、进口料件、外币存款等明细帐。
二、会计核算分录
1.对企业已开具出口发票,但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仓单和出口发票复印件记:
借:
发出商品——待出口货物
贷:
产成品
2.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口发票财务联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按出口货物离境价记:
借:
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
生产企业以到岸价结算的则:
借:
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离境价部份)
贷:
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运输费、保险费等
对不能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同时记:
借:
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
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红字)
4.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结转当期免抵税额和应退税款: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部份)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应退税额部份)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6.收到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及条件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仅限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的投资项目;
2.没有被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
3.在国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4.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进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在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说明书》;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一式两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实收资本总帐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14.投资方货币投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5.验资报告或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收到企业完备的登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企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将登记手册原件报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应自增值税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凭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国税分局进行认证,并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申报。
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说明书》;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登记手册》;
7.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四)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
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征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第三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外贸企业的定义
外贸企业是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具有出口经营资格,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经营形式
1.自营出口。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是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或商业流通企业收购货物后,报关出口的一种经营方式。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
2.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报关出口货物手续,收取手续费的一种经营方式。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办理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出口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必须是报关并已离境的货物。
凡在国内销售(包括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4.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我国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样品展品、个人自带离境的产品是不予退税的。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予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凭普通发票予以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第二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一.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价款及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价款x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凭普通发票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x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的,依据专用发票所列明的价款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价款x退税率
(当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大于5%时按6%,小于或等于5%时按5%)。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两种形式:
一是委托加工,即外贸企业将免税进口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加工企业按收取的加工费和垫付的辅助材料的总金额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
二是作价加工,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先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后再按产品的总价款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
1.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或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凭国内购进原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分别计算应退税额。
其中:
原材料部份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部份按复出口产品的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2.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外贸企业取得市经济贸易局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到海关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前,应持以下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合同不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①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②进料加工合同;
③进料加工基本情况表;
④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申请备案清单。
(2)外贸企业应于将进口免税料件移送给加工企业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
(3)外贸企业当月开出的作价销售专用发票应于次月3号前凭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①进料加工海关手册(原件);
②进口报关单(原件);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④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完税证(复印件);
⑤进口材料台帐;
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明细表。
(4)经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外贸企业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向征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
征税分局对这部分作价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适用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在计算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5)进料加工合同结束核销后,应持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核销登记手续。
合同核销时,海关对剩余边角料补征的增值税应于发生当月的作价销售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中扣减,同时调增当月的应税销售收入。
例:
当月作价销售免税进口料件开票价款为100万元、税额17万元;当月有一合同核销,海关对剩余边角料金额10万元,补征增值税1.7万。
计算当月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为(100×17%—1.7)=15.3万元;填写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15.3÷17%=90万元,应税销售额(剩余边角料金额)100-90=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6)外贸企业作价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开票数据时,选择“销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管理”把该部份发票的属性设为“免税”。
如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当月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核实的免征税额小于企业当月作价销售开具专用发票销项税额的,企业将该差额在“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其他应税项目”中录入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应税”的正数及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免税”的负数。
(7)外贸企业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复出口货物,其作价销售料件的销售收入作应税销售申报纳税,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二.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出口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据供货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进货价款x适用退税率
2.出口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据购进货物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X单位税额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注意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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