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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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规范
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新疆电力公司服务发电企业的效率和水平,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币场[2007]40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完善新机并网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是建立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工作的“一站式服务“,机制的工作的基础之一。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遵循“依法合规、明确要求,安全运行、严格把关,明确职责、深化服务,优化流程、提升效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新建发电厂(机组)
分别由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地区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调度管理。
其并网服务工作为:
属于西北网调直接调管的新建发电厂〔机组)应按照西北电网交易[2010]170号的文件执行;属于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直接调管的新建发电厂(机组)按照本工作服务规范执行;属于地区调度机构调管新建发电厂(机组)须依照本服务工作规范执行,具体办理工作按照地区供电企业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但须将有关合同、协议等报新疆电力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核备。
企业自备发电厂所属的新建电厂(机组)、有源电网内新建发电厂(机组〕的并网管理工作依照《新疆电力公司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规定〔试行)》(新电营[2010]170号〕文件执行,其具体并网服务流程按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章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运行条件
第五条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工作包括新建发电厂升压站返送电、新建机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火电、水电、燃气、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发电机组,以下统称为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试运行、机组转商业运行等工作。
第六条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工作主要为并网返送电前期准备工作、拟并网准各工作和升压变电站返送电工作三个阶段。
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前期的准备阶段应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其中3-5项的基本条件,原则上由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1、己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电源项目核准文件。
2、己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出具新疆电力公司接入系统(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报告。
4、出具与新疆电力公司签订的《并网原则协议》.
5、出具相应调度机构确定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确定的范围。
第七条新建机组并网工作可分为并网前准备阶段,首次并网调试阶段、正式转商业运营阶段。
新建机组并网前准备阶段应具备以下六项基太条件:
其中4一6项的基本条件,原则上由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1、己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电源项目核准文件;
2、对未执行标杆电价的新建机组,已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夏的上网电价文件或结算电价相关依据;
3、己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出具相应调度机构确定的调管范围划分原则;
5、已在年度计划和年度运行方式中予以安排:
、
6、按照规定,已成立新建机组启动委员会,根据新建机组对新疆电网的重要程度,启动委员会副主任由新疆电力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工程师担任、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是新疆电力公司新建机组并网服务的牵头负责部门,将按照“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中的要求为发电企业提供服务。
新疆电网电力交易大厅服务员将按照”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中的要求负责做好新建机组并网服务工作。
包括并网申请的受理、资料的初步审核等,并及时跟踪新疆电力公司内部流转程序办理相关工作,同时与发电企业保待构通、联系。
第三章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当发电企业的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具备上述五项基本条件后,在升压站拟首次并网返送电日100日前(风电厂、太阳能电厂等应在50日前),向新疆电力公司提出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申请书(文件)。
第十条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及范围;工程施工进度;工理建设条件;计划投运时间;联系人等。
第十一条提交申请书时(文件)应附有以下资料。
1、新建发电厂升压站需要并网返送电工作应在具备五项条件后,应提供涉及五项条件的文〔函)件、证照等原行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提供给交易中心。
2、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电网运行准则》(电力行业标准DL/T1040-2007)附录A所列并网运行申请规定所要求的资料进行提供,并包括试运行联络入员、专业管理人员及相关运行人员名单;安全措施;调试大纲;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
数据交换及通信方式等,其他规定所列的有关资料见“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中的要求。
第十二条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大厅负责受理发电企业并网返送电申请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资料进行整理,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资料是否按照本规定报送,对于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发电企业补齐材料或进行书面说明,并签署意见。
对于资料齐全且不存在问题的,应填写新建发电厂并网返送电工作流程单〔见附件1),
第十三条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下2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发电厂并网返送电申请书、规定的资料和并网返送电工作流程单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审核。
各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具体审核内容分工如下:
1、发展策划部负责审查电源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是否符合新疆电网的要求,并根据电网送出系统建设情况提出有关审核意见。
2、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价格文件等。
3、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核其报送资料齐全性。
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新建发电厂返送电方是否满足并网电网条件(一次设备可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并提出新建发电厂拟订首次并网返送电的预计时间。
4、基建部负责落实施工情况,并根据具体施工进度,提出拟订完成施工的时间和系统对新建发电厂升压站返送电预计时间。
第十四条在新建发电厂升压站拟首次并网返送电日20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合格报告,报新招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1、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授权的机构〕,开展现场安全性评价、技木监督评估,质量监督评价等工作,出具完备的报告,新建发电厂应对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出具已整改的资料。
2、完成与新建发电厂所在的地区供电企业签定的《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保障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利益二,杜绝无合同并网。
3、完成与相应的调度机构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运行的必要要件,杜绝无协议并网。
4、根据新建发电厂升压站所处的位置,由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协商公司有关部门确定其涉网部分的验收单位。
原则上委托新建发电厂所在的地区供电企业负责对涉网部分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核对和审查,确认初步合格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公司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在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工作出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确定是否满足电力监管机构等规定的要求。
确认具备并网安全条件后,将结果反馈给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2、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监餐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确定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确定的要求,同时负责升压站并网返送电的一次系统。
确认具备并网技术条件后,将结果反馈给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3、基建部负责《质量监督评价报告》审核工作,确定是否满足基建工作所规定的要求。
确认具备并网安全条件后,将结果反馈给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4、营销部负责关口计量点的确认,《供用电合同》审核,合格后,将结果反馈给新珊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5、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的二次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讯及自动化等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具备并网技术条件后,将结果反馈给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6、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核价格文件、《购售电合同》和结算方式等。
确认结算方式后,将结果反馈给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以上工作应在升压站首次并网返送电日10日前完成,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部门审核结论,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新建发电厂进行完善,并提出整改要求。
对于通过审核的新建发电厂升压站返送电工作,应向公司主管新建发电厂并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确定召开启动会议的时间和升压站返送电的具体时间。
第十八条在新建发电升压站厂拟首次并网返送电日5日前,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了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协调会,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和新建发电厂所处的地区供电企业和新建发电厂的发电企业等有关领导、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对各自负责报告内容进行落实,具条接火返送电后,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出具各职能部门会签的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协调会议纪要,由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根据确定的日期开展具体返送电工作。
第十九条在新建发电厂首次并网返送电日,应按照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当值值班调度员按照事先编制的“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方案”指挥返送电操作。
并记录具休时间。
第四章新建机组并网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新建机组并网前准备阶段在发电企业新建机组须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后,在新建机组拟首次并网日100日前(风电机组和太阳能等机组应在50日前),向新疆电力公司提出新建机组并网申请书(文件),提交申请书(文件)并附有以下资料,其资料见“一站式”服务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当发电企业的新建机组预计并网运行日100日前,向新疆电力公司提出新建机组并网申请书,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大厅受理新建机组并网申请书,按照“新建发电厂并网返送电”流程办理。
各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签定新建机组《购售电合同》,相关部门配合。
《购售电合同》经公司并网领导小组同意后,新疆电网交易中心与发电企业签定。
第二十三条在新建机组拟首次并网日20日前,以双方签定的《并网原则协议》为基础,发电企业应完成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前期准备工作,进入机组首次并网调试工作阶段,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授权的机构),开展现场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评估、质量监督评价等工作,出具完备的报告,发电企业应对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出具已整改的资料。
2、完成与新建机组所在的地区供电企业签定的《供用电合同》。
如果原有合同没用包含新建机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增加新建机组部分。
3、完成与相应的调度机构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
如果原有协议没用包含新建机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增加新建机组部分。
4、完成与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签定的《购售电合同》。
确定其试运行(调试期)和正式运行电价,结算方式,年度购电量指标等。
5、根据新建机组所处的位置和容量,由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协商公司有关部门确定其涉网部分的验收单位。
原则上委托新建发电厂所在的地区供电企业负责对涉网部分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在新建机组首饮并网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与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相同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新建机组拟首次并网日7日前,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了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启动协调会,共同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落实,具备新建书机组首次并网条件后,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出具各职能部门会签的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启动协调会议纪要(见附件2),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对于通过审核的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工作。
应向公司主管新建机组并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确定召开新建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时间和机组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新建机组拟首次并网日5日前,新建机组的发电企业向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并网调试的书面申请,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根据电网运行的具体情况,日运行方式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整等要求,在新建机组拟首次并网日2日前,确定具体首次并网时间,并通知新建机组的发电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地区调度机构管理的新建机组应报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意。
第二十七条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提前1天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做好新建机组首次并网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机组并网调试的调度工作,合理安排次日电网运行方式,调整电网结构构,按照事先编制的“新建机组并网启动方案”新建机组并网调试方案’等方案准备新建机组首次并网的操作票等.。
并按照调度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新建机组完成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后,应及时报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在完成整套设备试运行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涉网所需的相关试验,具体试验见《新疆电网发电厂并网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
在完成涉网试验后,应出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授权的机构)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由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一站式”服务流程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
审核的依据应按照(电网运行准则)和公司规定的接入电网运行的技术条件进行,审定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涉网试验的新建机组,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为确保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权调停该机组,并按照西北电监会颁布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准则》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新建机组在首次并网到完成连续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的次日0:
00时期间产生的上网电量为调试电量(连续消负荷时间按照启动验收规范确定的时间进行认定)。
其调试电呈的数量按照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瞥理办法(试行)》[2007]40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办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规定〔试行)》[2009]261号文件规定进行确认。
调试电价应按照《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的文件要求确认,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
新建机组试运产生的差额资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建机组在具备商业运营(行〕条件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应尽快到电力交易大厅办埋转入商业运营(行〕的手续,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将提供“一站式·”服务工作。
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行)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新建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新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2、完成并网运行需要的相关试验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3、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证明。
4、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第三十二条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大厅负责受理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行)的手续。
并做好相关登记,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资料进行整理,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于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应通知发电企业补齐材料或进行书面说明,并签署意见。
对于资料齐全且不存在问题的,应填写同意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行)工作流程单(见附件3〕,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行)的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机组,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发电企业同意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行),并抄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建机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发电企业未能进入商业运营(行)的原因,并抄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新建发电厂(或发电集团〕应在当年9月底前,将次年预计新建机组的容量,并网时间报新服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以便于公司相关部室开展次年预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并网工作规范由新疆电力公司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并网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工作流转单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申报新疆发电厂升压站
调管范围情况
新建发电厂拟首次并网返送电日20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合格报告,报电力交易中心
(1)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经过询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机
构),开展现场穿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评佑、质量监督评价等工作,出
具完备的报告,并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已进行认真的整改。
(2)完成与新建发电厂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电业局)签定《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保障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利益、杜绝无合同并网。
(3)完成与相应的调度机构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运行的必要要件,杜绝无协议并网。
并网返送电工作安排
由交易中心协商公司有关部门确定其涉风部分是否满足升压站并购返送电条件,委托新建发电厂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电业局)对涉网部分进行验收。
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电力交易大厅
办理人
联系电话
业务审核部门
审核意见(可附页)
安全监察部
负责《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核工作、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技术监督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新建发电厂并网返送电的一次系统的验收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省调
负责开展新建发电厂并网返送电的二次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讯及自动化等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具备并网技术条件后。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营销部
负责《供用电合同》审核,负责关口计量点的确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基建部
负责《质量监督评价报告》审核工作,施工情况,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电力交易中心意见
新建发电厂拟首次并网返送电日10日前,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了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协调会。
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后,共同商定返送电的具体日期,并下达会议纪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新疆****有限公司***千伏升压站
并网返送电协调会议纪要
****发电有限公司
****年**月**日,在新疆电力公司召开了新疆****有限公司****千伏升压站返送电并网协调会,会议由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人***主持,公司本部的营销部、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基建部、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资产与财务管理部、新建发电厂所在地区电力公司(电业局)和新疆****有限公司等有关领导、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室对新疆****有限公司***千伏升压站返送电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会议内容、要求及返送电工作布置纪要如下:
1、新疆****有限公司已提出***千伏升压站并网返送电工作申请文件。
并进行了现场验收,******有资质单位已出具了“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具备返送电条件。
2、公司委托新建发电厂所在地区电力公司(电业局)对新疆****有限公司***千伏升压站并网返送电涉及电网方面的工作已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具备返送电运行条件的验收意见。
3、新疆****有限公司新建发电厂升压站已具备并网返送电条件,现初步定于****年**月**日对升压站接火返送电。
具体返送电时间由省调负责确定,并由省调具体负责对新建发电厂升压站进行并网返送电具体操作等工作。
4、新疆****有限公司新建机组并网工作请按照《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规范》中要求尽快办理。
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年**月**日
附件2:
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工作流转单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申报新建机组(容量)
高管范围情况
新建机组拟首次并网日20日前,应完成相应的前,并报电力交易中心
(1)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授权的机构),开展现场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评估、质量监督评价等工作,出具完备的报告,并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已进行认真的整改。
(2)完成与新建机组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电业局)签定《供用电合同》。
如果原有合同没用包含新建机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增加新建机组部分。
(3)完成与相应的调度机构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如果原有协议没用包含新建机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增加新建机组部分。
(4)完成与交易中心签定《购售电合同》,确定其试运行(调试期)和正式运行电价,结算方式,年度购电量指标等。
(5)根据新建机组的容量和所处的电量位置,由交易中心商公司有关部门确定其涉网部分的验收单位,对重要的新建机组涉网部分验收由交易中心组织,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一次设备的验收),安全监察部(负责涉及电网安全的验收)、省调(负责二次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讯、自动化的验收)等部门组成,对涉网部分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对其他机组,属省调调管的机组,由交易中心委托新建机组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电业局)对涉网部分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工作完成情况说明
根据《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规范的规定》,已由新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委托***地区电力公司(电业局)对其涉网部分进行了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已具备并网运行条件。
电力交易大厅办理人
联系电话
业务审核部门
审核意见(可附页)
安全监察部
负责审核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工作,确定已具备并网条件。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生产技术部
负责审核新建机组首次并网《技术监督评估报告》等工作,审核新建机组一次系统满足新建电网的要求,确定已具备并网条件。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省调
省调负责审核机组须满足省调对调度工作的要求,包括二次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讯及自动化等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已具备并网技术条件,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营销部
负责审核《供用电合同》,负责关口计量点的确定,确定已具备并网条件。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基建部
负责审核新建发电厂(机组)《质量监督评价报告》等工作,确定已具备并网条件。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财务部
负责审核新建发电厂(机组)《购售电合同》等工作,确定电费结算方式和结算支付日期,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电力交易中心意见
新建*号机组拟首次并网前,已将上述材料上报,新建*号机组在交易运营系统登记,经公司各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交易中心已办理*号机组有关手续,现同意并网。
确定并网具体日期省调决定。
并下达会议纪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电厂新建*号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协调纪要
********公司
****公司新建的****电厂新建的伟号发电机组(**MW)首次并网试运行,报据《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城范》的规定,经公司营销部、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基建部、省调等职能部室对并网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目前其备并网条件,现纪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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