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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林园林法规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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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林园林法规课程论文风景园林法规应用摘要:
园林法规,属国家经济技术法规,是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
内容包括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三个方面,性质上分为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两种。
作为将来要从事园林方面工作的学生了解园林法规的相关内容和有能力分析有关案例来防微杜渐,做一个合格的园林工作者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风景园林法规案例分析正文案例内容简要:
“原本郁郁葱葱的山体却被开挖建造公墓,与周边幽雅的景区环境实在是不协调。
据介绍,被投诉的景区内公墓是温州市平阳县南雁镇去年向县民政局申请建设的。
执法人员认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要经过旅游部门的审批,该公墓未经他们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章行为。
“原本郁郁葱葱的山体却被开挖建造公墓,与周边幽雅的景区环境实在是不协调。
”近日,有平阳群众反映,称有人在国家级风景区平阳县南雁风景区内建造大型公墓,严重破坏景区的整体环境,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
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22日上午,记者在当地群众的指引下来到南雁风景区内公墓的建造地。
该公墓建在五十丈村南雁至顺溪公路的南侧,即顺溪至南雁溪流(岳溪)南岸边约100米的山体上。
在接近公墓的路边看到两块打着“平阳县南雁镇安泰生态陵园”的广告宣传海报。
据介绍,这就是正在建设中的五十丈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现已对外进行销售。
“瞧,那边被绿色植物围着的大片黄色山体就是建设中的公墓,真是难看。
”当记者来到公墓所处的山脚,时间已是中午时分,在建的公墓内除一自称“看场”的老汉外,空无一人。
附近地上凌乱地堆积着泥土、石块等建筑材料,还搭建着不少棚架,一片正在施工的场景。
从山脚处往上,已建造了十几排墓穴,看上去密密麻麻一片,大约有300对,墓地内几乎看不到绿色植物。
约六亩的山体表层已被挖去,呈现一片黄色,共修有十几排墓穴,规模相当大。
记者与老汉攀谈时得知,场地现在还在施工,他们将先建十七排,每排二十余对墓穴,然后暂时停工。
他表示,公墓已经对外销售了,挂着红布条的墓穴都已经有了买主。
旅游局:
景区内不能建公墓“我们的态度很坚决,根据规定,风景区内是不准建造公墓的,所以必须恢复原状。
”平阳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局长陈杰表示。
据介绍,被投诉的景区内公墓是平阳县南雁镇去年向县民政局申请建设的。
县民政局于去年12月17日作了批复,同意建此公墓,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都签具意见。
在申报之初,南雁镇曾将报告送到县旅游局,但被告之,该选定的景区内地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是不能建公墓的。
今年3月14日,平阳县风景旅游监察大队巡查中发现,那原先报请他们审批未通过的公墓居然已经在建设施工,他们当即进行口头制止,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但并未得到执行。
之后,旅游部门虽多次前往,但施工方凭借着其它部门的审批,仍在施工。
执法人员认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要经过旅游部门的审批,该公墓未经他们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章行为。
平阳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工作人员称,他们之所以不同意在该处建公墓,是因为该公墓选址正位于国家级风景区南雁荡山景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属风光带控制区域,且该区域尚未编制详细规划,虽然不是核心景区,但位置很重要,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该类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同时,他们表示,其行为也违背了《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中也规定不得在风景区内建坟,而且该公墓的地址违反了“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沿通航河道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严重影响景区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且处于旅游公路沿线可视区域,对视觉感官造成强烈冲击。
根据2005年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和我市有关生态墓建设等文件内容显示,生态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条文。
1)首先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议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分析:
而此案例开发商未经旅游部门的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章行为。
所以开发商应根据法律恢复森林植被。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分析:
在此案例中墓地内几乎看不到绿色植物。
约六亩的山体表层已被挖去,呈现一片黄色,共修有十几排墓穴,规模相当大。
破坏了名胜风景区的森林。
)《森林法》立法背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也最关键。
森林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储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类进化的摇篮,也是人类文明的摇篮。
人类的祖先由森林动物中的一员,逐渐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为原始人类提供了生活生存条件,森林是他们栖息、取食、劳动,甚至也是御敌的场所,从而成为人类繁衍进化的发源地。
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失去依托。
人类的生活方式走过了一条“完全依赖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归森林”的道路。
森林锐减导致六大生态危机。
最近一百多年,人类对森林的利用和破坏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
人类文明初期,地球陆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盖,约为76亿公顷;二十世纪末期又减少到34.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
从全球角度看,森林锐减直接导致了六大生态危机。
1.土地严重沙漠化;2.严重水土流失;3.严重干旱缺水;4.严重的洪涝灾害;5.大量动植物物种灭绝;6.温室效应加剧。
从这六大生态危机可以看出,破坏森林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科学家断言,假如森林从地球上消失,陆地90%的生物将灭绝;全球90%的淡水将流入大海;生物固氮将减少90%;生物放氧将减少60%;同时将伴生许多生态问题和生产问题,人类将无法生存。
我国森林的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
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8%,沙化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15—20%的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
近年中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4%。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森林法的实施是迫在眉睫,刻不容反的。
现行森林法是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森林法》,即现行的《森林法》。
作用及意义:
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
(1)维护林权;
(2)鼓励造林;(3)保护资源;(4)改善环境。
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对于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对后代的环境保护起了深远的意义。
2)《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分析:
平阳群众反映,称有人在国家级风景区平阳县南雁风景区内建造大型公墓,严重破坏景区的整体环境,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
平阳群众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很好的起到了公民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分析:
此案例政府部门确实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改造和建设,但不合理破坏了其原有的地貌特征,没有结合自然环境使约六亩的山体表层已被挖去,呈现一片黄色,破坏了自然景观。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
所以此案中的开发商已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所以应付法律责任,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处理到个人。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此案例中各级主管部门没有起到保护监督作用。
各个部门没有合理协商,导致没有从开始阻止开发商破坏森林,当省里下达文件措施和法律冲突时,没有果断合理的按法律实施,反而将生态墓地概念和文件指示模糊化,从而取得经济增长失去了环境保护。
)立法背景: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这是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经过十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
作用及意义: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分析:
温州市平阳县公民成功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让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人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防止此种事件再次发生,警示其他公民和政府部门对加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必要性。
此案例中平阳县旅游局作为单位虽说对此次事件也起到了一定制止作用,但没有约束力度,让不法分子有空可乘。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分析:
此案例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未服从规划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内私自进行毁林造墓,违反了相关法律,应受到法律制裁,来警示其他有此心思的公民,起到教育作用。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分析:
很明显开发商和平阳县的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省物价局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滥用职权破坏了环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
相应的处罚办法,对社会起到示范作用,框正正义。
)立法背景:
规划、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提升地区资源和文化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开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活动,制止了风景名胜区内大规模的围湖造田、开山采石等破坏风景资源的活动,有计划地保护、抢救、恢复和培育了一批自然与人文景点、景观。
但是,在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景区与城市的相邻关系演变为重叠的关系,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城镇开发建设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进入景区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不利于资源保护的开发活动越来越多;二是法规不健全,开发和保护缺乏明确界限,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不明,监管、查处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三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有法难依,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四是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没有形成长效的补给机制,仍有一些规划保护目标中的资源不能得到及时、科学的抢救与维修。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规,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但是,由于风景名胜区具有跨多个行政区域、与城市交融、地域宽广、景区分散,以及现有管理体制复杂、不同于一般区域相对独立的风景名胜区等诸多特点,依据现行有关法规还不能完全解决当前风景名胜区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风景名胜区条例》不断的完善。
作用及意义: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4)《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分析:
国家明令规定,作为人民公仆的平阳县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视国家明令不顾,滥用职权让开发商有空可钻,使森林资源遭到损失,造成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损失。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将近20年的1997年,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的步伐加快。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势必伴随着人口向城市迅速集中,城市的地域空间不断扩展。
为了建设城市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大量的建设用地被需要,于是,许多农用耕地被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变成了城市建设用地。
政府注意到全国农用耕地在逐年减少,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便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方面,采取行政手段严格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即“节流”;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制定《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农用耕地的“开源”。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制定颁布《条例》,实质上是让农村为城市的城市化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埋单。
作用及意义: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分析:
此案例中并未对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反而毁林造墓,公然破坏森林资源,没有起到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并且。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未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反而知法犯法,模糊概念,为促进经济的发展牺牲了环境。
)立法背景:
举国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打破了以往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分别立法的格局,将城乡规划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充分体现了国家城乡规划的新理念,标志着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规范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主要是“一法一条例”,即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原先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那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管理制度,已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将城乡规划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有利于统筹考虑城市、乡村的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作用及意义: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参考书目:
《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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