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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篇一:
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系由魏乃姜和陈德锭共同出资依法成立的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圆整(¥50万元),其中魏乃姜出资额为二十万圆整(¥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陈德锭出资额为三十万圆整(¥30万元),出资比例为6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双方
1.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汇珉园1号楼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德锭
1.2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住所:
第二条:
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
乌鲁木齐市
第三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
3.1转让标的
3.1.1甲方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的股权;甲方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博乐卡森布拉克铁矿(采矿证号:
6500000832627,探矿证号:
t65120081002017873)所持有100%的股权,及用于该铁矿的生产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
(以存货清单为准)
3.1.2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召
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同意本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3.1.3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乌鲁木齐来源矿
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3.2转让价款
3.2.1甲方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六万圆整(¥1666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乙方。
其中:
3.2.2魏乃姜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权(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人民币六百六十六万肆仟圆整(¥666.4万元)的价款转让给。
3.2.3陈德锭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股权(计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人民币九百九十九万六千圆整(¥999.6万元)的价款转让给。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转让价款分两次支付,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预付款,收款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存货清单》。
双方共同协作办理相关股权转让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甲方协助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法人营业执照手续变更完毕后,乙方于当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清余款六百六十六万圆整。
余款元正,一个月内如甲方无任何债务纠纷,无人工工资拖欠等情况下,一次性付清。
4.2乙方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存入甲方所指定的帐户。
指定的帐户为:
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第五条: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5.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以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
司20年月日的财务报表为准,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
5.2资产
5.2.1固定资产
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三日内,甲方按《固定资产清单》所
列明细资产移交给乙方,甲、乙双方经清点无误后,对所移交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上共同签章认可。
甲方委托签章,乙方委托签章。
在完成上述固定资产交接之前,甲方应妥善保管。
在完成上述
固定资产交接且双方共同签章认可后,《固定资产交接清单》中所列资产的权利及风险均转移给乙方,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2.2存货
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三日内,甲方按《存货清单》所列明
细移交给乙方,甲、乙双方经清点无误后,对所移交的固定资产在《存
货移交清单》上共同签章认可。
甲方委托签章,乙方委托签章。
在完成上述存货交接之前,甲方应妥善保管。
在完成上述存货
交接且双方共同签章认可后,《存货移交清单》中所列存货的权利及风险均转移给乙方,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2.3债权债务
发生在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
限公司的债务,均由甲方完全、独立进行承担,与乙方及股权转让之后的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无关。
5.2.4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类按帐面金额移交给乙方。
第六条:
工商变更登记
6.1本协议生效、乙方支付首次股权转让价款后,甲、乙双方均应及时各自提供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共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7.1本次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7.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各方所提供资料予以保密。
7.3甲、乙双方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资料及相关文件。
7.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移交资产。
7.5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价款。
7.6自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公司任何股东权利、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8.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篇二:
矿山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
商,就甲方持有的矿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愿共同信守:
1、甲方转让给乙方矿的%股权计人民
币元,乙方同意接受。
2、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的原股东已于年月日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本次全部股权转让。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全部股权转
让金额万元,乙方按以下方式付款:
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万元给甲方为定金,余款万元在甲方交付乙方《采矿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转让款包括甲方办理合法有效证照转让手续至乙方的所有费用。
乙方支付甲方款项到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4、本协议生效乙方即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定金后立即依法
办理公司股东、股权、股证、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及矿井所有资产的交接(详见交接清单),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乙方办理的证照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股权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原股东依法承担。
7、股权转让后,甲方不享有矿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
8、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妥《复产通知书》给乙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
9、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办齐相关证照及移交资产,甲方因证照、《复产通知书》或资产交接等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应当赔偿乙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余款,逾期15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双方的其他违约事项按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10、争议解决约定: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章的文书资料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篇三:
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自愿原则,就甲方转让位于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石灰矿的部分股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情况。
1、该矿山原名:
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石灰矿。
2、矿山实际情况,采矿权正在延续,内容以采矿许可证内容为准,办证时间以行政部门为准。
3、该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土地甲方并将相关资料原件交予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内容。
1、甲方现对该矿作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
(矿山全部资源,矿山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地面的房屋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矿山的所有机械、机电设备、供电线路、道路、办公、生活设施等)(具体详见清单)。
2、甲方现将所拥有的该矿山的70%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为(大写小写)万元,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甲方自留30%的股份,即(大写小写)叁佰陆拾万元整(360万元)万元,甲、乙双方各自享有该矿山所占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矿山名称变更为。
三、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1、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延续及扩界手续等。
甲方负责支付办理证照费、手续费、资料费、环评费、安检费、勘探费等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甲方转让给乙方的70%股权内,乙方对此概不负责。
若上述费用今后遇国家政策予以返还的,应归
四、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股款支付给甲方。
1、甲方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及扩界等相关手续和证照,甲方在申请办证时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大写小写)壹佰万元。
在衢江国土局对该矿山挂牌、摘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小写)壹佰万元。
此后,乙方即为法人。
另国土资源费由设立公司承担,因公司资金原因先由乙方代公司先行垫付。
2、在甲方取得该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及扩界等相关手续和证照,并对该矿山进行
正式开工(即放炮之日一个月内)。
甲方应将该手续及证照等交付乙方,且办理该矿山的工商变更登记。
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
乙方于本年底再支付甲方股权款壹佰万元整。
3、剩余股款支付方式:
2013年6月底前乙方支付股权款壹佰肆拾万元整;2014年6月底前乙方支付股
权款壹佰万元;2015年6月底前支付股权款壹佰万元。
五、产权交接方式
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
点。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所转让的给乙方的该矿山必须真实可靠。
2、甲方享有股权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及扩界等相关手续和证照,负责当地行政
部门及矿山所涉及的村邻关系的协调义务。
4、甲方不参与该矿山的经营管理,但依法享有对乙方财务凭证的查账权(依
公司章程),。
5、甲方应将矿山的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人事等所有权利移交乙
方,乙方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乙方享有有法人资格。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转让的股份真实、可靠等情况要求甲方诚信告知。
2、乙方依法享有其所占该矿山股份的权利、义务。
3、乙方有权按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该矿山的经营利润及风险。
4、乙方全权负责该矿山的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不受任何股东的管理。
5、在矿山经营期间,若乙方公司(即乙方之前设立的公司)需用该矿山的矿
山的,所用矿石的价格按水泥石价格计价。
七、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
担违约责任。
即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伍佰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乙方投资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该采矿许可等相关证照,属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
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伍佰万元。
3、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甲乙双方各自均不承担经济损失。
4、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款后,甲方必向乙方出具收条。
或以甲方确保乙方投入资金的可靠性。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强制退股。
1、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七、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
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九、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十、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
现住: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现住: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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