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供货及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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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供货及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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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供货及安装合同
C-CG-ZX-007
合同编号:
玻璃幕墙供货及安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玻璃幕墙供货及安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1工程名称:
一.2工程地点:
一.3工程设计单位:
一.4工程监理单位:
一.5工程总承包商: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社会机构颁布标准、规范与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
要、协议;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中标通知书;
D.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E.投标书及其附件;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设计图纸;
H.工程量清单;
I.经甲方确认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与适用法律
三.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与说明。
三.2适用国家与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三.3适用国家与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与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三.4国家与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承包范围
四.1承包范围
四.2工作内容:
见附件。
四.3具体技术标准及要求:
见附件。
第五条工期
五.1施工工期
五.1.1开工日期:
年月日。
五.1.2竣工日期:
年月日。
五.1.3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
五.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五.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乙方、总包单位、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该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2乙方应遵从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五.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一切费用。
五.4工期延误
五.4.1乙方在向甲方承诺工期时,已经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各种情况,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不得延长工期: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其它情况。
五.4.2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延长工期。
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合理返工指令而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4.3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不包括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而被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工期不予延长。
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而被停工,所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乙方如因为自己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完
成本工程或其中任一时间节点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延误都将被视为工期延误。
五.5工作时间
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发布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施工时间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而在夜间施工工作,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任何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六.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六.2本合同采取如下第种计价方式:
六.2.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A.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各方面因素、风险与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
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
B.玻璃幕墙数量、大小尺寸以甲方在发标时提供图纸为准,乙方供货应涵盖图纸范围内所需全部玻璃幕墙,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投标清单遗漏或对图纸理解失误、对现场情况尺寸测量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
C.除经甲方与监理方确认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
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
D.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情形时,双方确认,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六.2.2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
A.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一切费用,被认为承包方依据发包方所能提供资料结合承包方本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与风险而确定报出固定单价;
B.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与即为该工程结算价款;
C.工程量确定:
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D.结算依据为:
a.施工图中由乙方承担供货部分;
b.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c.经甲方与监理方确认设计变更及洽商;
d.经甲方确认可作为结算依据文件。
六.3如发生上述未有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经审核工程变更、洽商费用进入工程结算。
六.4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A、本工程所有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卸车、装车、运输等全部费用;
C、施工过程中使用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全部辅材费;
D、及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免费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
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其他费用。
六.5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六.6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六.7乙方了解现场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六.8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临建搭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六.9总包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约定:
。
六.10工程结算
六.1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及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与接受。
六.10.2双方结算按.1条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七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七.1工程价款支付采用如下第种方式:
七.1.1一次性支付
A.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价款%;
B.结算总价%,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C.依本条甲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七.1.2分期支付
A.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本合同工程总价%预付款,合计人民币元整(RMB);
B.按标段玻璃幕墙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该标段合同总价
%工程进度款;
C.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
D.结算总价%,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E.依本条甲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七.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书面通知。
七.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付款通知有异议,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七.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3甲方凭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与出具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七.4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即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函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内。
乙方提交履约保函内容与格式见附件,及此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单位支付相应款项;
B.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即人民币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
日内返还乙方。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职权
九.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
甲方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九.2甲方驻工地代表主要职权:
A.对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审批权;
B.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权;
C.工程用材料与施工质量检查权;
D.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
E.工程技术监督权;
F.甲方授权其他职权。
九.3甲方委派监理人:
职权: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九.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应予认可与接受。
九.5在此明确,如下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监理人无权擅自做出决定:
A.延期开工批准;
B.工期或结点工期有关事项;
C.工程实体变更;
D.不可抗力确认;
E.工程款支付;
F.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G.乙方违约责任有关事项;
H.索赔有关事项;
I.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单独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J.其他甲方认定须经其事先书面确认事项。
九.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组织机构设置
十.1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
职权:
。
乙方项目经理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2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
十.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他工程。
十.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或监理人给予乙方项目经理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有效给予了乙方。
十.5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及乙方项目经理就同一事项意见不一致时,须各自向甲方与乙方传达,最终处理意见以甲方决定为准。
十.6乙方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他主要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情况下任意更换对上述人员任命,且甲方有绝对权利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人员。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十一.1提供乙方加工或组织货源所需指令、标准、图纸与洽商等有关工程文件。
十一.2向乙方下达材料、设备进场要求,并组织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与设备进行验收。
十一.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与型号,乙方应予调整。
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
十一.4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合约,甲方就同意接受并使用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已收到工程款,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一.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合理调整。
十一.6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十一.7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及其他承包商工序配合,协调处理乙方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工作关系。
十一.8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与设计院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十一.9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等工作。
十一.10协调总承包商为乙方提供必要水源、电源、垂直运输机械与现场库房。
十一.1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十二.1乙方保证具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颁发安装玻璃幕墙所需合法有效执照、资质证书、许可及批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十二.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合同范围内所有玻璃幕墙及配件生产完毕并储存在项目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库房,甲方可随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查看。
乙方对每种型号玻璃幕墙应有一定备用数量,备用产品须及正式产品一同到乙方库房。
十二.3乙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中所需原材料与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材质证明与合格证书。
十二.4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实力信任,将本工程分包给乙方,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设计图纸与工程规范,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与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赔追加费用与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甲方工程费用与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5乙方负责分包工程深化设计并对其深化设计承担责任。
十二.6如出现工程必须变更设计,应经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同意后,甲乙双方共同签认设计变更、洽商单。
未经甲方有权人签字确认变更设计,双方不可撤销地确认,不得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十二.7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
十二.8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材料进场后在使用前,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
十二.9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给监理工程师与甲方审批,但该等审批不排除乙方任何责任。
十二.10乙方在进入现场实施安装之前,应派人进行现场协调,主动核对土建、机电各方专业图纸,对安装部位尺寸进行复核,对于不具备安装条件部位应及时通知甲方与土建施工单位进行修理,作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安装准备工作。
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在土建设计图纸与分包工程专业设计图纸上共同签字确认后,任何一方擅自变动设计,造成对方直接与间接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11乙方保证投入人力、机械设备满足甲方工期需要,如果乙方投入人力与机械设备满足不了甲方工期需要,造成甲方节点工期延误,除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执行外,甲方保留将工程切块并委托其他承包商施工权利,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确认经甲方与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后即生效。
十二.12如甲方根据实际要求提前交付楼层或重要节点,乙方应投入人力、物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甲方要求得以实现。
十二.13根据甲方与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样板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
十二.14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与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若乙方违反管理规定,乙方责任造成罚款由乙方负责支付。
十二.15乙方应按时缴纳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及承包工程有关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应向乙方征收任何费用或收费。
该等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十二.16乙方应服从总包方统一管理,接受总包方关于工期、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参加总包方组织现场协调会与监理例会。
十二.17乙方承诺施工时主动及其他承包商沟通与配合,友好解决施工中遇到各种问题,保护好其他承包商成品与半成品。
十二.18乙方承诺,其对安装过程质量监控工作完全遵照与执行甲方及甲方确定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关于项目整体工作调度与安排。
十二.19乙方承诺,按照乙方监控产品安装调试质量将达到令甲方满意程度。
十二.20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
十二.21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法律、法规、规范与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中约定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理由。
十二.22考虑到工地可能停水、停电,乙方同意自行采取应急措施,并且不因停水、停电而延长工期。
十二.23负责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纸编制,并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方免费提供符合档案馆要求竣工资料4份与竣工图4份。
十二.24乙方承诺在办理完竣工手续后7日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将施工过程中占用场地与设施移交给甲方。
十二.25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与在本分包工程中应用工艺必须保证是拥有全部专利权与生产许可手续,由于乙方侵占其他机构或个人专利权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二.26乙方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保护与零配件保护、保管工作,由于乙方不能采取有效成品保护措施,导致成品、半成品、零配件被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27乙方应保证永久提供满足甲方需要零配件,保证不出现因零配件缺少而使甲方财产被迫提前终止使用,且乙方所提供零配件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签订时零配件价格。
十二.28乙方应保证使甲方免除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或准备使用乙方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权利而引起索赔与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及此有关赔偿费、诉讼费与其他开支。
十二.29没有甲方批准,乙方不应向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及本工程有关任何资料。
乙方也不得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如张贴该类广告,应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十二.30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与再分包,甲方一经发现,可以立即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要求
十三.1乙方应服从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现场管理,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关于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施工能力等方面检查及工期控制,并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各种检查,乙方应为上述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政府发出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
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扣除经甲方与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即生效。
十三.2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中华人民共与国与项目所在地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如果图纸与甲方、监理工程师之指令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及项目所在地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验收达不到质量标准部分,甲方、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
十三.3乙方按照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与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与构配件,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要求一切证明。
监理工程师在材料与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材料与构配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材料与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第十四条样品
十四.1所有需要报送样品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定货前至少14日,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与封存。
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十四.2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乙方他对此样品所做出决定或指示。
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复与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十四.3得到批准后样品由甲方负责存放。
甲方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与固定场所并保持适当与良好环境条件。
十四.4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十五.1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与有关部门颁布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与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与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一切责任与费用。
十五.2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甲方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负责施工现场所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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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 幕墙 供货 安装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