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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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3篇
《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3篇
论述题,亦称自由反应题。
主观题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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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1篇
21.试述xx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
xx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xx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xx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
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让人民监督政府。
xx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xx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xx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
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严惩权力腐败。
xx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22.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分析回答后面的问题。
案情:
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在倡导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效果并不明显。
2011年以来,北京市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大幅上升,在推动依法行政方面初见成效。
2011年6月,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村民王某等3人因不服平谷区政府为某养殖基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区政府告上法院。
6月30日,这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在平谷区法院开庭。
庭审开始时,王某惊讶地发现,被告席上除了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平时只在电视上见过的区长。
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长出庭还是头一遭。
庭审中,区长不仅认真倾听王某等人的发言,还不停地做笔记。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区长积极发言,很少让身旁的工作人员代劳。
我们刚开始以为区长不可能亲自来,区长这么忙,管的都是大事。
区长来了,让我感觉区政府对我们特别重视,把老百姓的事确实放在心上了。
庭审结束后,王某深有感慨地说。
原告都是本本分分、老老实实的农民,他们的诉求也很实在,我把当时作出这个决定的背景说一说,会让他们觉得,官司赢了,他们的行为也可能有瑕疵;输了,他们也能理解。
谈起此次出庭的初衷,区长说,作为区长带头上法庭,让大家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有利于赢得群众的信任、维护政府的权威。
区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这要是放在以前,那是不可想象的。
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审判长,平谷区法院副院长感慨地对记者说。
平谷区法院院长表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通过一把手出庭,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能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时,会把工作做得更细致。
一把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了,会带动整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平谷区法院于2011年1月向平谷区政府发送2011年第1号司法建议,建议平谷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将此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法院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平谷区政府的积极回应。
2011年5月,平谷区政府正式发布相关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的六种行政诉讼案件,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这六种行政诉讼案件是:
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真正落实了,平谷区明确提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绩效考评挂钩,并提出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应保障制度。
红头文件下发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法院和政府部门互动起来,才能达到通过民告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目的。
在行政案件结案后,平谷区法院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机关涉诉后采取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平谷区法院还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平谷区政府法制办通报,便于区政府及时掌握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平谷区法院还选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现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
一系列举措让红头文件真正发挥了作用。
2011年前10个月,平谷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7件,已结7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4件,出庭应诉率达到46.5896,较2010年全年高出4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北京市法院绩效考评标准。
在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率高达94.12%,彻底改变了该区过去几年中几乎没有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情况。
分析要点提示:
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
答: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广义的行政监督构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体系,狭义的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监督学》教材第八章阐述的行政监督是狭义行政监督,本案的行政监督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广义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的主要区别是监督主体的不同。
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多样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
在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人民政协、社会乃至每个公民都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一种。
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答: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
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
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
没有行政首长的重视、倡导乃至身体力行,依法行政是无法实现的。
之所以行政首长有如此大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从职位、职权、影响力看,在各种不同层级的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都身处高位,拥有法律赋予的指挥、奖励、惩罚等刚性职权,也拥有对下属的影响力,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影响力。
因此,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行为会对下属产生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形成下属对依法行政的态度,使下属或者是呼应依法行政,或者是抵触依法行政。
第二,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但现时我国在许多方面仍未摆脱人治的窠臼,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看行政首长对于依法行政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很自然的、不难理解的。
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同样也不能忽视行政领导人尤其是政治领导人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这对于提高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有重要意义。
因为,按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其示范作用不容忽视。
《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2篇
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在倡导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效果并不明显。
2011年以来,北京市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大幅上升,在推动依法行政方面初见成效。
2011年6月,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村民王某等3人因不服平谷区政府为某养殖基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区政府告上法院。
6月30日,这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在平谷区法院开庭。
庭审开始时,王某惊讶地发现,被告席上除了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平时只在电视上见过的区长。
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长出庭还是头一遭。
庭审中,区长不仅认真倾听王某等人的发言,还不停地做笔记。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区长积极发言,很少让身旁的工作人员代劳。
我们刚开始以为区长不可能亲自来,区长这么忙,管的都是大事。
区长来了,让我感觉区政府对我们特别重视,把老百姓的事确实放在心上了。
庭审结束后,王某深有感慨地说。
原告都是本本分分、老老实实的农民,他们的诉求也很实在,我把当时作出这个决定的背景说一说,会让他们觉得,官司赢了,他们的行为也可能有瑕疵;输了,他们也能理解。
谈起此次出庭的初衷,区长说,作为区长带头上法庭,让大家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有利于赢得群众的信任、维护政府的权威。
区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这要是放在以前,那是不可想象的。
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审判长,平谷区法院副院长感慨地对记者说。
平谷区法院院长表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通过一把手出庭,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能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时,会把工作做得更细致。
一把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了,会带动整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平谷区法院于2011年1月向平谷区政府发送2011年第1号司法建议,建议平谷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将此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法院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平谷区政府的积极回应。
2011年5月,平谷区政府正式发布相关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的六种行政诉讼案件,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这六种行政诉讼案件是:
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真正落实了,平谷区明确提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绩效考评挂钩,并提出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应保障制度。
红头文件下发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法院和政府部门互动起来,才能达到通过民告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目的。
在行政案件结案后,平谷区法院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机关涉诉后采取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平谷区法院还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平谷区政府法制办通报,便于区政府及时掌握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平谷区法院还选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现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
一系列举措让红头文件真正发挥了作用。
2011年前10个月,平谷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7件,已结7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4件,出庭应诉率达到46.5896,较2010年全年高出4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北京市法院绩效考评标准。
在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率高达94.12%,彻底改变了该区过去几年中几乎没有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情况。
分析要点提示:
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
答: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广义的行政监督构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体系,狭义的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监督学》教材第八章阐述的行政监督是狭义行政监督,本案的行政监督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广义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的主要区别是监督主体的不同。
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多样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
在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人民政协、社会乃至每个公民都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一种。
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答: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
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
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
没有行政首长的重视、倡导乃至身体力行,依法行政是无法实现的。
之所以行政首长有如此大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从职位、职权、影响力看,在各种不同层级的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都身处高位,拥有法律赋予的指挥、奖励、惩罚等刚性职权,也拥有对下属的影响力,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影响力。
因此,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行为会对下属产生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形成下属对依法行政的态度,使下属或者是呼应依法行政,或者是抵触依法行政。
第二,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但现时我国在许多方面仍未摆脱人治的窠臼,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看行政首长对于依法行政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很自然的、不难理解的。
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同样也不能忽视行政领导人尤其是政治领导人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这对于提高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有重要意义。
因为,按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其示范作用不容忽视。
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分析要点提示:
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
其依据何在?
有何意义?
答:
类型: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②促进依法行政。
③维护司法公正。
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答: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
大会xx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程序四,xx团的审议。
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xx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xx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xx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
对xx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
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
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
2008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
2008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
2008年8月24日,崔某死亡。
李某于2008年10月13日向北京市某区卫生局提交了关于某区医院对患者崔某治疗中玩忽职守导致患者死亡的申诉。
该申诉从患者家属的角度提出了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麻醉药品使用、尸检中存在的一些疑点,并要求针对这些疑点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2008年10月21日,某区卫生局对李某的申诉作了答复,该答复在对李某提出的疑点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相关情况作了事实说明。
该答复于同目送达李某。
2008年10月27日,李某针对某区卫生局的答复又提出了自己的回复,表示不接受这一答复,要求某区卫生局重新对医院进行调查,对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2008年11月13日,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李某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格式化申请书,李某明确拒绝。
2009年1月21日,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某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不提交书面申请,李某的申诉材料不能视为医疗事放争议处理申请书,在此情况下,李某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市理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某区卫生局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支持。
但是,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某区卫生局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定职责,某区卫生局应当对李某申诉材料中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查清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使用麻醉药品、尸检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范和诊疗护理规范的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则要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理,并将调查结论或者处理结果告知李某,以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某区卫生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李某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申诉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并作出结论性意见;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提示:
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分别属于哪种判决类型?
答:
维持判决,即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撤销判决,即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予以撤销;履行判决,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判决,即判决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赔偿判决,即责令被告对其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给予赔偿;确认判决,即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违法无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二审判决是撤销判决。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监督方式,这些监督方式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
审级监督是指以法院诉讼体系的审级制度为基础,通过不同审级的案件审理实现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
审级监督主要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可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处理方式。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使一审法院判决中的问题得到了纠正。
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
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出售某市宏大花园6栋1301号房屋。
买方赵某看中了涉案房屋,于2009年7月24日以人民币42万元的价格与永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
2009年7月25日,永信公司告知高某有买方以40万元购买涉案房产,并与高某签订了《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
《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第九项备注载明:
高某实收房款38万元,成交后给永信地产5000元代理费,高出38万元房价部分为乙方的交易税费和中介代理费。
此后,赵某向永信公司实际支付了人民币42万元购房款,高某收到38万元房款后又向永信公司支付了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永信公司为高某代付房产交易费税共19152.3元。
2010年1月27日,买方赵某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投诉永信公司在2009年7月的居间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了房产的真实价格,从中吃了差价,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经调查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出售涉案房屋的过程中,未如实向买方赵某告知卖方高某委托出售房屋的价格,也未如实向卖方高某告知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了与委托人相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共违法取得人民币20847.7元。
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分别于2010年4月9日和2010年4月21日向永信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010年8月11日,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永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永信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香洲分局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买卖房产交易中,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847.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永信公司有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并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永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永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永信公司作为房产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将卖方高某的委托价格由38万抬高至42万,并告知买方赵某42万元是卖方的委托价格,向买方赵某报告了虚假的委托价格,从而使买方误认为42万元就是业主的委托价格。
上诉人永信公司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虚报和隐瞒重要事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上诉人永信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要点提示:
永信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答:
属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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