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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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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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
徐委发〔2010〕4号
为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激发大学生自主创业热情,把徐州打造成国内大学生创业的首选之地,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条件
1.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是指全国范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
2.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尤其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4.海外归国留学生和已经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同类人员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5.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必须经过大学生自主创业管理中心相关程序论证,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论证办法另行制定。
二、税费优惠
6.严格落实和兑现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7.凡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
8.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其他项目收费一律免除。
三、资金扶持
9.设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税收返还以及有关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0.通过跟踪评估,对入园注册两年内的、发展前景较好的初创企业给予专项资助。
1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并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3年期限的半额或全额贴息。
12.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信贷资金担保给予倾斜。
13.鼓励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14.成立徐州市风险投资公司,首期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市财政局出资2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投入风险资金,并帮助上市。
15.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
四、创业场所
16.免费提供创业前实训场地。
选择一批企事业单位建成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对经审核有明确创业意向的在校大学生,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创业前实训。
在实际实训时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经济补贴。
17.建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免费提供三年2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办公场所,并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18.鼓励在徐高校利用所属的房产、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大学生创业。
19.在徐州经济开发区及市域范围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园产业化基地,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场地,并享受产业化基地的优惠政策。
五、创业环境
20.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21.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制。
大学生创业导师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职业咨询师、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
22.加大对大学生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的力度。
整合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培训资源,为大学生创业培训提供重点支持(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23.每年举办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并对获奖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24.建立大学生创业网,发布有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投资信息、产品项目信息、行业技术交流信息、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信息、企业产品盈利点信息等。
25.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大学生创业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
26.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生在徐创业评选活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符合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条件的,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成功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六、组织机构
27.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同参与的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建立大学生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协调落实各项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扶持政策。
28.设立大学生创业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为:
(1)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2)聘请专家讲座、安排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
(3)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组织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管理。
(4)检查和督促各项促进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落实。
29.在创业园区成立大学生创业服务公司。
明确专门创业指导人员,实行专业化服务,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法律、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30.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简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服务。
31.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大学生自主创业中存在的问题。
32.将大学生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七、附则
33.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制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34.本意见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负责解释。
35.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 共 徐 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1月12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41号
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为激发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热情,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决定设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徐州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资助范围、对象、条件及重点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的全国范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
1.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确定在徐州市区范围内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或在徐州市区范围内落地转化的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获奖项目。
3.自主创业企业申请创业资金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和调整方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2)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吸纳就业,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的项目。
(4)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项目。
(5)能够出口创汇,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6)科技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具有广阔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7)由我市各孵化基地推荐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
四、资助种类
创业资助包括企业项目无偿资助、商业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创业前实训经济补贴、奖励等种类。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资助方式并提出申请。
企业项目无偿资助与商业贷款贴息之间不能重复申请。
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
同一企业申报企业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两个。
五、资助标准及程序、办法
(一)企业项目无偿资助及商业贷款贴息资助办法
1.资助的标准:
(1)通过跟踪评估,入驻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两年内、发展前景较好的初创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企业项目无偿资助标准为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提高到20万元。
(2)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资助的额度:
对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并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根据贷款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贴息资助。
特别优秀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全额贴息。
2.申报审批的程序:
(1)申请。
申报企业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提供:
A.《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B.法定代表人及项目主管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D.公司章程,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F企业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G.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等。
申请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资助的,需同时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其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受理及初审。
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筛选。
(3)评审。
一般每季度第三个月由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项目的评审实行100分制,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得分情况核定资助金额。
(4)公示。
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资助金额或贴息金额,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和“徐州大学生创业网” 及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
对于无偿资助项目,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资助额度为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使用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对于贷款贴息项目,依据企业偿还银行全部贷款的有效凭据,由市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一次性拨付。
(7)使用。
无偿资助资金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贷款贴息资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业税收返还资助办法
1.税收返还资助的条件:
(1)申请人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
(2)享受优惠政策年度内入库的税款。
(3)如实申报税收返还额。
(4)凡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收入退还的税款和查补入库的税款,不能享受税收返还资助。
2.税收返还资助的额度:
税务部门已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3.申请税收返还资助的程序:
(1)申请。
申报企业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税收返还资金申请表》;提供:
A.《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B.法定代表人及项目主管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D.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E.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审核。
创业服务中心于每年的二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税收返还申请,并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发放核准通知书。
(4)拨付。
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年度纳税缴款书,由同级财政一次性拨付。
(5)使用。
税收返还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三)创业前实训经济补贴办法
1.申报实训经济补贴的条件。
申报实训经济补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创业服务中心安排在指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培训。
(2)实训期满,实训基地单位出具实际培训时间、培训效果合格证明。
(3)实训结束后,在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
2.实训经济补贴标准:
在实际培训时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经济补贴。
补贴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享受过就业实训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根据实训大学生数量,给予实训基地每人1000元的训练费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实训导师津贴和实训成本补贴。
3.申请实训经济补贴的程序:
(1)申请。
申报大学生于实训结束并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后,向创业服务中
心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实训经济补贴申请表》;提供:
A.《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B.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所在院校在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D.实训基地单位出具的证明等,E.大学生创业园落户证明。
(2)审核。
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申请人实训情况和创业企业项目等进行审核。
(3)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实训基地单位、创业企业所在地以及“徐州大学生创业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
凭核准通知书到创业服务中心领取实训经济补贴。
六、监督与管理
(一)徐州市财政局和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专项资金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徐州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徐州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取得专项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和税收返还的,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七、本办法由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73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41号)精神,为做好对在徐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实施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申请对象及支持重点、贴息标准
(一)申请对象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后自主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徐州市区。
重点扶持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二)贴息标准
对入园后3年内,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且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根据贷款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不低于50%的贴息补助;特别优秀的,可给予贷款利息10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
二、贴息资金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在徐州市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市产业发展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
3.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的,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确定在大学生创业园内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或在大学生创业园内落地转化的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获奖项目;
4.自主创业企业申请创业贷款贴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吸纳就业,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的项目;
(3)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项目;
(4)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5)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具有广阔前景的高科技项目;
(6)由我市各孵化基地推荐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
5.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发放的大学生创业商业贷款。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金融机构签定的大学生创业贷款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及付息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相关材料和凭证。
(三)同一个企业申报贴息资金项目最多为两个。
三、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于每季季末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评审
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依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将评审结果在徐州市大学生创业网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确定贴息项目。
(三)对确定的贴息项目,一般给予50%的贴息补助。
特别优秀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给予100%的贴息补助。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贴息资金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创业企业财政贴息核准通知书》,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贴息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
(一)部门职责。
贴息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贴息日常业务管理,对贴息申请对象的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材料、申请资金额度等项目内容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贴息金额。
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委托审计部门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违规惩罚。
对项目贴息单位在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贴息资金,登记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融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向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后自主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徐州市区。
重点扶持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二)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在金融机构无到期未结清的金融债务;
(四)能按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额度与期限
第六条 创业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
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请
创业贷款申请人向市中小企业局领取、填写《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九条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市中小企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
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入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试行)》
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74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大学生创业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自主创业大学生申请住房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徐委发〔2010〕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
(二)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的人员;
(三)入驻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非徐州市区户籍人员;
(五)在徐州市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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