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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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普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研究院,基层企业:
国电集工〔2012〕470号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与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集团公司组织修订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12年10月15日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创建良好的安全健康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与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工程项目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理念,坚持“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险因素存在,就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护措施”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第三条各工程项目单位和承包商必须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和控股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煤矿工程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安全工作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零事故”目标,避免发生以下等级事故:
(一)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较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三)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五)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以上垮(坍)塌事故。
第六条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中的群伤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垮(坍)塌事故。
第七条水电项目单位安全工作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中的群伤群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第八条火电、风电、化工项目单位安全工作目标:
(一)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六)杜绝职工群体性健康事故
第三章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协调、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上而下,逐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对所辖项目建设单位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条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行以项目单位为主导,其他各参建单位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参建各方各自履行法定的安全责任,共同管理项目现场安全工作。
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
(一)集团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置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独立的安全主管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二)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置工程建设安委会,以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所属各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安委会由总经理担当主任,相关副总经理和所属各部门、各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项目单位必须设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人。
(四)项目单位应设置工程建设安委会,作为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总经理担当主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设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承包商总经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主要部分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安委会工作例会应保留会议原始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安委会应设置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五)施工承包商应设专门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独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50。
(六)监理承包商必须设专门分管安全的副总监和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及人员资质要求:
(一)各施工承包商,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最近一年之内未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
(二)施工承包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监理承包商安全副总监必须具备五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管理的工程项目,近三年未出现过任何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三)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二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管理的工程项目,近一年未出现任何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所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全面监督集团公司所有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工作。
(二)定期组织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项目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时,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四)协调工程建设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十四条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工作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
3.建立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4.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5.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6.组织工程建设安全检查。
7.监督所属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和有效投入。
(二)分(子)公司、所属单位总经理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3.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
4.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6.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例会,负责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工作的重大决策。
7.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满足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8.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
(三)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审查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
2.主持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
3.主持召开工程建设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所属单位工程建设安全检查。
5.负责工程建设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6.协调工程建设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制订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时,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督促项目单位编制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
7.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8.协调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或人员职责:
1.负责制订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加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检查验收工作。
5.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
6.协助领导组织工程建设定期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
7.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状况,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8.协调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建议供领导决策。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项目安委会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统一遵守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制度。
3.商议决定工程建设重大安全文明施工事项的处理。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二)项目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
2.组建工程项目安委会,依托项目安委会,建立完善的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3.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审定施工承包商“二次策划”和单位工程安全策划,并监督实施。
4.组织或参与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6.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保障施工承包商按基建程序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承包商之间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依据合同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以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10.组织审批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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