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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
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规定,我国进入流通领域的肥料采取登记管理制度。
有机肥料生产单位应到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有机肥料产品到其它省份进行销售,应在该地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生产企业,应当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农业部于2009年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9]2号),进一步规范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有机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与多数其它肥料产品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可以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但是,通知也进一步严格了有机肥料的质量管理。
通知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
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
下面将与有机肥料有关的登记一般要求叙述如下。
鉴于农业部明确要求有机肥料不需要提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叙述中将不再涉及肥料效应田间试验部分。
一、肥料登记证申请者的资格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肥料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①临时登记;②正式登记;③续展登记;④变更登记。
三、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它国家登记使用情况。
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港、澳、台地区的产品,有关证明材料可由当地律师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手续。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质量保证期;③对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它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
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产品的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工艺路线内容,声明这些内容与他人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2.产品执行标准
境内产品执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525;生物有机肥,NY884)以及国家标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18877)的,可不提交执行标准。
对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并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标准的备案手续。
企业标准所制定的产品技术指标,一般应严于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
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净含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使用说明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
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限用范围。
与其它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
(1)〜(9)项是必须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
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报告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
——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半数致死量(LD5G)及其95%可信限、结论。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残留试验报告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
——试验结果:
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
残留分析方法资料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
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它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同时提交样品抽样单;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当到农业部办理有关手续,样品可由企业自行提交样品,但样品包装应为原厂包装。
样品量为不少于600g。
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二)正式登记
申请正式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登记申请表》,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临时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正式登记时重复资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资料
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临时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它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负责登记单位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负责登记单位确定应补充提交新的标签资料。
2.毒性报告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负责登记单位确定需提交产品的其它毒性试验资料。
3.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负责登记单位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
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残留
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部分相同。
4.肥料样品
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其它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三)续展登记
1.《临时登记证》续展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两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生产者原登记证复印件。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施用情况,内容包括:
施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质量复核样品。
此项仅是对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要求。
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2.《正式登记证》续展
在《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产品施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材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质量复核样品。
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正式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四)变更登记
要求进行下述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变更产品名称的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主要是工商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名称是属于变更关系的文件。
四、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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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它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它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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