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教育法规选讲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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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教育法规选讲教案
《教育法规选讲》教案
关老健
佛山教育学院培训科科长,副教授,哲学硕士
《教育法规选讲》教案1
第一讲学习教育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3
一、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原则3
二、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教3
三、掌握教育法规精神,自觉履行教师神圣职责4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好教育法规4
第二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4
一、《教育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及意义5
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5
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10
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0
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12
二、《教师法》的性质和特点13
三、教师的地位和教师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13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5
五、教师资格制度16
六、教师职务制度17
七、教师聘任制度和考核制度18
八、教师的培养与培训18
九、教师待遇与教师奖励制度19
十、法律责任19
十一、《教师法》的贯彻实施20
第四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
一、世界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历史发展21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特点和意义21
三、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22
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完善24
第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4
一、两法的制定过程及意义25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25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29
四、两法的贯彻执行31
第六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1
一、《职业教育法》的制定过程及意义31
二、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32
三、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32
四、职业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要求32
五、职业教育体系33
六、发展职业教育的道路33
七、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33
八、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34
第一讲学习教育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思考题:
1.什么叫教育法规?
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
2.学校涉及到教育法规问题一般有哪些?
3.中学教师为什么必须学习教育法规?
研讨题:
学生在校受到意外伤害和因被批评而采取过激行为的事件日趋增多,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司法判决中随意性大,教师学校不堪其忧,学校如何管理,教师如何治教,方方面面呼唤《校园法》。
请问:
校园法到底应不应该出台?
为什么?
教育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总称。
它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行为准则,是依法治教的法律保障,是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管理的根本依据。
教育守法,亦称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法的规范要求,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违法,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关系的过错行为。
与教育守法的表现形式相对应,教育违法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亦即有教育法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明确要求做的事情,亦即没有做教育法规定的行为。
一、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原则
攀钢总经理赵忠玉退下来后发出这样的感慨:
所有的中外交响乐队,都只有一个指挥,可我们的企业呢?
有些下级不怕厂长(经理),因为厂长炒不了下级。
不能把鸭子培养成鸡,把鸡培养成鸭子,厂长像书记,书记像厂长。
以言代法。
邓小平说: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性质从属于国家的性质。
二、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从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看,必须依法治教。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也应依法治教。
教育是直接面对人的,人的本性难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而法律恰是无感情可言。
教师经常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避免以情办事,真正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在依法治教中,学校是教育法律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
因为教育是通过学校组织开展的,如果学校不能依法办学,教育法律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教师也是重要的监督对象,因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教师中还没有形成尊重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习惯,体罚学生或侮辱学生人格的现象在教育活动中还时常出现。
三、掌握教育法规精神,自觉履行教师神圣职责
教育法规规定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方法,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准则。
违反教育法规最普遍最集中的反映是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表现在:
1.偏重智育,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和劳育;
2.不面向全体学生,只重视尖子,忽视多数,放弃少数;
3.教育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
4.重视升学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忽视甚至减少取消不考试的科目和内容;
5.不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训练,加大作业量,强令学生购买各种复习资料,使学生学业负担过重;
6.不是全面对学生、教师进行评估,片面用升学指标作为奖惩条件。
7.随便停止学生上课,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以上现象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违背教学规律,我们只有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教育法规,才可能自觉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好教育法规
第二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思考题: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2.《教育法》是怎样规范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方针、教育投入以及教育与社会关系的?
案例分析:
四川某学校搞等级胸卡伤害学生
华声报讯:
近日,成都女子职业中学规定学生配戴等级胸卡。
该校规定学生戴的胸卡是操行卡。
“优”是金色,其次是红色卡,最差是紫色卡。
而操行等级的打分是根据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而定,如迟到不爱劳动就扣分。
该校做法可不可取,为什么?
从以上案例谈谈如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提出有关措施和要求。
一、《教育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及意义
《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也是教育基本法,为什么称为基本法呢?
这是因为这个法是对我国教育的全局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范的教育法律,它涉及的是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所以有些人也称之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尽快制定教育法的建议和提案,国家教委组织力量着手教育法的起草工作。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教育法》颁布的意义:
对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新体制,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可归纳为十项内容。
(一)关于教育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教育法》修正时应该改为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
(二)关于教育地位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
日本前首相福田赳夫曾总结说:
“资源小国的我国,经历诸多考验,得以在短期内建成今日之日本,其原因在于国民教育水平和教育普及的提高。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在其著名报告书《学会生存》中指出:
“现在,教育在全世界的发展正倾向于先于经济的发展,这在人类历史上大概是第一次。
”
(三)关于教育方针的表述和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
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制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行动准则。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向),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途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目标)。
”
第六条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法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四)关于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有:
学校教育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生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五)关于教育体制及学校自主权
《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校长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有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学校的“法人资格”。
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六)关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教育法》第五章规定了对女子、残疾人、家庭困难者的保护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
还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七)关于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八)关于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城乡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全国城乡普遍征收的、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费用。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从1984年开始征收的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征收,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
贫困地区可以免征。
城市教育费附加,是1986年开始征收的,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九)关于法律责任
第九章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有关机关的执法职责。
如: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某日,某镇中心中学的学生毕某、夏某上体育课时,和另外三名同学未经老师许可,就一起投掷散乱在地上无人看管的标枪,结果毕某捡拾标枪时,被夏某扔出的另一支标枪击中头部造成重伤。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毕夏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而该中学在上体育课时,没有组织好学生活动,也没有严格管理体育器材,使部分学生在无教师看管、知道的情况下扔标枪发生事故,对此学校应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致伤人夏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判决由该中心中学与学生夏某一起赔偿伤者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约2.66万元。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十)其他
宗教问题: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终身教育问题: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教育法》刚公布,1995年3月25日,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司法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通知》。
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思考题:
1.《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教师法》的颁布有哪些意义?
2.结合实际谈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3.中学教师应该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
4.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有哪些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
无端指责学生“做爱”违法审判轰动湖南
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法人代表在全校男生大会上未点名批评,并开除了6名学生。
6学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6学生的委托代理人、湖南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跃湘向记者简述了起诉缘由。
去年9月23日中秋前日,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宣布放假10天,当日很多男女生结伴去岳麓山赏月。
戴、王、彭三女生因未有人唤她们同行而心中郁闷,在宿舍边喝啤酒边游戏,直至醉酒呕吐。
后余、周两男生在三女生居住的323宿舍照顾三女生。
夜深后,男生余和周分别合衣掉头倚靠在女生戴和彭的床脚,无“共枕”、“共睡”,更没有发生性关系。
其间男生曾某进入323室找两男生有事,5分钟后离去。
10月12日,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召集男生大会,该校法人代表王怀彩未点名批评了这一违纪现象,并说,“几名学生从谈情说爱发展到越轨行为,做爱”。
当场宣布开除6学生的学籍。
6名学生认为王怀彩和两名学校派员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将学校和王怀彩告到岳麓区法院,要求法庭判令学校和王怀彩为他们书面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并向他们支付经济和精神损失30余万元。
尽管学校以该案6原告中有4名未满18岁为由要求法庭不公开审理,岳麓区法院望月湖法庭还是应原告要求于199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
吕跃湘解释公开开庭的原因,是因为学生说他们已“无私可隐”。
半个月后,法院下达判决,认为6原告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当,但学校对其作出怎样的行政处分与本案无涉。
同时,学校在不适当场合和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扬有害于6原告身心健康的言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确已对6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因此判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和王怀彩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6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20余万元。
此一审判决引起极大社会反响,在此后召开的湖南省政协会议上,有政协委员上交提案,认为该案颇为典型,一审判决“有点荒唐”、“不公正”,要求“切实保障高校依法实施教育管理的权利”。
旋即,此案判决又引起全国“两会”代表的关注,最后惊动最高法院派员调查。
3月初,长沙市中级法院签发裁定书: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6原告的起诉。
理由是:
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领导在男生大会上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校方对6名学生的处分和批评,是依职权进行的内部管理行为,故作出上述裁定。
长沙中院的裁定顺应了社会舆论的倾向,湖南外语外贸学校认为该裁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6原告却表示不服。
吕跃湘说,长沙市中院已通知他们去领二审开庭传票,却又突然宣布不开庭审理,几天后就下发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长沙中院的转折之谜在1个多月后真相大白。
4月20日,湖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电视电话会,通报岳麓区法院望月湖法庭在审理湖南外语外贸学院6学生诉校方名誉侵权案中,违法立案、违法公开审理、违法判决、违法收费,造成严重违法审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违法立案”是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此类案件不许立案的规定;“违法公开审理”是违背了有关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公开审理的规定。
至于“违法判决”和“违法收费”,湖南省外语外贸学院校办公室的徐先生对记者陈述了如下事实:
该案庭审一直进行到当晚7点,但当天中午地方新闻媒体就报道了岳麓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该案的关键性看法,而这些看法竟和后来的判决完全契合,因此该案有“未审先判”之嫌。
而该案尚未开庭,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方交纳,法庭却向学校也收取了一笔费用。
吕跃湘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并没有违法之处。
法庭并没有认定6学生确实发生了性关系,那么王怀彩关于“做爱”的说法,和校方派员关于“乱搞男女关系”的说法当然构成侵权。
他们并非起诉学校的处理决定,而是起诉两被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之处对学生构成的侵权,因此,此案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受理的案件之列。
但是,目前对于隐私权到底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还是仅仅是一种习惯上的归纳?
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民法上的权利?
其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尚无定论。
因此,此案又暴露出一些法律盲点:
我们过去理解的“违法审判”大都涉嫌司法腐败,此次湖南省高院通报因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不当造成的违法审判,让我们对司法公正的含义有了更深的理解。
请分析,学校有理还是学生有理,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判案?
从以上案例谈谈如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并提出有关措施和要求。
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
制定过程:
《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教师工作的专门法律。
1986年3月六届人大和政协第四次会议上,415为代表和委员分别提出了尽快制定〈教师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
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重要意义:
第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第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
第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教师法》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
《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特点:
开创性,导向性,系统性,针对性。
三、教师的地位和教师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教师的地位
在我国,教师作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作为干部序列来定位。
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教师法》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及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
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后勤总务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把它们分为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二)教师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
1、政府的责任
总的来说: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宏观方面: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学校和其他管理机构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3款: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订立聘任合同
(3)制定教师培训计划
(4)考核
(5)表彰
(6)处分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第七条第一项)
这是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第七条第二项)
这是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七条第三项)
这是指导评定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七条第四项)
这是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第七条第五项)
这是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七条第六项)
这是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八条第一项)
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第八条第二项)
教书义务。
3.对学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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