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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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报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
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
(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与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与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二、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材料: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5、主要负责人的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毕业证、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上下载)。
6、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明与等。
7、选址报告
8、门诊部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医院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12、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与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与有关疾病发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与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数(牙椅数)、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占地和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入预算)与5年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与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与流动资金等(提供银行存款或资产评估证明)。
注:
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省去
(2)、(3)、(4)、(7)项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提供医院选址方位图;
(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二)、申请设置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负责人的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毕业证、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上下载)。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与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7、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8、执业医护人员与明材料
每个人要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毕业证、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
(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上下载)。
9、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
(三)、申请设置企事业部医疗机构需提交材料
填写设置企事业部医疗机构申请书(可在市卫生局下载,网址)。
根据申请书容提供以下附件:
1、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事业单位:
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等。
企业:
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明与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与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四)、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人员和人员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单位医院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主要负责人和医护技人员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下载)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14、市区门诊部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各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五)、诊所和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4、医疗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科室布局平面图;
6、人员和人员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明材料(企事业部医务室);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诊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部医务室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主要负责人和医护技人员基本情况表可在市卫生局下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9、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0、所在区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诊所变更为门诊部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门诊部和医院所需全部材料。
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二)门诊部变更为医院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院所需全部材料。
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三)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4、新增诊疗科目的房屋和设备情况
5、新增诊疗科目增加医务人员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7、市区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域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四)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个体诊所需提交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材料
负责人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五)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与正本的复印件;
4、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5、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市区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与正本的复印件;
4、选址报告(包括选址方位图和建筑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5、新地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6、市区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七)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含企业医院剥离)
改制前必须事先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改制过程中接受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改制完成后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事项进行重新核定。
除需提交变更事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改制的文件、相关协议和章程等;涉与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与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与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七)、医疗机构审验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3、校验年度的执业情况总结;
4、校验年度的评审结论;
5、市区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注:
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纸:
A4纸;填写容须电脑打印;装订顺序:
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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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 申报 条件 提交 材料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