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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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在防火业务上受集团公司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观念,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集团内各施工现场,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其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对高层建筑、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特点和要求,在制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消防方案(消防方案式样附后)。
消防方案由公司一级技术、质安、设备、保卫部门依次审核,由保卫部门送公司总工程师、防火责任人审批。
在工程±0.00施工时报送集团公司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必须挂有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
第七条施工现场防火管理,按其施工项目、施工范围实行“准施工、准负责”。
单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要及时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办理施工现场完工移交手续,分清防火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实行层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人,各负其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公司发给任命书。
施工现场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由防火责任人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防火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将防火工作纳入工程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施工现场如有多个单位进行施工的,土建施工单位须先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明确该工程防火责任单位和防火责任人,再由防火责任单位防火责任人为首(牵头)成立施工现场防火联防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参加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明确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并成立施工现场防火联防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
总承包单位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处理之责。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按参加施工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百分之十,千人以下的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每次培训应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专、兼用防火检查员。
一、总(承)包单位
1、单栋工程、小区工程项目施工总面积在10000m2以下,(含10000m2)的应配备不少于一名兼职防火检查员;
2、施工面积超过10000m2在3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超过30000m2在5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一二名专职防火检查员;超过50000m2在7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三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3、施工面积超过70000m2,每增加30000m2,增配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配备专职防火检查员时,应当配备兼职防火检查员。
二、专业施工单位(机安公司、铝质公司、装修单位)
1、施工人数在5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兼职防火检查员;
2、施工人数在50人至1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100人至2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二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200人至300人以内,配备不少干三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3、施工人数超过300人,视其作业的情况和防火工作的难度,由施工单位与公司保卫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一、职工、外来工上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附件一)
二、防火检查登记制度;(附件二)
三、宿舍防火管理制度;(附件三)
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附件四)
五、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附件五)
六、值班巡逻制度;(附件六)
七、动火作业制度;(附件七)
八、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附件八)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五条按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发(1982)31号文要求,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审批制度,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本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技安部门会同保卫科共同审核,经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
三、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经集团公司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集团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
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动火前“八不”:
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七、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八、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一、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四、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高处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焊,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第十八条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使用时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不少于10m,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距离,不得露天存放、曝晒。
第四章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一切用气线路、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以下简称GB50194—93)和国家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山下简称JGJ46—88)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JGJ46—88第6.1.2条)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地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离易燃物不少于50c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JGJ46—88第7.0.9条),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筑设施的电气安装要求:
一、电线必须与铁制烟囱保持不少于50cm的距离;
二、电线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接头处要牢固,绝缘性能良好;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要套防火绝缘线管;
三、照明灯具下方一般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0cm;
四、临时建筑设施内的照明必须做到一灯一制一保险,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照明灯具;宿舍内照明应按每10m2有一盏不低于40瓦的照明灯具,并安装带保险的插座;
五、每栋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内每个单元的用电必须设有电源总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做到人离断电;
六、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第五章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必须做到:
一、施工现场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如工程确需在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防火有关规定要求,经集团公司保卫处或市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存放在,存放量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总量;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内存放。
氧气和乙炔要分别独立存放;
四、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实行限额领料和领料记录,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作业;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须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市公安局穗公发(1980)31号文,市劳动局穗劳发(1980)074号文的“五要”、“五禁止”,落实安全措施,安装减压装置,并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书面批准;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线路、开关、设备;
六、严禁携带BP机、手提电话机、对讲机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第六章防火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防火资料档案,统一使用集团公司印制的资料袋存放防火资料,其内容有:
一、工程建设项目和装修工程消防报批资料;
二、工程消防方案;
三、搭建临时建筑和外脚手架的消防报批评可证;
四、防火机构人员名单(包括义务消防队员、专兼职防火检查员名单);
五、对职工、外来工、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及有关资料记录;
六、每次防火会议和各级防火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各项防火制度;
八、动火作业登记簿;
九、消防器材种类、数量、保养、期限、维修记录。
第七章冷库保温工程防火管理
第二十六条冷库保温工程防火要求
一、冷库保温工程施工必须制定消防方案,由公司保卫部门及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保卫处和市消防部门汇审,经批准,办好动火许可证,在落实防火方案内的有关措施后,再经公司保卫科检查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专门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方能进入现场作业,每次防火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均要做好文字记录;
三、设立专职防火值班检查人员,严格检查,严禁一切火种进入施工现场(含BP机、手提电话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
四、溶解沥青场所与稀释沥青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15m,与冷库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m,溶解沥青炉旁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看火,防止沥青溢出炉外;
五、冷库作业场所内,必须使用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线路、开关和通排风设备;
六、配足消防器材。
第八章临时设施及宿舍防火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所有搭建临时设施都必须按防火有关要求搭建,具体要求如下:
一、临时建筑的围蔽和骨架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塔建(门、窗除外),厨房、茶水房、易燃易爆物品仓必须单独设置,用砖墙围蔽。
施工现场材料仓宜搭建在保卫值班室旁;
二、临时建筑必须整齐、划一、牢固,远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每栋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宜于200m2,室内地面要平整,其四周应当修建排水名沟。
三、每栋临时建筑的居住人数不准超过5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的宽度不得少于1.2m,高度不应低于2m,室内的通道宽不少于1.2m,床架搭建不得超过2层,床位不准围蔽,临时建筑的高度不低于3m,门窗要往外开;
四、临时建筑一般不宜搭建两层,如因施工用地所限,需搭建两层的宿舍其围蔽必须用砖砌,楼面应使用不燃材料铺设,二层住人应按每50人有一樘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不少于1.2m,坡度不大于行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低于1m;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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