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docx
- 文档编号:23889330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93KB
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docx
《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泰史志档[[2010]37号)
发表日期:
2010年5月31日 【编辑录入:
fanny】
各市(区)史志档案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试行泰州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批复》(泰职办字[2010]2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予以执行。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档案馆员资格条件(试行)》(泰史志档[2006]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泰州市史志档案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
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后学历是本科学历的,须毕业满1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后学历是大专学历的,须毕业满2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后学历是中专学历的,须毕业满3年),非本人原因至今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档案专业馆员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档案专业馆员资格。
原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换档案专业馆员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中级以上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县级(不含)以下单位(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
(六)截止申报上年底,年满50周岁的;
(七)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在本地区档案行业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泰州市史志办和市职称办共同推荐确认的。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截止申报上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要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须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动态。
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主要环节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能利用现代化手段,编制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做好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整理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1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二)独立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编研成果、汇编资料、参考资料等,获市级编研单项二等奖以上;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四)所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要求且本人是主要贡献者,或达到《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测评标准的主要参与者;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六)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须提交可共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认定)。
第十一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专业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在市级交流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学术技术能力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或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六、七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等次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市级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表彰;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江苏省三星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须提供荣誉证书及相关的原始创建资料);
(四)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四条对符合第二章第三、七条要求,学术技术创新能力超常、业绩成果特别突出,档案管理工作达江苏省五星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须提供荣誉证书及相关原始创建资料),可破格申报档案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其学历、资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即本科毕业,在申报所在单位(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在申报所在单位(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在申报所在单位(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其外语及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受合格标准限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非档案专业学历人员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时,须接受所从事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培训并取得《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或经学历教育取得四门以上档案专业理论课程的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的直接申报人员,其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要求,原则上应是申报前4年取得的。
第十七条原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转评为档案专业助理馆员资格的,其助理级资历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十二、十三或十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九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复杂:
涉及三项以上技术因素或环节。
2、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熟悉:
明其意,并能应用。
4、了解:
知其大意。
5、相关学科:
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中国语言文学、史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学科。
6、课题、项目:
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7、科技进步奖:
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8、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9、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专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
10、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分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
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11、交流论文:
指在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集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交流、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2、档案系列的相近专业按以下掌握:
(1)从事文书档案工作的,其相近专业学历为:
图书馆学、情报学、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历史学、中国语言文学和计算机学。
(2)从事科技档案的,其相近专业为具备与其所管理的科技档案内容有直接相关的专业。
(3)从事专门档案工作的,如艺术档案、会计档案等专门档案部门管理人员,凡取得与所管理的档案内容直接有关的专业学历,按相近专业学历对待。
13、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省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4、主要环节:
是指档案业务工作中主要的工作环节,通常指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提供利用等。
15、主要贡献者、主要参与者:
是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直接指导、参与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者。
16、参与完成:
是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主要参与完成者,或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17、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
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颁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泰州市 档案 专业 馆员 资格 条件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