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防治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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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防治措施
煤矿进下粉尘防治措施
1.粉尘综合防治总体要求
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防治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离工作面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防治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4、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5、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6、个体防护: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2.防尘措施主要是防止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标准,防止产生职业危害。
综合防尘措施
腾龙煤矿产生粉尘的尘源地点主要是:
①采、掘工作面;②采煤工作面的运输顺槽;③装载点及卸载点;④主斜井;⑤运输大巷;⑥区段溜煤眼;⑦盘区煤仓;⑧运输上山;⑨地面储煤场;⑩排矸场。
要将空气中的矿尘浓度降到安全标准以下,矿井必须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并以风、水为主。
包括通风防尘、湿式作业、净化风流和个体防护等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1)通风除尘:
通风除尘是利用风流将井下作业地点的悬浮矿尘带出,稀释和排出工作地点悬浮粉尘,防止过量积聚的有效措施。
因此控制好风速对防尘具有良好的效果,一般掘进工作面最优风速0.4~0.7m/s,回采工作面为1.5~2.5m/s,不允许超过4m/s。
2)巷道降尘:
(1)离掘进工作面20m左右地方设置水幕净化风流,放炮后开启供水阀门。
水幕随着掘进工作面推进而挪动位置,一般每推进20m挪动一次。
本矿在掘进头1和掘进头2后方20m处设置水幕除尘。
(2)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离工作面20米左右地方设置水幕净化风流,离巷道入口约20m设置水幕。
(3)另外有转载点设喷雾洒水降尘。
根据风流中粉尘浓度而开启供水阀门。
巷道水幕见示意图7-3-4。
图7-3-4巷道水幕示意图
3)巷道风速检测及要求:
定期检查各个巷道的风速,及时调整和控制不合理的风速,防止因风速过大扬起落尘或风速过小不能及时带走空气中的粉尘。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副斜井
8
主斜井
4
风井
15
主要进、回风巷
8
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行人巷道
0.15
4)粉尘检测及要求:
矿上配备粉尘采样器(矿用本质安全型)用于检测采、掘工作面以及其他产生粉尘较大地点的空气,本矿采用呼吸性粉尘采样器AQH-1及呼吸性粉尘测定仪ACH-1各两台,可及时发现总粉尘浓度和呼吸性粉尘浓度是否超限,若超限立即分析并采取对应措施,需要设专人进行矿井粉尘的检测。
5)及时清尘:
设专人清扫和刷洗巷道周壁沉积的煤尘,以防止煤尘在井下堆积超标并及时清运出矿井。
6)湿式作业:
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要求湿式作业,按规定采用湿式打眼,装药必须用水炮泥,放炮后进行洒水降尘。
6)水质要求:
对井下防尘用水要求必须过滤以达到防尘用水的水质要求。
对水质的规定为:
含有固体悬浮物不超过30mg/L;PH值在6.5~8.5之间;大肠菌群不超过3个/L。
7)个体防护:
为了防止尘害,保护职工健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切实抓好控制和消灭尘肺的发生的工作。
加强防尘工作的领导,贯彻防尘措施,提高防尘、降尘效果。
有计划的对工人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健康卡片,了解尘肺病发病情况,为进一步作好防尘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个体防护是综合防尘工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体防护的防尘用具主要包括:
防尘风罩、防尘帽、防尘呼吸器、防尘口罩等,其目的是使佩戴者能呼吸净化后的清洁空气、又不影响正常工作。
腾龙煤矿可采用经济实用的防尘口罩作为其个体防护的措施,对长时间工作在采掘工作面等产尘大的地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
3.回采、掘进工作面除尘
1)湿式打眼
1)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使用专用的水炮泥,使爆破时水滴和粉尘的惯性碰撞和凝并使粉尘迅速沉降。
水炮泥爆破除降尘效果外,对降低爆焰、温度、防止引燃事故、降低炮烟及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效果也十分显著,水炮泥布置见示意图7-3-4。
图7-3-4水炮泥布置示意图
1-黄泥2-水炮泥3-炸药包
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要求:
A、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B、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C、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D、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E、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F、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炮采防尘
1)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为0.2MPa~1.0MPa,耗水量为5L/min~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2)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泡泥,水炮泥充水容量为200ml~250ml。
3)放炮时应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
4)放炮前后宜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宜边出煤边洒水。
3)盘区巷道防尘
1)工作面运输巷的转载点、煤仓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4)炮掘防尘
1)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3ml/min为宜,以钻孔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2)炮眼内应堵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满量应在1节以上。
3)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4)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
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5min以上。
5)放炮后,装煤(矸)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矸)堆洒水。
在装煤(矸)过程中,边装边洒水,采用铲斗装煤(矸)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
5)喷雾洒水
1)在采掘工作面装载点、卸载点等井下作业地点,均设置喷雾器喷雾洒水。
该方法简单方便、经济、有效,降尘率为30~60%。
2)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洒水,攉煤时洒水。
3)掘进工作面爆破后的喷雾洒水,要求能于放炮后立即启动水管阀门进行喷雾洒水,这样就能提高除尘效果。
4)为降低风流中的矿尘浓度,可以设置水幕净化风流。
即在巷道周壁间隔地安装3~7个喷雾器,使整个巷道断面上都布满雾体。
6)爆破喷雾设计
1)爆破掘进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工艺
A、高压泵站设置在不受爆破影响的地点,否则应安装有效的防护装置;
B、爆破时,高压喷雾嘴应布置在掘进巷道断面的中部,距离工作面迎头10-15m,并应有有效保护装置以防止爆破对高压喷雾嘴的破坏;
C、高压喷雾嘴应在爆破前2min前进行,并延续喷雾至爆破后5min进行。
D、高压喷雾雾粒应充满整个巷道长度方向2m以上。
2)炮采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工艺
A、高压泵站应放置在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并可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
B、高压喷嘴沿工作面走向每隔30m布置一组,位于工作面断面中部。
C、高压喷雾嘴应在爆破前2min前进行,并延续喷雾至爆破后5min进行。
D、高压喷雾雾粒应充满整个巷道断面。
7)采用合理的风速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的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放顶时,加强通风,保证工作面风速在0.25m/s以上,但不得超过4m/s,最优排尘风速为1.5~2.5m/s。
8)个体防护
采掘工作面的工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戴防尘口罩、防尘帽等。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及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与实施。
4.装转载点及运输防尘主要措施:
(1)在采掘工作面装载点以及从工作面一直到主斜井的运输线路(巷道)均配备洒水防尘装置进行喷雾洒水。
(2)各转载点均配备喷雾洒水等防尘装置进行喷雾洒水降尘,作业时开启降尘装置。
(3)掘进载煤(矸)矿车应保持完好,防止矿车漏煤(矸)。
(4)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m,若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以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采面回风巷应至少安设两道风流净化水幕。
(5)及时对井下的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运输上山、运输大巷及主斜井等巷道进行清洗。
冲洗巷道由顶棚、两帮、巷道底部顺次进行,两帮冲洗还包括背板等处落尘在内,耗水量按巷道表面积2L/m2计算。
(6)在副斜井、进风斜井、一盘区材料井、一盘区轨道上山、一盘区回风上山、盘区下部轨道大巷等防尘洒水管路中,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及消火栓,在主斜井、运输大巷、一盘区运输上山、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等巷道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便接管冲洗巷道。
5.盘区煤仓(溜煤眼)的防尘措施
(1)盘区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2)盘区煤仓(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3)盘区煤仓(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6.煤层注水防尘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该矿可采煤层顶板为粉砂质、泥质粉砂岩,稳固性一般,易发生冒顶现象。
煤层底板为泥岩、粉砂岩、页岩及细砂岩。
鉴于煤层顶底板岩性较差,注水后导致顶底板岩石强度大幅度降低,易造成冒顶或底板变形,因此本设计暂不考虑煤层注水。
需采取以下措施:
1.在每次放顶前利用防尘水管在采面内对采面进行洒水,湿润煤壁,降低粉尘。
2.在每次放顶前利用防尘水管对靠近采面采空区进行洒水,以减少因顶板垮落而产生大量扬尘。
3.必须随时保证煤尘中水分大于12%(水分大于12%时,可有效防止煤尘飞扬)。
4.采煤工作面在爆破前、后需利用防尘水管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利用防尘水管喷雾洒水,攉煤时洒水。
二、防治瓦斯
1、配备自救器,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器等,随时检测井下瓦斯浓度,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测人员,以便加强日常通风管理和通风瓦斯检测,并根据井下瓦斯涌出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需风量,防止事故发生。
2、防止瓦斯积聚: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瓦斯的监测工作,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对废巷、盲巷及采空区要及时封闭;对工作面上隅角等低风速巷道顶板附近积聚的瓦斯要及时处理,并保证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
3、防止瓦斯引燃:
严禁将易燃物品和点火工具带入井下,禁止在井下及井口房使用明火,井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操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电器设备都必须装风、电闭锁装置;井下电器起动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查,严禁带电检修电器设备。
4、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定。
5、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推荐使用KJ90NA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应做到如下防止瓦斯积聚措施:
1.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
通风异常的原因主要是停电、通风系统或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反风等。
本矿井采取建立一个安全可靠、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工作方法为抽出式。
矿井主要通风机是矿井的“肺脏”,除了选型合理外,一定要安装好,维护好。
1)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路电源停止供电后,另一回路必须马上投入运行。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
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设置在进风侧新鲜风流处,防止产生循环风。
风筒出风口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移动,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本矿初期的掘进工作面为10402运输巷和10402回风巷掘进头,局部通风机均安放在联络巷风门外的新鲜风流中,故不会产生循环风。
3)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引起其供风的掘进头无风,可能会造成瓦斯积存。
尤其是本矿的工作面运输、回风掘进巷道为倾斜巷道,要特别注意瓦斯在掘进工作面积存。
故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4)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7)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8)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为了能有效的排出炮烟,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LP不能超过风流从风筒出口到转向点的距离即有效射程LR,有效射程可由LR=(4~5)S0.5确定(S为掘进巷道净断面积),本矿取5m。
9)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0)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1)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12)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4)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如风门该关的未关,风道堵塞、临时改变通风系统,掘进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都会造成局部或区域风量不足甚至无风,产生瓦斯积存。
因此出现这些异常,必须及时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15)回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均为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接风筒压入式通风。
矿井各用风地点必须供给质洁量足的空气,以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及人身的安全,据计算本矿采掘工作面均具有足够的风量和合适的风速。
16)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17)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7-3-1规定。
表7-3-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一氧化碳(CO)
氧化氮(NO2)
二氧化硫(SO2)
硫化氢(H2S)
氨(NH3)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0.00025
0.0005
0.00066
0.004
注:
表中气体浓度为体积百分比
2.及时安全地处理积存瓦斯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存;当发生瓦斯积存时,必须及时处理。
处理积存的瓦斯采取的措施有:
1)在生产过程中,巷道连同采空区的风眼应做到随采随闭,杜绝漏风。
盘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封闭起来。
所有通风构筑物严格按质量标准筑好,维护好。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引起其供风的掘进头无风,可能会造成瓦斯积存。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当瓦斯积存量大时,可采用风筒增阻排放法:
可用绳子把柔性风筒捆结,缩小其断面或在风机的吸风口用木板阻挡部分通风断面进行增阻,随着混入矿井主通风风流的瓦斯浓度的下降逐渐增大风筒断面,直到全断面通风。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加大瓦斯积存地点的风速和风量,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排放积存瓦斯。
强制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予以封闭;停风区域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封闭抽放瓦斯等措施。
4)独头巷道长或封闭的独头巷道启封后排放瓦斯可采用逐段通风排放法:
排放由外向内逐段分段进行,先准备一节5m长的短风筒,接在密闭外的风筒上,用其冲淡启封密闭墙的开口孔洞瓦斯,控制风筒的排风量,使冲淡后的瓦斯浓度低于1.5%,正常后再分段接长风筒逐段排放巷道积存瓦斯,直到全独头积存瓦斯排放完转入正常通风时止。
5)矿井回风井中瓦斯或CO2浓度超过0.7%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CO2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密封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
7)在生产中,要组织专职人员及时封闭废弃的盲巷及采空区,对暂不利用巷道应封闭或挂危险牌,加强对这些地方的瓦斯监测,防止瓦斯聚集。
8)井下严禁出现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3.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瓦检员必须经过省里批准由地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进行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照要求在采掘工作面配备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和悬挂便携式瓦斯仪。
3)建立完备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建立完备的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的检查制度。
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6)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7)采、掘工作面当班班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将其悬挂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或掘进迎头不大于5m处,一旦出现瓦斯涌出现象,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汇报矿领导,制定专门措施处理。
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l次。
本矿井中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并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等。
4.分源治理瓦斯
分源治理瓦斯就是针对瓦斯来源的涌出量与涌出规律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瓦斯涌出的区域可分为回盘区、掘进区和已采区。
瓦斯来源是分源治理的基本依据。
要同时测定矿井各回盘区、各掘进区回风流中的瓦斯量,得到矿井瓦斯涌出量平衡表及周期性动态。
1)已采区:
必须及时封闭,并保证密闭质量,以控制其瓦斯涌出。
已采区瓦斯涌出特点是:
随着采止时间的增长,涌出量渐减;地面大气压力变化必然引起矿井下大气压力相应变化,对瓦斯涌出有着密切关系,其涌出量会随之波动,气压降低时涌出量增大。
因此大气压力变动季节,应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的观测与管理。
当老空区涌出量较大时,应进行抽放瓦斯,抽放这种瓦斯方法简易,工程量小容易奏效。
2)掘进区:
涌出的瓦斯主要是煤巷所在煤层本身的瓦斯。
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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