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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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
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约定的形式要求:
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招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
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
书面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有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由谁编制,当然,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预算。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送审稿】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条文说明】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但有的时候,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会不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中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因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又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还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送审稿】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工期较短且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备的,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或功能、结构特殊的工程,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条文说明】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但工程量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本条规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
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
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
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因此,本规范仅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对此如何具体界定还需作出规定,如有的省就规定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送审稿】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并认真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引起争议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时限及金额确认与支付方式;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时限要求及金额确认与支付方式;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时限;
6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对有关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了“合同中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
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
如使用的水泥、钢材等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
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数额:
可以是绝对数,如50万元、100万元,也可以是额度,如合同金额的10%、15%等;约定支付时间:
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开工日前7天支付等;约定抵扣方式:
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约定违约责任:
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
2.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
应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
可按月计量,如每月28日,可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划分分段计量,如±0以下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1~3层、4~6层等。
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支付时间:
计量后7天以内、10天以内支付;约定支付金额:
如已完工作量的70%、80%等;约定违约责任:
如不按合同支付进度款的利率、违约责任等。
3.工程价款的调整。
约定调整因素:
如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调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投标报价时的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约定调整方法:
如结算时一次调整,材料采购时报发包人调整等;约定调整程序:
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等;约定支付时间:
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进行等。
4.索赔与现场签证。
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对等;约定索赔提出时间:
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等;约定核对时间:
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以内、10天以内等;约定支付时间:
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等。
5.工程价款争议。
约定解决价款争议的方法:
是协商还是调解,如调解由哪个机构调解;如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应标明具体的仲裁机关名称,以免仲裁条款无效,约定诉讼等。
6.承担风险。
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
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等;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
如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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