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集体合同.docx
- 文档编号:23885312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1.79KB
东莞市集体合同.docx
《东莞市集体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集体合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莞市集体合同
东莞市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东莞群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单地位址:
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汀坑路北横一路7号
经济性质:
中外合资
职工人数:
407人
东莞市总工会制
2014年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代表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会组织。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对方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4、本合同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与甲方签订;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职工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上级工会组织各报送一份。
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上级工会组织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
工厂代表人:
工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并保证本合同的实施。
第二条甲方依法经营,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注重通过劳动竞赛、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以增强甲方的凝聚力。
依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的规定相抵触;相抵触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工会尊重甲方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促进甲方发展。
第二章工会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甲方依法按时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对甲方拨交的工会经费开支情况,工会应每季度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工会协助甲方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
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甲方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条工会积极支持和参与甲方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并代表职工与甲方就有关职工利益问题进行劳资协商、谈判。
第七条甲方拥有对工会会员的调动、休职、退职、解雇、奖罚及其他有关人事的决定权,但行使前,应先听取工会意见,尊重工会会员的意见,公正、慎重地进行。
甲方不得因为工会会员从事正当工会活动对工会会员给予不利的处置。
第八条甲方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依法在用工的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同时与3名以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前通过的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东莞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津贴。
第十六条职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标准:
按职工工资的%支付。
(金额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九条职工婚假、丧假,符合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分别为:
。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遵循《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工资总额、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二条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在甲方生产经营正常、利润正增长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
工资总额增量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四条因经济效益等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工资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甲方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不少于一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职工与甲方协商安排;
因生产经营需要实行以上
(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应当依法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需严格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照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甲方事先说明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
第二十八条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要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甲方定期向职工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支付生活费。
第三十一条职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应当依法给予其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支付高温、有毒等特殊工种津(补)贴。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八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四条甲方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实行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工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甲方对在工种(岗位)的职工定期作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三十七条甲方和工会要积极协助职工自愿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适当给予一部分费用支持,为职工构建抵御医疗风险的屏障。
第三十八条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甲方应当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当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四十条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四十一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甲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二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三条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十五条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十六条女职工政策内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甲方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及接受节育手术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考虑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并征得女职工同意。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八条对于政府相关部门为女职工提供的健康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四十九条甲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调查和制止性骚扰。
第五十条甲方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
甲方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进行协商,可以签订专项协议和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章职业培训
第五十一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等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职工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五十二条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投入相应的职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职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与参与培训的职工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项目、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五十三条甲方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甲方在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进行修改、补充并进行公示。
第五十五条 甲方对职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模范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发明创新、提高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甲方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由甲方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 甲方对违纪职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对违纪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最后由甲方作出决定。
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经由工会主席同意决定,特殊情况则由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甲方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甲方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十二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用人单位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或因不可抗力致使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导致本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十三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九条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甲方和用人单位工会可以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六十条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定期检查本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议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进行通报,发现问题需及时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签约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审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乙双方应当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市 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