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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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节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一节单位预算管理
一、行政单位预算的概念和内容
(一)行政单位预算的概念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换言之,行政单位预算是对单位一定时期财务收支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和去向所作的预计,是行政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行政单位预算的内容
《规则》第六条规定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互为存在的前提,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是构成单位预算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按照原《规则》规定,行政单位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
2010年6月,财政部颁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从而预算外资金收入概念成为历史。
新《规则》从完整和客观地反映单位收支全貌出发做出这种规定,不仅使行政单位形成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单位收支状况的预算体系,而且有助于强化单位预算的约束力,增强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责任。
实际上在新《规则》起草过程中,对行政单位预算内涵的确定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单位预算应当是财政拨款预算,主要理由是:
行政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行政单位预算只能是财政拨款预算。
由于行政单位肩负着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其预算资金来源应当是国家财政拨款,行政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应由国家财政无偿供给,不应该通过自行组织收入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单位预算应该是单位全部收入及其支出的预算,主要理由是行政单位除财政预算拨款外还客观存在着其他收入及其支出,这部分收支应在单位预算中反映。
如果不将这些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进行反映,没有相应的财务制度加以制约,一方面,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单位各项收支情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单位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设账”,扰乱财经秩序。
因此,新《规则》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行政单位的各项收支情况。
将其他收入及其相应的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加以规范管理。
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第一种观点,是理想化的,与当前现实还有一定差距,应该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第二种观点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加强对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因此,新《规则》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鼓励行政单位组织创收活动,也不改变财政拨款是行政单位资金来源主渠道的资金供给模式。
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级次
《规则》第七条规定: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1、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2、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3、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
简言之,就是向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领经费,但又需对下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为二级预算单位;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无论向谁报领经费均为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预算单位一定是一级预算单位,但是,一级预算单位不一定就是主管预算单位,如,省(市)的厅(委、局)直接从财政部门领拨经费,应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如果这些厅(委、局)有下一级预算单位,则是主管预算单位;如果没有下一级预算单位,则是基层预算单位。
《规则》第八条具体规定: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正确划分预算管理级次,明确各级财务的职责,对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确定上下级财务关系,防止因权限、责任不清而造成财务管理工作混乱;第二,有利于充分调动各行政单位的积极性,避免事无巨细均由上一级单位决策和事无大小均向财政伸手要钱的局面,增强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严肃性;第三,有利于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持正常的财经秩序。
三、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规则》第九条规定: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办法的内容
1、“收支统一管理”,是指行政单位应将各项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这是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就是说,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将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编入收入预算,并根据全部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行政单位还应将全部的收支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根据行政单位工作计划、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以予以核批。
各行政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核批的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2、“定额、定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确定行政单位财政预算拨款额度的办法。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单位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国家财政状况,对行政单位的基本消耗所确定的经费拨款额度。
如按行政编制或实有人数及人均定额标准确定的公务费、差旅费等,按车辆数和标准消耗确定的汽车燃修费等。
对行政单位经常性支出预算的测算和拨付一般采用定额办法。
定项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为完成某一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专门安排的经费拨款额度。
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单位的专项会议费、专项修缮费、专项购置费和专项业务费等项目支出预算采取定项拨款办法。
对专项经费具体采取“按项报批、专款专用、专门核算、追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在申请专项经费时,要按规定程序,分项单独申请,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按项审查核定。
行政单位收到专项经费预算后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安排使用资金,进行专门核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和挪用资金。
行政单位还需按有关规定编报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对专项经费进行追踪监督,以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需要说明的是,定项拨款一般是根据行政单位的特殊工作任务确定的,不是所有行政单位都有定项拨款,定项拨款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当工作任务变化,没有专项或特殊工作任务时,可以不实行定项拨款。
定额拨款和定项拨款两种办法可互相结合使用,专项经费预算也可依据定额方法确定。
3、“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是指行政单位收支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确定,除特殊因素外,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支出,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不再追加财政预算拨款。
行政单位应加强管理,采取节支措施而形成的收支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部门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属中央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中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部门预算。
属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按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本级预算。
注:
不同结余管理办法不同。
(二)实行新预算管理办法的意义
1、有利于统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全面反映行政单位预算的收支状况。
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将其全部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便于根据收入预算的规模,按照量入为出和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支出预算;便于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支出去向,掌握和控制收支总体规模;便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也为财政部门合理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提供可靠的依据。
2、有利于合理分配预算,保证行政单位的基本开支需要。
对行政单位实行“定额、定项”的拨款方法,就是根据行政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特点,结合财力确定合理的定额或支出水平,实行这种办法既可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又能够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特殊或专项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必要的项目支出,保证行政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有利于强化行政单位预算约束力,增强单位控制支出的责任。
实行“超支不补,结余和结转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有助于增强预算管理的约束力,调动行政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超支不补,可促使强化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实行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有助于发挥节约支出的主观能动性,防止突击花钱,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
四、预算的编制
(一)预算的编制要求
1、收支统管。
行政单位要将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编入单位的收入预算,这两部分构成行政单位支出预算的全部经费来源,因此,行政单位要将全部的收入和全部的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行政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2、统筹兼顾。
行政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刚性”支出和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务费、业务费等必不可少的支出;行政单位可用的其他收入作为行政单位经费来源的补充,要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安排必要的基本支出。
3、收支平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
行政单位在安排预算时,要按照收入情况,安排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
支出预算要具有可靠的经费来源,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安排支出。
(二)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在编制预算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清理核实对行政单位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的各项基本数字。
如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工资项目实有人数、房屋面积、取暖面积、车辆数等。
二是掌握预算年度内影响行政单位预算收支的有关政策以及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
三是正确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测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趋势,确定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和影响程度。
(三)预算编制的方法
行政单位要在完善各项支出定额的基础上,运用“零基预算”、“基数加增长因素”等方法,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使行政单位收支预算做到真实、可行,要切实发挥预算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编制预算的具体方法是:
1、收入预算的编制。
新《规则》规定,行政单位收入预算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组成。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数,应根据定额标准和对专项经费的申报管理要求编列;其他收入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编列。
行政单位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把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作为单位的收入来源,编进本单位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行政单位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行政单位在编列支出预算时,要对支出进行合理分类,并根据要求分别编列。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在对行政单位进行分类分档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收支情况和保证正常运转的需要,测算制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项目单位对项目支出的实施全程监控。
五、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新《规则》第十一条对行政单位预算的编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概括地讲,就是“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1、单位提出概算
行政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和各项支出组成的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参照行政单位编报的收支概算,按照预算编报审批原则测算、分配下达单位预算指标,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指标。
3、单位编报正式年度预算
行政单位根据财政分配的预算指标,核实调整单位各项收支,按照预算编报的要求,正式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
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行政单位预算,应进行认真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批复下达。
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预算的编制,仅仅是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始,圆满完成单位预算,还需认真组织实施。
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
预算调整是指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批复后,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减少)收入或者支出,使原批准的预算发生变更所进行的调整。
为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
例如:
由于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对行政单位有直接重大影响的,如机构改革、人员增减变化较大或者行政单位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化等。
行政单位非拨款收入预算发生变化,需调增、调减单位支出预算时,按照新《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在批复单位决算时审核确认。
需强调的是这部分预算的调整,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七、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行政单位决算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用以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
(一)决算的编制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按程序办事
这是编制决算草案在组织工作和程序上应遵守的原则。
行政单位决算工作涉及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涉及预算、税务、财会、统计等部门,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统一领导下,分工明确,并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之间,从主管部门到各单位,协调配合,共同行动,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保证年度决算工作能够按期顺利完成。
2、符合法规、掌握政策
这是编制决算草案在政策上应遵守的原则。
决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具体工作,为了保证决算质量,关键是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政策。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编制决算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决算的编制要求、报送审批程序及决算审查中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出了相应规定。
3、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这是决算编审工作在技术上应遵守的原则,由于技术中有政策,需要通过讨论对技术规范达成共识,要强化决算的质量意识,提高财政决算水平。
“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八字方针是决算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也是对决算审编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真实准确要求决算收支数额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真实填报,凡当年已发生的财政收支,都要如实作为预算收支列入决算。
各级财政决算和各类财务决算,都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逐级汇总的原则,不能以估代编而将客观数据主观化。
全面是要求内容完整,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的决算编审要求,以及布置的决算表格一项一项地落实,搞清决算口径和各项具体规定,认真填报齐全,不能自行取舍和遗漏,减少决算工作中的技术性失误;并要根据决算报表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总结的决算报告,为今后加强管理打下基础。
及时就是决算上报及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把握好编制决算草案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度,在保证决算质量的前提下,力争缩短编制决算草案的时间。
在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财政决算工作效率每年都有明显的提高,有利于做到及时上报。
(二)行政单位决算的编制方法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这是对决算编制方面进行了政策上的规定。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基层行政单位都必须在搞好年终清理、结清会计账目基础上,及时、正确、完整地编制行政单位决算,填报行政单位决算各表数字。
基层行政单位决算编成后,连同行政单位决算说明书,经机关领导审阅签字,正式报送上级单位。
上级单位连同本单位决算汇总报送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的汇总单位决算。
然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汇编财政总决算的依据。
(三)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批程序
1、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查
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查层次和机构自下而上为:
(1)上级对下级决算进行的审查。
包括:
一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决算进行的审查,如主管单位对二级单位的审查、二级单位对基层单位的审查;二是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总决算进行的审查。
(2)财政机关对同级主管部门的部门决算的审查。
(3)立法机构对政府总预算的审查。
(4)政府审计机构对政府预算的审查。
在上级对下级、财政对部门的决算审查中,决算审查工作和决算汇编工作交叉进行。
2、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代会审查和批准。
”
各级总决算由同级政府审查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再报上一级汇编;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决算经本级政府审查后,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然后上报财政部汇编国家决算。
国家决算包括中央决算和地方总决算,中央决算草案,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经过逐级审核汇总编制的国家决算,由财政部连同决算说明书呈报国务院审查;经国务院核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代会审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大常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通常,上年国家决算是和当年国家预算同时审查批准的,基本程序是:
财政部长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说明预算收支的完成数字、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并提出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
经过反复讨论,代表们如基本上没有意见,即可通过批准。
国家决算经全国人代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即代国务院批复各省(市、区)总决算。
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单位决算,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复。
中央各主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决算,分别批准所属单位决算。
地方各级总决算由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同级人代会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节 结转和结余管理
一、行政单位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
新《规则》特别明确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
注意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并明确结转和结余资金,均要纳入财务监督管理。
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和处理方式上做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2、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3、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中央部门可统筹调剂使用下级单位结余资金。
从《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及与旧管理办法的区别中看出,财政部进一步规范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方法行之有效,措施强劲有力。
二、行政单位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形成的原因
分析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问题,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既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层面上的因素,也有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原因,既有国家宏观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也有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层面
1、财政政策与制度方面。
根据原行政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在这一政策激励下,一些单位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客观上促成了财政资金结余;也有一些单位不认真执行预算,不按进度使用资金,认为本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形成财政资金结余。
此外,行政单位实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制度,这一制度下,大量的往来款项没有结算,虚增了结余。
对于一些重大项目,由于项目实施周期较长,一般要跨年度才能实施完成。
而预算额度有时一次性下达,下达的预算不能全面支出,需要结转下年按项目进度继续使用,从而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形成项目资金结余。
2、预算管理体制方面。
实行部门预算改革以来,提出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采用以零基预算为基础,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综合预算要求。
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因多年惯性以及零基预算需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实际上仍延续了“上年基数加增长”的传统方法。
由于无法预先掌握下年的工作计划,对需要编制多少经费预算才能适合本单位的发展需要预计不够精确,造成预算编制不细、不实、不准。
部分切块资金预算编制较粗,项目具体使用单位以及所需资金未能在编制中详尽体现,给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留有调剂空间,形成资金在部门滞留。
我国一直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而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要等2—3月份以后举行的各级人代会审批,致使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先于人代会审批日,造成部门预算获得批准并开始执行的时间滞后于预算的编制。
部门预算下达到实际执行单位在4月以后,预算执行时间少了3个多月,有些经费当年无法安排支出,形成资金结余。
有些项目预算到12月还办理追加,拨款时间更晚,下达到部门后无法执行,也增加了部门财政拨款结余。
(二)微观层面
1、上级管理部门。
由于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上级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普遍重视,加大了管理力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措施,大大节约了财政资金的支出,从而形成资金结余。
预算执行过程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需要变更、终止、调整预算
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在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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