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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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模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
任
清
单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
(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
(四)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五)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
(六)对建设相关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管
(七)对建设(市政工程)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
(八)对建筑(市政工程)市场的监管
(九)对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十)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
(十一)重大案件查处
(十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
(十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
(十四)对建设工程档案质量的监管
(十五)对建筑工程造价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执法。
依法处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
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县统一定额和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程标准、经济定额、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贯彻执行《建筑法》及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本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县统一定额和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程标准、经济定额、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
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协调、处理、仲裁全县工程造价的有关问题;
收集、汇总、上报本县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全县建筑施工企业预算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
本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拦标价和结算的审核备案工作;
2
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县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
负责全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房产确权方面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负责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业务及评估;
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签证、核批、立契、过户管理;
接受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物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指导全县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工作;
负责主城区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负责直管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办理、保存直管公房产权证件;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
对县区内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房产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有关房产确权方面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4
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设工程节能减排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
协调县内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
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负责全市墙体材料革新、推广的协调和管理;
按规定征收、核退、管理和使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承担上级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设工程节能减排工作
5
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监管,监督建设程序的执行,监督管理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招投标;负责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行业管理;负责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业的各项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在全县的实施;
应调整为:
“国家和省市建筑业的相关规定、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落实;”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全县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及项目经理资质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本县范围内违法工程的查处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负责外埠进县施工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管理;
应调整为:
“负责外阜施工企业的进市备案管理;”
负责社保费的统筹和管理工作;
负责本县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查工作;
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办理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
负责全县建设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备案;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审查违法行为处罚及不良行为的记录;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审查从业人员的培训认证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核准招标申请,认定招标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组织招标资格,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对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管理监督;
负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调节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审查与管理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资质;
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采集、提供与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入场交易登记、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发放招标文件,招标评审、中标通知的发放;
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招标各方面提供洽谈、开标、评标会议场所、提供相关会务服务;
统一协调整个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为驻场机构及相关管理服务;
负责招标文件的档案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
受理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掌握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负责与企业签订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并落实目标责任制;
检查指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及逾期整顿不力的作业场所,下达《停工通知书》;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实施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初审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底制度。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交底制度的通知》冀建安办[2011]25号
对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稽查管理;
根据有关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负责工程报建及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6
负责推进全县城镇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村庄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和管理;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规划及相关工作。
负责推进全县城镇化建设工作;
制定全县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和村镇住宅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村镇产权产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负责村镇建设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
研究制订全县建设各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和资金筹措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做好城市(包括县城)道路、桥梁、路灯、供排水、供热、燃气、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研究制订全县建设各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和资金筹措及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做好城市(包括县城)道路、桥梁、路灯、供排水、供热、燃气、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供水方面已移交水利局)
负责市政公用企事业有关资质、许可证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
负责县城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地下管线布局及证件审批办理等工作;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按照养护、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依法对因需要在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上进行挖掘的单位进行审批;
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进行管理、办理审批手续,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区内排水管网进行疏通,并做好城区内涝的排水工作。
负责规范管理挖掘、破坏城市道路。
8
起草有关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政策和规章;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城镇房屋拆迁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镇住宅建设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
起草全县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
监督和指导房地产业开发经营和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本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制定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政策,负责全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及申报工作,监督改选方案的实施,核定回迁面积;
依据:
《**县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5]50号文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棚户区专项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
依据:
《**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56号文
组织参与对旧城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
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负责全县住宅产业化工作;
指导城镇住宅建设,参与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宅商品化工作。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全县城镇房屋拆迁改造管理工作;
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
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
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指导全县城镇住宅建设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
9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行业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地规划建设和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县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游园、河道及有关防护林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县城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审批、验收城区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申报和审批建成区内占用绿地、伐移树木等事项。
制定园林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和古树名树保护等级标准,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融资及各种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试验研究。
负责县城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参与组织和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10
制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科技论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职业教育和培训,管理建设系统专业经济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制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科技论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职业教育和培训;
建设系统职称、技术等级的申报、考核、管理工作;
11
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立法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报、发放和管理,以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立法工作
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报、发放和管理,以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2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相关资质、许可证审报、发放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相关资质、许可证审报、发放和管理工作
13
负责城区内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管理,对损坏城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负责城区内路灯、路名牌、车站牌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及维修,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负责城区内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管理,对损坏城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负责拟订城市路灯设施和景观灯饰、灯光亮化工程的规划、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监督指导路灯建设和日常维护;
负责霓虹灯和景观灯饰设置、灯光亮化工程的审批工作;
督促、检查、协调县区灯光亮化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内路灯、路名牌、车站牌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及维修,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14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县国土局
负责查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规划局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县城管局
负责查处城控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县住建局
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违法建设的行为;并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并查处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建设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县域内重大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住建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建局下属单位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廉租中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二)项目进度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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