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第六章 总包施工措施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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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第六章 总包施工措施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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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第六章总包施工措施项目
施工措施项目
1.临时设施3
1.1临时构筑物3
1.1.1现场临设平面布置图3
1.1.2负责现场的通道3
1.1.3车路及人行道3
1.1.4甲方和监理现场临时设施3
1.1.5承包人的办公室和货棚3
1.1.6承包人的工人生活基地4
1.1.7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工程承包人的用地4
1.1.8围墙、隔墙和走道4
1.1.9现场名称牌5
1.2临时用水电5
1.2.1临时供水5
1.2.2临时照明和供电5
2.脚手架、施工机械6
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安全支撑10
4.安全、文明施工10
4.1安全施工10
4.1.1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10
4.1.2消防设备11
4.2文明施工11
4.2.1临时卫生设备11
4.2.2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和恢复12
4.2.3减少对邻近居民的干扰12
4.2.4工人形象13
4.2.5出入现场及限制13
4.2.6工地保安13
4.2.7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垃圾13
4.2.8竣工后的现场清理14
5.施工排水、降水14
6.环境保护14
7.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15
7.1工程保护15
7.2避免恶劣天气影响的措施15
8.销售配合工作15
9.其它措施项目15
1.临时设施
1.1临时构筑物
1.1.1现场临设平面布置图
(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设计现场所有临建、临时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图纸上应明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办公区域划分,以及包括材料堆场、加工场、实验室、生活区、现场临时通道、出入口等。
承包人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应连同由其负责建造的临时建筑的做法说明一起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就布置图和做法发出修改意见的指示,承包人应相应遵照执行。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在施工阶段至工程竣工阶段根据现场施工和甲方售楼的要求对施工平面布置做出的调整,此费用已含在施工措施费中。
1.1.2负责现场的通道
(1)承包人负责选择及修整现场的出入通道、临时道路、施工区,确保其适用于施工期间,现场内的所有通道都应是全天候的。
(2)承包人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施工期间使用现有市政道路、设施及其它范围,支付上述所需的费用、押金以及自费修复由于其引起的一切损毁和损害。
(3)如有必要,承包人需负责场外邻近道路的硬质防护工作,直至政府相关机构或发包人同意时方可解除,承包人亦需负责拆除、恢复及清理。
(4)现场出入口可能在施工期间会根据发包人要求增减或移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上述开口的增减、移位及修复工作。
(5)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应考虑形成环路,以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的需要,承包人亦须同时确保有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消防紧急车道于发生紧急事故时供停泊消防车使用。
(6)承包人须在现场通道出入口设置通告牌,发布现场出入通告。
1.1.3车路及人行道
(1)承包人需确保通往现场及其周围的车路、人行道的顺畅,负责随时清理通往现场及其周围的车路、人行道上的建筑垃圾,如:
施工所产生的障碍物、泥土、垃圾、岩石等。
承包人的车辆、工人、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材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交通或其他人造成不便或阻碍。
承包人需负责清洗所有离开现场的车辆及机械(不论其所有权),确保不将泥土、泥浆、垃圾等掉于路上。
(2)承包人需确保所有开离现场的车辆及机械(不论其所有权)都是安全地荷载及加盖,以免在运载途中溢出或掉落任何垃圾或材料。
1.1.4甲方和监理现场临时设施(无)
1.1.5承包人的办公室和货棚
(1)承包人应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和货棚等临时设施,所有现场临建设施须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保证良好状况,承包人须于竣工后将该等办公室和货棚等拆除和搬走,并修复现场。
(2)承包人应为他自己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但承包人不需要为指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提供任何办公家具和设备。
(3)只要没有引起任何建筑结构部分的荷载超过设计的荷载量,以及不阻碍工程的完成或分段竣工(如有此要求),承包人可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指定的工程的完成部分贮存材料。
(4)承包人必须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位置提供独立的易燃物货棚,承包人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
1.1.6承包人的工人生活基地
(1)承包人应考虑为他雇用的工人营建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检查。
(2)若承包人认为现场供其搭设临时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够,须自费额外租地解决。
(3)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以及现场外任何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1.1.7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工程承包人的用地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工地现场部分地方划拨出来作为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工程承包人的物料贮藏间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区。
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工程承包人负责各自的临建搭设工作,任何搭建的临时建筑,包括临时办公室、货仓、蓬盖、围板等一切临时设施,在其用途完成时(除另有指示),必须完全撤走,并保持各地方整洁。
1.1.8围墙、隔墙(或围板)和走道
(1)承包人须按照工程现场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范对临时工地围墙的要求,为本工程施工现场设计、建造及维护所需的砖砌工地围墙和其他安全围护,包括围绕红线周界的照明及现场入口的金属大门;承包人还须按照工程的进度和各阶段的竣工提供任何新造的围墙、隔墙(或围板)及走道等,或者进行必要的改造。
(2)所有围墙、隔墙(或围板)及走道的建造方法应由承包人提出方案,但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3)临时围墙和围护(或围板)在外观上必须达到高度的一致和和谐,包括高度、用材、颜色等;围墙的表面处理的颜色、图案和标语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4)除非违背政府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在现场围墙上指定的位置以恰当的方式制作发包人的形象标识和宣传标语。
(5)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
(6)临时围墙(或围板)和出入大门的照明系统须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现场临时围墙(或围板)和出入大门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8)承包人承担因建造有关围墙所引致的一切开支,如(但不限于)设计费用、挖土及回填、基础及墙体、水泥砂浆抹面及油漆、出入口大门、照明系统等。
1.1.9现场名称牌
(1)承包人应在现场最显目的位置,设立一个钢质现场名称牌,用于书写项目名称、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主要分包人等的名称、负责人和企业标志等,书写的格式、名称牌的样式和尺寸、内容、设立的位置和建造方法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现场名称牌应在工程实际完工时拆除。
(2)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对现场名称牌的维护、重新油漆和书写。
1.2临时用水电
1.2.1临时供水
(1)发包人提供2个DN150个临时供水接驳口作临时供水,承包人应到现场察看了解清楚现场临时供水点具体位置和用水容量,负责自临时供水点位置自行接驳至各施工用水点,并确保水管管路畅通无阻。
(2)承包人须在现场为工程各楼层、各区域在发包人指定的位置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供水。
(3)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用水容量不足以满足施工期间正常施工所需用水及后期试验时所需用水要求,承包人需自费解决。
(4)承包人应负责接驳临时供水系统所需的一切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水管、管件、阀门、龙头及配件)和劳务,并承担在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日常用水的费用。
承包人亦须负责在合同期内对上述临时供水系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防止漏水或任何损坏。
本工程竣工后负责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5)在实际完工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向供水部门支付和缴纳所有有关费用,包括因额外供水而须缴纳的增容费,施工期间日常用水的费用,试验所耗用水的费用。
(6)虽然临时供水点是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仍须保持全天候的用水供应,发包人将不负责任何有关供水的索赔。
(7)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
1.2.2临时照明和供电
(1)发包人只提供945KVA(位置在项目用地东北角并见附图)的施工用电量给工程使用,承包人应到现场察看了解清楚现场临时供电点具体位置和用电容量,负责自临时供电点位置自行接驳至各施工用施工和生活区以及临时水的用电点,其中临时水电源及计量箱(具体规格见附图)由发包方提供,并确保用电正常。
(2)承包人须在现场各机房、各楼层、各区域由发包人指定的位置提供临时用电点。
(3)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提供一切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照明、施工机械和机具用电、试验和调试用电;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临时供电量不足以满足施工期间正常施工所需用电量及后期试验、调试时所需用电量要求,承包人需自费提供任何额外供电以完成本工程。
(4)承包人负责提供所有临时用电设施,包括临时电表、配电箱(保证三级配电箱间的距离不超过50米)、线管、电缆电线、开关、插座、36伏变压器、灯架、灯头、灯具、零配件等全部物料和劳务,竣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所有临时电力设施,以及支付一切费用。
(5)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
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
(6)在实际完工交付前,所有的用电费用都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向供电局支付和缴纳所有有关费用,因额外供电而须缴纳的增容费,以及施工期间日常用电的费用,调试消耗用电以及永久设备和系统调试所用的永久性电源的费用。
(7)虽然临时用电是由发包人申请提供,但承包人仍须保证现场足够的用电供应,承包人不得就任何有关供电的原因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8)承包人应提供足够功率的备用发电机为本工程专用,以备工地临时停电时所用。
附图:
2.脚手架、施工机械
(1)承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须提供和安装一切必要的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隔板、起重架的门架、马道、坡道、爬梯、临时架桥、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混凝土搅拌机和振捣器、以及所有其它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材、梯子、油布等,并保持其良好的操作运行状态。
(2)脚手架、挑平台、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施工机械的搭设应在所有方面都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如果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将被采用,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政府有关机构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所有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和政府有关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施工机械,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施工机械前,应书面请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施工机械是否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所有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施工机械,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安装。
(4)为保证工程施工期间外在形象的一致与和谐,除满足有关技术、安全和施工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结构、外观、所用材料规格、材料颜色等必须保持一致,安全防护网也应在满足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基础上,必须保证是全新的,且在颜色和规格上保持一致。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搭设脚手架前,应至少提前21天将脚手架搭设方案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5)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须在正常施工时间以外进行。
为了保证工程不因任何一部机械的损坏而中断,承包人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备用施工机械。
(6)承包人须提供及维修适当的楼梯和通道,以便发包人及其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员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日常检查。
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安全支撑
承包人负责所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包括模板体系、支撑体系和支护系统等等,承包人应对所有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的稳定及安全性负责。
(1)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他审批,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图纸和计算书,而此等图纸和计算书须经具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
所有方案的提交,承包人应预留足够时间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该等临时工程的任何修改意见或批核,并不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对临时工程的设计及方案须负全部的责任。
(3)所有对此等斜撑、横撑和顶撑等临时工程的审批所需的时间应被视为已由承包人在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中预留。
因承包人迟交方案而导致获得批准拖延,或承包人未及时按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修改执行而故意拖延,均不能获得工期补偿。
(4)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尽管如此,承包人应对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4.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论是否填报此项目报价,将被视为投标金额中已包括所需的任何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1安全施工
4.1.1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
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工程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
切实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要求现场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三宝,即:
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四口,即:
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临边,即:
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内外脚手架,即:
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施工用电,即:
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
施工机械与用具,即:
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
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须在现场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师,全职负责及督促落实上述安全措施。
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或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承包人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指令要求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因停工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4.1.2消防设备
(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需要提供灭火器、沙桶和其它有效的消防设备,如临时消火栓、水龙带、阀门。
特别是应在建筑物最高点安装足够的供水设备(如临时消防水箱、水泵等),并设有足够的水管,保持稳定的水压,能到达建筑物的任何部分。
(2)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在工程实际完工时和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迁走。
(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存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4)承包人应随时遵守当地政府法则,符合发包人规定的要求。
4.2文明施工
4.2.1临时卫生设备
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或其它所需地点提供临时卫生设备和排污水管,供所有工种(包括各指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的工人无偿使用,卫生设备需保持实用和卫生。
施工期间保持整个现场和建筑物及所有货棚、车间和办公室等临时建筑的环境清洁、以达到发包人和有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1)所有临时卫生设备须接驳至市政污水系统,承包人负责一切接驳工作,包括一切申请手续及费用,包括缴纳市政公司要求的排污费及环境部门要求的环卫费用。
(2)承包人须遵循有关部门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排污系统达到当地排放标准。
(3)当卫生设备不是连接到污水系统时,承包人必须每天进行清倒和消毒,及在竣工后拆除和搬走。
承包人须要求其员工及其分包人的员工使用临时卫生设备,并禁止工人在工程现场内其它地方大小便,违例者立即解雇,并对承包人予以罚款。
因工人违反上述规定使任何工程遭到破坏或污染,均需由承包人自费完全拆除和重新施工,并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
(4)因承包人疏忽上述工作导致的索赔或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免除发包人承担一切有关上述的责任。
此外发包人保留雇用其他承包人代做上述工作而向承包人扣回有关费用的权利。
4.2.2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和恢复
在整个施工期间,可能受到干扰或损坏的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地下管线等(如:
邻近地皮、建筑物、树木、道路、栅栏、护墙和挡土墙、电缆沟、高架电缆、电信电缆和光缆、市政供水管、排水管及其它市政配套设施),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和维护,并用明显的标示做好标记。
(1)承包人应保证其员工、分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不会损坏上述设施。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任何损坏,需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和罚款,同时应使发包人免受此等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
(2)指定分包人进行可能影响或损坏上述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等的施工,承包人应要求指定分包人保护和维护上述设施。
(3)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工地红线内正在使用和已停止使用的管线设施(如有),确保红线内所有管线在开工前或在不影响工程进度下更改或拆除,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4)承包人因临时或永久工程施工需临时中断任何市政设施的总管或其它设施时,应首先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相关许可,并承担有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保证此类中断的时间尽可能短。
4.2.3减少对邻近居民的干扰
承包人保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噪音及粉尘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可能或已经导致扰民的工作,且不接受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1)在符合政府规定的前提下,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
(2)承包人须注意施工现场的位置,以及和现有房地产之间的距离,并适当地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尽量减少对邻近房地产或道路的损害、噪音或任何其它的干扰和不便。
(3)现场内可能引起灰尘的地方,须定时洒水;运送至现场或由现场运走的物料或垃圾应盖好。
(4)承包人使用的一切机械与设备,在操作及维修时以产生的噪音最小、产生的烟尘及异味最少为原则。
必要时使用消声器、减声器、吸音装置或屏幕以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并令发包人满意及符合有关的政府规定。
(5)指定分包人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出现或正在进行的扰民施工,承包人应及时要求指定分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否则如果承包人未按此履行职责,而出现了因指定分包工程施工造成的扰民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4.2.4工人形象
现场除指定分包人、独立专业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外,总承包及自行分包的工人需统一着装、安全帽、工牌上岗。
4.2.5出入现场及限制
承包人应不准任何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来访者进入现场。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临时保安亭处准备一本来访者登记簿,用于登记所有进入现场人员的名字、进入现场目的和进入现场时间等内容。
现场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设有《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告示牌,确保每个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并确保其人身安全。
承包人须为来访者提供安全帽及临时工牌,工地只设一个出入口供来访者出入。
4.2.6工地保安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工地保安负责看管工程、现场所有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包括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工程承包人的),防止遭破坏或盗窃,直至竣工后发包人接收整个工程止。
否则由于承包人保安看管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包括承包人、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所雇用工人之间的斗殴。
(3)所有出入口应设有闸门,并在非工作时间关上及上锁。
同时,对进出工地的车辆及物料等应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必须进行登记。
每出入口均应在开放时任何时间内派有一名保安人员看守。
(4)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承包人直接雇用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保证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4.2.7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垃圾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确保没有随意堆积或乱丢乱弃的垃圾。
(1)承包人于每一层由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设置垃圾收集点,收集承包人及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工程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垃圾,包括废弃的支撑件、物料等,承包人负责及时清理。
没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现场不允许堆放多余物料或垃圾,同时承包人须遵守任何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清理垃圾及清理现场的指示。
假如承包人不遵守此等指示,发包人可另雇他人进行清理工作,由承包人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2)发包人售楼期间,承包人负责随时清理现场进行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任何垃圾,包括临时工程的拆除及运走。
4.2.8竣工后的现场清理
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工程使用状态。
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装备及临时工程。
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5.施工排水、降水
(1)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交临时排水方案,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行。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和预留所有审批所需时间,承包人不得藉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排水系统应包括必要的临时排水管、排水井、集水井、临时渠道、水泵等抽水设备。
保证所有工程挖土区及地下室的干燥,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没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承包人应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排水设备移走,由永久性排水工程代替。
若现场范围内积水未能及时排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的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应满足政府有关市政管理机构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的要求。
(4)承包人必须为进行抽水作业从政府取得所需的任何批准,并在进度计划中预留为取得该等批准所需的时间。
6.环境保护
本工程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条款,确保周围环境免受污染和破坏。
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条款提供和设置一切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任何性质的污染。
承包人为提供任何环保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环境保护重点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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