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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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属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各施工单位)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法人施工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公司(直营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的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工程部是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局下设的非常设机构。
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局领导下,研究、协调、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指挥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委会组成
1、安委会由局领导、有关部门领导、法人和直营公司主要领导组成。
主任由局法人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局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正职或副职领导担任。
2、安委会内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委办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安委办主任由安全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第八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组织安全专业人员对本局重点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各施工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向局反映重要安全生产问题的信息和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
2、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对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以及国家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在局授权下,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向局决策机构提出正式报告。
4、根据需要组织全局性的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
5、定期听取各施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6、协调有关单位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安委办的职责
1、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筹备安委会会议及安排重要活动。
与各部门之间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
2、建立局级专家组,为重大事故调查和安全评估聘任专家。
3、定期召开专家小组会议。
要求被聘专家每半年提出一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专家聘任期为三年,根据需要可连聘。
4、建立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档案库和数据库。
5、贯彻并监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向安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6、办理安委会领导交办的事务。
7、定期编发安全生产简报。
第十条安委会工作制度
1、安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汇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局安全生产问题的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总部安委会成员单位业务工作会,及时研究有关事宜。
在特殊情况下,安委会主任可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2、每次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之前,各成员单位应将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委办。
3、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安委会做出的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
4、安委会文件须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十一条局建立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全局安全生产奖励先进使用,基金抽取比例为各单位年营业额的万分之一。
各单位应在年终一次性上缴至局资金部。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提取不少于合同额的2%的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管理费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管理费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差旅等项管理费用。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
3、企业自有职工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
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
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侧边、基坑周边等)的材料、人工费;
洞口安全防护设施(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通道口等)的材料、人工费;
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等。
3、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人工费;
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低压变压器、低压配电线、低压灯泡等。
4、脚手架安全防护
安全网、踢脚板等的材料、人工费。
5、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卷扬机等中小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材料、人工费。
6、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等购置、安装费;
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
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扫的人工费等。
8、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含资料、差旅、培训费等)。
9、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购置、制作及安装费用。
10、安全评优费用。
11、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费。
12、季节性安全费用:
夏季防暑降温药品、饮料;冬季防滑、防冻措施费用。
13、施工现场急救器材及药品。
14、其他安全专项活动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安全防护费用应在每年年初由负责有关部门制订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纳入企业年初的财务预算范围内。
各类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前制订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及详细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按月汇总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管理费和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建立安全生产费用辅助帐(见附页)。
为使企业已发生的安全防护费用可以量化统计,上述费用在发生后应据实单独列支。
具体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在“间接费用”科目下增设“安全防护费用”为三级科目。
用以核算项目经理部发生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防护费用。
其中原在“低值易耗品摊销”项下核算的“劳保用品摊销”改在本科目下核销;原直接计入工程直接成本的因搭建各类临时性防护措施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及相关的租赁或周材摊销费用等均在本科目内核销;与安全防护相关的用以维护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以及针对现场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所进行的安全教育或培训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法人层次单位在核算各项安全防护费用时,不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其发生的各项科研、劳保、培训及会议费用等,仍在管理费用相应二级科目下列支。
但在制作会计凭证填写摘要时,应说明属安全防护费用,利于统计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对已经审批的年度安全防护费用预算或项目安全防护投入计划,各单位应组织资金确保实施。
主管安全的部门对年度安全防护费用预算分解为月度安全防护费用计划,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费用的投入、支出。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分层次管理即:
工程局监督与管理,工程公司管理与组织,工程(分公司)项目组织与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建设部、中建总公司的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局设工程部,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照1人/10万平方米(中建总公司要求,相应产值5000万元)配置人员,不能少于6人。
分公司、直营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不得少于3人。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不少于1人;
1-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设立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专业配备人员。
其它类型项目(分类见《项目管理手册》)按下列数量设置:
项目部小型以下的施工项目配备1人,
中型施工项目配备2人,
大型施工项目配备3人,
特大型施工项目,按专业配备安全员,组成安全组。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相应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各施工单位必须对自有的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资金的投入,应每年在施工营业额中提取不低于1.5%,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置、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
3、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4、安全检查、安全奖励经费。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7、用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防治职业病、职业危害的费用。
各级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开支,执行《中建七局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工程项目分布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批准所属各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等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各施工单位必须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保险费可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使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做到持续改进。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建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为明确本企业有关部门、个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任,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本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方面)。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全局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总的领导责任。
2、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人员配置,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主持局安委会或专题办公会,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制定局的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管理及投入计划,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文件并保证有效实施。
4、督促各级管理干部和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列为重要管理目标纳入各级承包管理责任目标中,保证局的策划、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的实施。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所需各项资源配置,保障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要求。
6、组织领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及时安排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整改工作。
7、组织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改进和预防措施。
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资料的完整性。
8、依法组织企业安全评价、考核,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局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定期向上级、职代会、工作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10、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措施并保证实施。
4、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目标、指标及专项方案措施的执行情况。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活动。
8、负责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复核换证工作。
9、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10、执行行政主要领导授权。
其他副总经理在各自分工范围内抓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在各自业务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局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对本局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局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安全达标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和多发事故防范,组织科研攻关,提出技术措施。
3、在局长授权下负责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糸的设计策划和实施运行。
4、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批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在领导组织审查大型、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最大效能,审批直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技术鉴定、模拟试验报告和提出安全技术改进措施。
7、负责组织特殊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
8、负责领导有关部门对安全专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对安全教育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经理(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奖惩办法等。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分解、考核安全生产指标,对本单位保证安全投入负责。
4、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5、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6、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或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和改进安全生产的办法、措施,组织对直接责任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定期考评工作。
7、组织制订并审批安全达标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有关管理方案,努力改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8、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
9、发生等级事故时,要立即向局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组织或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落实。
10、接受地方政府、上级部门和党委的监督指导,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部门和职代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作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主管安全副经理(副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年度管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领导安全业务部门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文明施工、环保、职业危害防治等各项管理活动。
4、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按“三定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整改。
5、负责安全生产教育、考核、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复审、换证工作。
6、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落实工作事宜。
7执行经理(厂长)授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厂)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在经理(厂长)领导下,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会同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防护水平的安技项目和实施措施。
3、组织、负责安全技术教育工作,抓好企业各类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4、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当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时,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5、指导基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大型、重点工程要亲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组织重要项目和特殊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评价工作。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鉴定和改进措施。
7、负责本单位特殊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
8、完成经理(厂长)指派的有关任务和执行经理(厂长)授权。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保证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人员、资源、措施、职责、目标落实。
2、认真贯彻执行当地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管理办法以及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奖惩办法等;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组织对新工人的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入场教育、季节性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
3、组织制订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计划和安全技术交底,要切实做到施工生产任务和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评比,同时总结。
4、支持、督促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安全验收和隐患整改;接受地方、行业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并及时落实相关工作指令。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组织每季度的安全评价和安全考核活动。
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使安全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安全防护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努力改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做到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安全生产。
7、认真组织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并确保其有效性和相关资料完整性,组织好“三商”评价考核和安全职责落实、管理工作。
8、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听候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
9、凡因决策、指挥失误造成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常注意督促检查。
2、协调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
3、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
4、组织实施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有效实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5、组织安全设施的验收和大型设施、设备的安拆、检修、定期检查和校验登记工作。
6、搞好分包队伍安全管理。
7、做好和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等方面的沟通工作,执行其指令。
第三十五条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
2、每天对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查出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3、参加项目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认真进行整改。
4、监督、检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定期收集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5、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制作、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管理资料,及时填报上报项目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7、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抢救伤亡人员并立即上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反映事故情况。
第三十六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制订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应急救援预案。
3、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止各种伤害的具体措施并督促检查指导落实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做好项目员工及“三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推广“四新”等教育工作。
5、指导业务部门和基层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工作;支持安全人员全面正确行使职权。
6、协助项目经理搞好各类安全活动,组织工程安全技术交底,重点部位要亲自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分析,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
8、组织和参与项目安全验收、安全评价考核、隐患整改,安全达标评先申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分公司(直营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提出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管理办法以及本企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奖惩办法等;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认真组织对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教育和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努力改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做到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5、组织领导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指导督促项目部、工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有关方案、计划。
6、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要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听候处理;发生重伤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按“四不放过”原则,配合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在10天内向上级写出书面调查处理报告。
7、凡因决策、指挥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直营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组织提出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方案并签署审核意见,指导业务部门和基层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要提出各施工现场有针对性的防止各种伤害和季节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并督促检查指导基层落实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3、负责组织搞好职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规的教育和考核。
组织对项目部、工长、班组长的安全技术交底,重要部位要亲自进行书面交底。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分析会,从技术上进行检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5、有权制止任何忽视安全,违章蛮干的作法,必要时可责令停工整顿。
6、接受经理授权,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工长(技术主管)、栋号长、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坚持跟班作业和跟踪检查,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2、组织对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组织职工学习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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