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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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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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4.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八条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
1.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释。
(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四)装机容量4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存在严重缺陷等,对水库泄洪、正常蓄水造成较大影响。
(八)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九)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水电站水坝(库)、火电厂灰坝发生垮坝、漫坝。
(十一)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释、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十二)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对外限电。
(十三)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
(十四)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事故归属
(一)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定为该企业事故。
(二)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有关协议确定。
协议未作规定的,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
若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三)发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事故。
(四)企业到外系统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造成本企业人身伤亡,按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归属及责任。
(五)企业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如果属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六)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的生产性工作中,造成的设备事故均定为系统内企业事故。
在企业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特定责任释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七)发生以下情形,定为发电企业事故:
1.员工释或非本企业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人身伤亡。
(八)因公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释,统计为该单位事故。
(九)发生建设单位负责任的事故,统计为该单位事故。
第十二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在6小时内由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定为一次事故。
第四章事故汇报
第十三条即时报告
(一)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二)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后,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若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还要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要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其中较大以上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三)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相关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对电网停电(用户供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已经(正在)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事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必要时,集团公司、有关二级单位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
10人以下重伤、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必要时,集团公司、相关二级单位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
对未造成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时,则由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相关二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统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相关二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四)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3.因事故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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