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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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试行
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试行)
项目部
颁布通告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试行)》经_集团公司_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矿所属各单位(部门)应认真贯彻学习本细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签名:
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究“三违”及安全隐患处罚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五章采掘
第六章爆破管理
第七章一通三防
第八章技术管理
第九章矿山救护
第十章机电运输
第十一章消防
第十二章物资管理
第十三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章奖励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法规、条例、指令,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第三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均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责任者,除给予处罚外,还要到安全学习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劳模,并存入矿档案。
对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按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开除出矿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细则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制违章罚款通知单,统一由安检科交给财务部门代扣。
行政处分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矿调度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刑事责任移交地方司法部门处置。
第五条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不明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由基层单位责任人追查责任,落实罚款。
矿及安检科只对基层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三违”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职工认识“三违”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持做到“安全在心中,岗位在脚下”,实现本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二章查究“三违”及安全隐患
处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法制观念,实现依法治矿,做到依法监督,依法检查,照章处罚,达到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1.“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反“三违”人人有责。
对违章人员的违章行为,首先要进行制止,查清灯号和姓名,并报告安检科。
2.将“三违”人员的违章情况在全矿进行通报,通知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进行停班。
违章人员到安检科登记姓名、工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地点、违章事实。
3.对“三违”人员到安检科学习班,学习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岗位作业标准,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及矿有关文件和规定。
职工违章在学习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迟来一天罚款50元。
学习结束后,由安检科培训讲师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开上岗通知单到所在单位。
4.对态度不端正的“三违”人员要在人员集中下井时间,到井口进行曝光,用扩音器喊话,警示大家。
不到井口曝光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5.“三违”人员要写出书面检查,深刻反省,认识违章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接受教训。
做出安全保证和承诺,今后不再违章。
6.一年内第一次“三违”罚款,安全培训最低3天,第二次“三违”,安全培训半个月(培训期间发基本生活费),通过严格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三次“三违”,安全培训1个月。
凡一年内出现三次严重“三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7.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照处罚细则给予“三违”人员罚款,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矿察看、开除),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安全隐患的处罚
1.对“三违”人员及隐患依照处罚细则由安检科开具“罚款通知单”。
2.被罚单位(人)收到“罚款通知单”后,到安检科以现金形式交罚款,安检科开出收据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被罚单位(人)自存。
自“罚款通知单”下达之日起5天内将罚款交清,否则加倍扣罚。
10天仍然未交的停工处理。
3.“隐患整改通知单”主要针对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有限期整改、警告、、并处罚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
4.“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安检科、被查单位各一联,队组隐患整改完毕后,及时将整改反馈单上交安检科,由安检科组织人员进行跟踪复查。
第九条举报“三违”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提高矿井规范化作业,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加以控制,加强人的管理,以人为本,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特制定举报“三违”人员管理办法。
1、人人都有反“三违”的权利,都可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于举报“三违”人员安检科对此保密。
2、举报人员可以以各种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必须把自己的姓名以及违章人员的违章事实、姓名、违章地点、时间等详细资料汇报清楚。
3、安检科接举报电话或书面材料后立即派人追查、落实、查证,把“三违”落实清楚,并进行通报。
4、对举报“三违”人员提供的事实正确可靠,要给予一定奖励,一般“三违”给予奖励50元,严重“三违”给予奖励500元,重大“三违”报矿领导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举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不真实或瞎报给予适当的教育批评。
举报单位设在安检科,井口设立“三违”举报信箱。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对上级和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命令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未经矿领导同意私自不按时上岗值班、跟班,罚款300元。
第十二条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后,由安检科培训老师开上岗通知单,考试不合格违规开上岗通知单,罚培训老师100元。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安排上岗的、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
第十四条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仓库等岗位工或其他人员违反防火制度而引起火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主要责任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上级公司检查中,出现的罚款项目,双倍处罚所在区队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凡个人罚款由集体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并罚500一1000元,对原被罚人员再次加倍罚款
第十九条对拒绝签收或撕毁隐患通知单者,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条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通知、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不付诸实施,罚责任者200元,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在工作、施工前对规程、措施不及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的,罚300元。
第二十二条不遵守开会、学习纪录,打瞌睡、开小会、搞小动作、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来回走动等,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三条不参加班前学习的,罚100元;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学习的,罚100元。
第二十四条不开班前会私自入井的,罚100元。
升井后不开班后会的,工人罚200元,队组责任人罚款100元,班前会班后会无记录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十五条本矿职工管理人员,泄露企业重大机密,扣除当月工资,开除出矿。
第二十六条安排的工程因未报计划或报错计划造成不能施工或不能使用时视情节罚有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调度会、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落实解决时处罚有关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安检员、瓦检员、电工、运输工及其他井下作业人员向调度汇报安全问题,调度不组织落实的罚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调度室无规程、措施而盲目安排施工生产时,罚责任人200-500元,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视情节严重处罚500-2000元。
第三十条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本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进入要害场所不登记,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要害场所,处罚值班人员200元。
第三十一条井下严禁坐在电气设备和移动设备上休息,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二条井下严禁坐在炸药箱、雷管箱上,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考勤,如发现徇私舞弊多报出勤,一经查实,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并在下月扣除多报的出勤工日。
第三十四条机房、硐室无供电系统图、二次接线图、巡回检查部位图等相关张挂图板缺一项罚有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五条档案室相关科室未办手续借出图纸、资料时,有一份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丢失时有一份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三十六条档案室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保密资料时,罚责任者200元,丢失保密资料时罚责任者300—1000元,并另按保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运输设备、供排水设备,无技术参数牌,罚有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八条矿井停电,当班工人未经调度室许可洗澡者,每人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检身工工作不负责任,使带病者、带烟、带火者、醉酒者,未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入井,每发现1人次罚检身工100—500元。
第四十条出井人员丢失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等除照价赔偿外,丢一种另行加罚100元。
检身工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汇报,有一人罚检身工100元。
第四十一条机房、硐室不保持清洁、整齐、脏乱、差,有一处罚值班运行人员100元
第四十二条主提升绞车房通讯电话或线路损坏不及时汇报和汇报后不及时处理有一起罚有关责任人100—200元。
第四十三条安检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督促处理、不汇报,罚300元,累计三次清除出安检部门。
第四十四条安检员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有人举报如实或查获一次处罚200元,并清除出矿安检部门。
第四十五条有关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时,每缺一项罚有关科、室、队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六条矿科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没有完成月度入井次数,扣除当月工资10%。
第四十七条科队管理人员没有完成月度入井次数,每少一次,罚200元。
第四十八条对“三违”检举、处理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100-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四十九条不按规定完成班后汇报的,罚100元。
第五十条班组长不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罚200元。
第五十一条在井下乱扔杂物、纸袋的罚50元。
第五十二条在责任区内发现纸袋、塑料、纸箱等杂物,罚责任者单位100元
第五十三条不经检身入井者,罚款100元;对拒不接受检身、无理取闹、扰乱秩序的,罚500元。
第五十四条巷道行人不听从把钩、信号工和安检人员的指挥,罚100元。
第五十五条酒后入井或上岗者,罚款200元。
第五十六条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穿长筒靴、不随身佩戴矿灯和自救器者,罚200元
第五十七条岗位工工作期间干私活、办私事,罚100元。
第五十八条职工拒绝考核小组现场考核的,罚200—500元。
第五十九条职工拒绝服从调度指挥的,罚200—500元。
第六十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拒不完成现场交代任务者,视情节,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取消当日出勤工。
第六十一条漫骂各类工作人员者,罚200元。
第六十二条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者,罚200元;破坏宣传栏、标语者,罚300元。
第六十三条“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单位和姓名者,除按原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外,另视情节加罚300—500元。
第六十四条在井下拆矿灯者,罚300元。
第六十五条地面作业工人工作时间不戴安全帽罚100元。
第六十六条地面各类仓库、操作间、车间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全长期不检查,消防器材失效未更换的,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七条不及时填报各类报表、台帐,有一种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八条井下设置“地铺”,每次对责任者罚200元。
第六十九条违章使用工具、器具、仪表者,罚200元。
第七十条把钩工、溜子工、皮带机司机,做不到随时清理淤泥、浮煤,罚100元。
第七十一条管理人员不及时填写入井记录,罚100元。
第七十二条做完各类工程或设备检修时,不及时清理,回收杂物的罚参与人员各100元。
第七十三条出勤不出力,工作推诿,不按时完成任务(无特殊情况)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科室及队工作人员损坏丢失文件、技术资料、票据及报表等,不能限期找回和补齐者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科室及队工作人员,工作拖拉,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者,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井筒内或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固定,处以3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矿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立即开除出矿,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十八条故意破坏生产者,立即开除出矿,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矿区内盗窃者,一经查实,停岗并交保卫科处理,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八十条井下盗窃、检身工未发现,有一人次罚检身工200元。
第八十一条推车经过弯道、道岔口、下坡道、风门等地点时要大声喊话,并注意不要将手伸出车外前进方向,推车要往前看,防止碰伤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二条卸车时先打掩后卸料,卸重物要喊号,两人以上抬卸时要搭配合适(以躲闪方便为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井下巷道不保持清洁卫生,有活煤、杂物、淤泥积水、水沟、不通畅、盖板不全等,罚责任单位领导100元。
第八十四条在运输巷道行走,不走人行道者,罚100元。
第八十五条井下行走使用板皮,木材棍当拐杖到处乱扔者,罚100元。
第八十六条各类司机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罚100元。
第八十七条迟到、早退,一次罚50—100元。
第八十八条空岗、脱岗,一般工种罚100元。
特殊工种罚300元;因空岗,脱岗造成事故者,罚500—1000元。
第八十九条在岗位睡觉,座睡罚100元。
第九十条在岗位睡觉,卧睡罚款200元。
第九十一条在岗位睡觉,盖睡(土沙发、土睡铺);罚300元。
第九十二条多人集体(三人以上含三人)睡觉,罚500元。
第九十三条离岗睡,按脱岗与睡觉相加计算罚款。
第九十四条工作期间精神不集中,随意坐、躺、卧者,罚100元。
第九十五条上下班必须整队行走(至少以队班为单位)发现不入列行走者,罚本人50元,罚队长100元,无特殊任务单独行走者罚100元。
第九十六条各班组不按规定交接班,罚双方班组长200元。
第九十七条接班不认真不验收安全、不清点财物罚接班班长200元。
第九十八条提早下班并到井底者,罚200元。
第九十九条不按时下班,提早升井者,每早升一分钟罚款10元,以考勤室汇报的时间为准。
特殊情况,经请示调度室批准,提前升井。
第一百条井口考勤人员记录把关不严,下井人员未登记,未下井人员登记下井每发现一人次罚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井下急需材料、工具等,当班升井拿取者,必须保证当班再次入井,否则按早升井论处。
第一百零二条井下库房不加锁罚队长、主管副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乘罐区超员:
上罚井下信号工、检身工200元,下罚井上信号工、检身工200元,罚最后上罐者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乘罐时,不服从信号工的指挥,不接受检身工的检查和劝告,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在罐内打闹嬉戏,手、脚、头及携带的工具物品露出罐外,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发出开车信号后,或罐未停稳及未发出停车信号前,争抢上下,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出罐人员在发出开车信号后再上罐,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信号工未关闭罐门发信号,罚信号工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携带火药或雷管的放炮员或火工人员同罐上下,与装有设备、材料的罐笼同罐上下,罚信号工、乘罐者各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旷工一天扣除当日200%工资,三天以上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无正当理由)立即停岗,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罐笼运送设备、物料绝不允许同罐乘人,候罐区不得有闲人,信号工把前后门帘放下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信号工、乘罐者各2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管理人员、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无特殊原因顶着不办或逾期不解决,对责任者罚200—5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安全隐患通知单,不签字或不按期整改和反馈的,对责任者罚100—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不汇报、不分析,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发生机电、设备事故不汇报,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发生重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其他事故,管理人员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罚3000元,并除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管理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施工队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罚300—10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给予同“三违”者相同的处罚,并在安全会上做出检查。
第四章事故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事故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时效性,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以下事故管理细则。
第一百二十条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带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在场管理人员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调度室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汇报,缺一项罚款200元。
3、矿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召集有关部门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4、如事故重大,我矿无力救援,值班矿领导应立即通知在矿的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车辆、消防通道、场地、救援物资等)并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请求外援。
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
1、事故报告内容:
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2、事故报告时限:
井上、下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超过1小时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事故单位领导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非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一级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3)主扇风机非计划停止供风20分钟以上;
(4)瓦斯煤尘燃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区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含5米)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
(10)局部通风机未经批准私自停风。
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二级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50万元;
(3)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5)因水灾使采区停止生产;
(6)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7)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含5米)以上。
3、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三级事故:
每发生一项罚款相关责任人10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采区停工2-8小时;
(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0.2-2万元;
(3)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3米(含3米)以上;
(7)巷道冒顶长5米以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身伤亡事故级别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月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调度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事故追查与分析
1、矿安检科在接到事故汇报后,首先要进行事故登记,需进行事故现场斟茶察和进行事故调查后,要及时派出人员,掌握现场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2、发生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调度室、事故单位领导,当班跟班干部和现场有关人员及相关业务科进行事故追查分析。
3、发生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检科牵头,按专业组织采、掘、机、运、通、调度等部门组织追查分析,一个工作日得出结论,做出处理结果。
4、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事故调查由矿主要部门负责牵头,安检科、事故单位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以及主管科处室参加。
机电设备事故由机运工区牵头,“一通三防”事故由通风工区牵头,其他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技术科牵头。
事故追查分析要在48小时内分析完毕,因特殊原因确需推迟的不得超过72小时。
5、发生轻伤事故,由矿安检科组织追查分析,事故单位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以及业务主管科室必须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事故追查分析要在24小时内分析完毕,因特殊原因确需推迟的不得超过48小时。
6、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分析,调度、行政单位分管领导、发生事故的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事故追查分析要在48小时内分析完毕,因特殊原因确需推迟的不得超过72小时。
第一百二十五条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罚队长10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职工在上、下班或出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经交通部门处理后,矿依据交通部门处理决定再认定是否工伤。
第一百二十七条造成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
l、罚事故单位20000元。
2、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开除工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2000-10000元处罚,其他责任者视情节确定处罚、处理结果。
第一百二十八条造成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单位本月不享受安全奖。
2、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
3、事故班组本季度不享受安全奖。
4、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确定处罚、处理结果。
第一百二十九条造成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
1、罚事故单位2000-3000元。
2、事故单位不享受安全奖。
3、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其他责任者视情节确定处罚、处理结果。
第五章采掘
第一百三十条顶板管理必须依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一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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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项目 安全管理 处罚 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