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税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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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税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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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税区
浅谈保税区
(一)保税区(BondedArea;thelow-tax;tariff-freezone;tax-protectedzone)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
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之后,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15个保税区。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二)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
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
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查验。
在综合保税区实行的税收政策是:
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综合保税区实行最先进的管理模式,实行封闭式管理,综合保税区与中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截止2013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有32家,分别是:
唐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衡阳综合保税区、湘潭综合保税区、盐城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济南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新疆喀什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衡阳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
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等已封关运行。
(三)保税区的特殊政策
(一)关税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贪污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手续从简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输。
(二)对区内货物的监管
1.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2.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巾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3.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三)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1.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2.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补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贪污纳税。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5.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
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
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四)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1.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
(四)自贸区
保监会29日发布公告显示,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二是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三是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四是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五是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六是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七是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八是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我会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
(五)上海挂牌自由贸易区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9日参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仪式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选择上海试点是考虑到开放基础、区位优势等原因,试验区将从扩大服务业开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影响中国对外开放格局。
谈到在上海率先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原因,高虎城表示,这主要考虑到三个方面:
一是上海有较好的基础。
上海开放型经济规模大,内外经济联系面广,国际化企业集聚度高,可以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进行试点。
二是上海有较为成熟的监管制度和管理经验。
三是上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
上海地处长三角,拥有广阔的经济腹地,可以发挥辐射效应,带动更大范围、更广区域的开放开发。
对于国务院发布的试验区总体方案,高虎城认为主要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体现主动、内在的开放。
二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
比如试验区探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清单以外的投资领域由核准制改备案制,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突破。
三是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上海自贸试验区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经验。
高虎城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从三方面对中国开放格局带来影响:
一是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将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形成新的开放举措。
二是形成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比如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进一步实现扩大开放的法制保障和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停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批事项。
上海市也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高虎城表示,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相信试验区能够成为中国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水平的“试验田”,发挥好示范带头、服务全国的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国务院昨日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金融制度创新,通知要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
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通知提到,要把上海自贸区作为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为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通知还支持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9月29日上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举行挂牌仪式。
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的挂牌,中国(上海)自贸易试验区正式启动运作。
9月29日下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召开。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以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部委的领导出席了说明会。
戴海波在说明会上表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核心是制度创新。
戴海波说,试验区突出投资管理制度创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突出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突出金融制度创新,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综合监管制度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事实上,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不仅是上海自贸区的焦点,也是未来国人必须淌过的“水”。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革新意义非凡、任重而道远,相关概念股也被市场人士寄予厚望。
据悉,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在两至三年内,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通过自贸区的实践,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一、加快金融制度创新。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
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潮头,可以说金融制度创新与金融服务功能的开放是超市场预期的,涉及面很广,投资者可从中掘金“大金融”概念股,“大金融”概念股的五大分支与看点如下:
首先,是外资金融概念股,例如:
飞乐音响、华鑫股份等等。
其次,是融资租赁概念股,例如:
爱建股份、中航投资、海通证券等等。
其中,爱建股份于2013年6月份完成与全资子公司爱建(香港)共同投资3亿元组建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其中,公司出资22500万元,持股75%,投资成立一家专业性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利于丰富公司业务领域,扩大公司竞争优势。
第三,是离岸金融概念股,例如:
交通银行等等。
第四,消费金融概念股,例如:
友谊股份等等。
第五,商业保理概念股,例如:
浦发银行、金山开发等等。
外滩所在的上海黄浦区开始悄然试水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
此次上海新一轮金融创新的着力点,将聚焦民营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等前沿领域。
据黄浦区副区长吴成透露,今年7月底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反响远超预期,遍及全国各主要省市的企业、机构已经积极与黄浦区对接相关合作事宜,希望早日加入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
统计显示,目前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开始接洽的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有关的机构就有四十余家,有近十家已明确表达了设立公司参与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意向,部分企业已经开始进入工商注册流程。
这些企业涉及金融控股、互联网支付、P2P网络信贷、云银行、在线金融产品销售、财富管理、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许多类型,其中有许多新兴的商业模式。
日前,《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也正式发布,其中提出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外滩”字样,是重大的创新突破。
此外,有关试验区的金融创新奖励和补贴也出台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企业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金融创新研发等方面给予很多资金支持和奖励,不仅覆盖企业自身,还充分考虑了投身其中的核心团队和个人的作用。
中国自由贸易区三大热词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新而非政策优惠
以各种“特区、新区”为载体,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特殊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曾经走过的路径。
随着“普惠制”渐成趋势,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着力点。
“把制度创新放在第一位,这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内涵。
”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幼文说。
最能体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当属其在投资体制方面的大改革。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表示,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探索国际上通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一名词迅速成为经济领域的热词。
所谓“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定出一个投资领域的“黑名单”。
在这个名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代表政府管理方法和思维的变化:
限制自己的权力,让市场和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宋泓说。
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之前,我国对包括外商在内的投资行为,采取事前审批的制度。
有人说,在某些领域,审批比计划生育还严,不但管“能不能生孩子”,“什么时候生、生男还是生女”也给规定好了。
为了探索投资准入管理新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一位跨国企业中国区负责人对此表示欢迎:
“地方政府应该摆脱以优惠政策来招商引资的思维,改为提供高效透明的行政服务。
现阶段过多的条条框框,不利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挥应有的功能。
”
“可复制可推广”——国家战略而非地方战略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是国务院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最基本的要求。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获批前后,国内不少区域纷纷提出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想。
上海的先行先试,将成为兄弟省市的模板之一。
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表示,一定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看上海自贸试验区。
在很多方面,试验区可以为同类改革积累有益经验。
比如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机构设置,可以遵循“扁平、小型和授权”的原则。
有学者建议,在暂停实施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能不能更进一步,由人大授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定法律。
此外,还有区内、区外的统筹问题。
据了解,未来试验区内将实行“一线(国境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与非试验区的连接线)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动”的政策。
“二线如何管住?
这需要在试验中转换观念。
原来我们搞保税区,是管住里面的东西不要跑出来、不能走私。
现在搞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管住外面的传统体制不要渗进去。
”周禹鹏说。
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也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央行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业务部副主任施琍娅认为,未来在试验区内,可以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及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本币走出去服务。
“根据相关统计,人民币即将进入国际前十大支付货币之列。
作为人民币发行国,我们有责任在试验区里把这个平台建立起来。
”
“再入世”——扩大开放更是深化改革
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什么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而不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隆国强说,“从名称上看,试验区要着眼于全国发展和新一轮改革开放。
”
眼下,金融危机后全球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加速重构。
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袁志刚看来,正在形成的新的全球贸易秩序,关键内容包括投资自由化、服务贸易开放等。
在这样的趋势面前,中国需要“再入世”,以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参与国际自由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在新的全球化背景下,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有助于外贸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各种要素资源的流入,构筑我国面向全球竞争的新优势。
曾有金融业者这样描述国内金融业的盈利模式:
“保险公司跑着挣钱,证券公司坐着挣钱,银行躺着挣钱。
”扩大开放后,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业短期可能迎来一定的冲击。
但从长远来看,与高水平的对手同台竞技,汲取对方的先进经验,将使我国的服务业迎来发展新机遇。
对外开放的同时,往往也意味着对内放开。
拿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来说,“不能仅仅局限于外资,对本国企业更应该如此。
因为市场经济不管对内资外资,都应该是公平的、非歧视性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张燕生说。
开放将不可避免地促动改革。
金融领域的开放,将推动我国的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隆国强说,改革开放至今,在一般产品和服务领域,我国实现了市场化定价。
但对于不少生产要素如资金价格,市场化改革还不彻底。
以建设试验区为契机,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这和近期国务院发布的金融“国十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众多改革举措中,对外商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今天凌晨,这张备受瞩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终于出炉。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
在这份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并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
据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常务副主任戴海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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