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考试必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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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考试必备
笔记依据教材
《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笔记依据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征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处罚
第七节 行政强制
第八节 行政给付
第九节 行政奖励
第十节 行政裁决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第十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六节 行政补偿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概述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原则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第五节 司法审查参加人
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
第七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第九节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涵义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与公民权利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
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
包括: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
同时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
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
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规范具体适用过程中,就其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惯例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地一个渊源。
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
五、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六、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
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
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
(1)物质财富;
(2)精神财富;(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
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
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
这种实体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层次复杂等特点,仅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
我国根据自己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调解权、裁判权和复议权。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涵义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必要。
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第四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
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
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体现为:
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
行政法属于法律顾问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
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观念、学说的理论。
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
大约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率先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理论。
但直到本世纪初前后,行政法学才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
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
这主要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因误解大陆法第的行政而否认行政法的态度有关。
英国直到20世纪后才逐步形成行政法学的专门研究。
在美国,本世纪初只有少数学者写过数本行政法专著,其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发展是在本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
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50年代又照搬前苏联模式。
此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阶段斗争为纲”的影响,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被漠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获得了新生,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1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1989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重新编写了一本高等学校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对《行政法概要》的体系和观点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996年,又出版了《行政法学》(修订版),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体现了近几年来学术界新的科研成果。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局面。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具体来讲: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
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
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②行政决策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③行政决定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④行政命令权。
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
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
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
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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