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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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
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
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
本办法。
笫二条 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
(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
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
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
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
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
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
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
明的原则。
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
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
“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
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
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 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
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
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
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贷款程序。
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
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
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贷款方式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
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
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
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
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必须剔除抵押物处分时的费
用,下同)的 70%,并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变现能力、评
估价格等掌握控制抵押最高限额。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
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物的范围及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主要包括:
(1)国家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及经确认质押合法有效的
金融机构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定期存单同时还应提交该金融机
构同意质押止付的有效证明文书)、企业的收费权等权利凭证
质物,以权利凭证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价值的
90%;
(2)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动产或权利质物,以其他动
产或权利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一般不得超过其价值的 80%。
(三)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
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贷款方式的使用
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贷款方式的使用
上,应尽量选择风险系数较低的贷款方式,严格控制信用贷款。
对于大额贷款,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主要股东、
法人代表等关键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
(一)信用贷款
1、在有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对特级信用企业的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对有可靠还款来源的小额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可采用信
用贷款方式。
(二)保证贷款
1、属于农村种养户的贷款,如确属无抵押品可抵押的,可
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
2、原则上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持的贷款,如确属无抵押品抵
押的,可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但要从严掌握。
3、对省联社确定为特殊行业的贷款,原则上不得采用保证
贷款方式。
除有专业的担保公司或确有相当的保证能力且无不
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保证,才可发放保证贷款,但要从严掌
握。
4、对原有的保证贷款,要按上述要求予以完善,逐步压缩
保证贷款总量。
(三)抵、质押贷款
1、属工、商、运输业的个体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或质
押贷款方式。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
3、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贷款方式。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5 年(含)以下的贷
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
(二)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
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状况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原则上应控制发放中、长期贷款,将贷款期限予以合理匹配。
(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贴现期
限为从贴现之日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九条 贷款展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
前,向贷款社申请贷款展期,由贷款社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展期。
1、贷款社同意展期的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属
保证、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
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2、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得到批准的,该笔贷款
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3、展期贷款按原审查、审批贷款权限进行审查、审批。
(二)贷款展期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三)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
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管理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
1、各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按不
同行业、不同贷款对象制核定贷款利率。
2、原则上,对于农村种养户及农村信用社的重点客户,其
贷款利率可适当予以优惠。
3、原则上,担保贷款利率优于信用贷款利率,抵(质)押
贷款利率优于保证贷款利率。
4、借款人违约或贷款逾期时,应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二)展期贷款利率,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
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
按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
时,按原档次利率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展期贷款的利
率进行浮动的,应按规定进行浮动。
(三)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
(一)对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
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
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作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
(二)对贷款对象的若干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把握新增贷款的贷款方式,坚持按规定严格控制信
用贷款、从严把握保证贷款的原则,新增贷款尽量要求有合法
合规的抵(质)押物。
2、严格控制被省联社确定为特殊行业的贷款。
3、从严把握对大额贷款的投放。
4、严格控制关联企业贷款、多头贷款和跨辖区贷款,原则
上对上述企业不得发放无抵(质)押的新增贷款。
5、严格控制职工家属贷款,此类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
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能够提供较完整
的贷款档案信息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
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出贷款社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
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
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
业务、财务报表。
(四)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
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
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
体。
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
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
(六)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
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
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七)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
(八)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
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属农户贷款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并在可能情况下简化
手续,加强服务,提高效率。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经营范围;
(四)特殊行业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
批准文件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
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
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的;
(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 贷款管理岗位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审贷分离、岗位制约、分级管理和权责统一
的原则,信贷管理岗位应分别设置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
审批决策岗、贷后管理岗等岗位。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岗职责
(一)负责客户借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贷
款条件、借款用途等情况,提出是否立项调查的初步意见;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流
动性及效益性的调查评估和认定;
(三)负责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及事宜,如保证人资格、
能力的调查认定,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
第十六条 审查核准岗职责
(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查,
主要审核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贷款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及
调查评估岗意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
(二)根据上报材料分析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优势和存在
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对贷款项目贷与不贷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
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批决策岗职责
(一)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提出贷与不贷的决策意见,对
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及时将报批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呈送上
一级审批决策岗审批;
(二)确定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
款方式、贷款科目等;
(三)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存在的风险提出控制措施;
(四)负责处理贷款业务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的监控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贷
后跟踪管理;
(二)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
(三)负责收集客户的有关信息;
(四)负责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贷后
检查报告及贷款综合评价等报告。
第六章 贷前调查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原则上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
反映的原则。
双人调查是指每笔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必须坚持两名信贷
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对大额贷款的调查
必须由贷款社成立的贷前调查小组进行。
大额贷款的金额确定
由各联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实地调查是指每笔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必须坚持对申请人、
担保人、抵(质)押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
真实反映是指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不得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
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贷前调查评估岗必须对贷
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贷款社的信贷
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借
款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贷款业务受理。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负责接受贷
款业务的申请,并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
查,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
根据认定结果
和农村信用社资金规模等情况,初步判断贷款的可行性,同意
受理的进入贷前调查;不同意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贷前调查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贷款业务,需收集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担保人为自然人(农户)的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自然人提供合法收入证明文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银行结算证明、纳税单等);农户提供家庭的各项收入来源、
家庭人均年收入、年支出、有条件的应提供村委会的资信证明
等。
4、借款用途的证明资料。
5、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6、如果担保人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加担保时,在保证
担保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无须提供上述部分资料。
(二)申请人及担保人为公司客户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效的税务登记
证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批文。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及其他关键人的身份证。
4、经工商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
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名单以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
同意借款决议书或同意保证担保决议书。
5、有条件的,可提供由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
新验资报告。
6、近三年度及近三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
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对外投资明细、应收
帐款明细、对外举债明细;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帐单;
有条件的并附上税务部门确认的报税表、完税凭证。
7、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8、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9、有关借款用途的证明资料,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特
许经营批文。
10、固定资产贷款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批文以及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的文件;
(2)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设计、项目投资总额和分阶段投资计划;
(4)施工合同;
(5)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文件;
(6)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工程进度等资料;
(7)按规定竣工投产所需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
11、房地产项目开发性贷款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征地红线图;
(3)“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齐全;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
凭证及有关补偿费用付款凭证;
(5)已经开始预售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两个以上企业合作开发);
(7)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可行性报告(含规划设计方案、
投资概(预)算等);
(8)承建商资质证书及承建合同;
(9)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10)施工进度表;
(11)发展商自有资金(最低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比
例 35%)以及项目已投入的证明资料;
(12)发展商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
12、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方式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
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质)押物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资料。
1、若为自然人(农户)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配偶身份证明。
2、若为公司客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司章程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证明。
(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及价值证明材料。
(三)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
的同意抵(质)押担保的证明。
(四)抵押物已出租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凭证
等相关材料;抵押物尚未出租的,须出具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
声明。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
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
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第四节 申请人的背景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 调查借款主体的合法性。
主要调查申请人主体
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有一
定的财产、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总体概况。
主要调查申请人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经营管理
水平、社会形象及历史信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调查申请人管理层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通过调
查高管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个人品德和信用状况,分析与
判断申请人管理层的素质和经营能力。
第二十八条 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关联人情况。
主要调查关联
人与借款主体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
拥有关系或者控制程度。
第五节 申请人经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九条 调查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分析申请人
的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市场占有率、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盈
利水平及企业综合竞争力等情况。
第三十条 发展前景的调查与分析。
主要调查分析企业所处
行业前景,企业的发展阶段、发展速度及未来效益,主要产品
的市场趋势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营形式与经营风险的调查与分析。
侧重于企
业主营业务、经营决策、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
第三十二条 主营业务的调查与分析。
主要调查分析主导产
品的技术含量、生命力、经营特色、竞争优势。
第三十三条 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
主要调查申请人的主
要客户、市场分布、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和市场前
景。
第三十四条 行业风险的调查与分析。
主要收集国家产业政
策、行业信息等相关资料,分析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
优势,分析企业发展前景。
第六节 申请人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五条 调查财务的总体状况。
主要调查申请人资产、
负债、对外投资、或有负债、企业效益、内部财务状况等真实
性和企业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六条 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对企业的银行负债、长短
期负债、齿轮比(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比值
原则上不得超过 1)的分析,判断公司负债总额、结构是否合
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三十七条 现金流量分析。
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
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
分析申请人现金流
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
定性,确定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调查人要在调查分析的基础
上,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
第三十八条 经营活动分析。
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的资
产规模、净资产销售额、盈利水平等状况,判断申请人的经营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九条 财务指标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申请人历年及近
期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
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的变动情况和风险度的测算,综
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
第七节 借款用途与还款来源的调查与分析
第四十条 调查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主要调查申请
的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是否在营业执
照规定范围内、是否为企业的真实需要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盈利性及偿还性分析。
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所
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情况。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与
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应重点调查该笔交易顺利
完成的可能性、贷款期限与经营周期在时间上是否匹配;如果
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现金收入,应重点分析还款来源的
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节 担保人的调查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 担保调查。
以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应重点调
查担保人的资格、担保能力、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严
格落实各项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担保人资格调查。
担保人必须符合《担保法》及相
关法规的要求。
主要调查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担保资格、抵(质)
押物是否合法真实存在,抵押人、出质人对抵(质)押物是否
拥有财产处分权;抵押人、出质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
时,是否经全体或法律规定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
押、质押声明书。
(二)担保能力的调查。
调查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资
金实力、内部组织机构、股本构成、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
展前景,分析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审查贷款卡及其他相关信息,
调查其担保能力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抵(质)押物须由评估机
构评估的,调查评估机构是否合法、评估依据是否真实;调查
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测算抵(质)押率,作为确定贷款
额度的参考依据。
(三)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调查。
主要调查担保人与申
请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申请人、担保人存在较多利益关系的第
三方的关联关系,侧重分析其有无代偿性的资金来源,防止通
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四)调查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调查贷
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担保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及财产共有人的签字是否真实、有效;
验证抵(质)物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
第九节 合作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第四十三条 调查分析农村信用社与申请人合作情况。
主要
调查分析申请人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量,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
献度(包括利息收入、办理结算收入、存款增长、中间业务收
入)等。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合作潜力的分析。
主要调查与申请人有
密切合作关系的上、下游客户,分析其与农村信用社合作的空
间以及为农村信用社带来综合效益的可能性。
第十节 贷款调查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五条 综合评价。
提出该笔贷款的调查综合认定意见,
明确该笔贷款存在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信贷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
实、论据充分、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提出明确意见,
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包括借款主体、借款原因、金
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展历
史、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分析:
主营业务市场营销情况,
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前景分析和经济实力、经营活动,
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量分析。
(四)对担保人情况进行分析。
(五)借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及还款来源分析。
(六)对申请人前景及合作空间进行分析。
(七)对贷款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八)调查结论。
第四十八条 对建议支持的贷款项目,调查评估岗将所有贷
款资料和贷前调查报告移送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对明确不贷
的,提出充分理由,调查评估岗直接将资料退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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