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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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
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
地块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签署:
甲方: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中88号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出让和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一、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本协议项目地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地址为:
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地块(以下简称“项目用地”),宗地号为:
098086-12,宗地面积为75366.88平方米(折合113.04亩,以实际放线的面积为准,用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其中A区用地面积:
68405.29平方米,使用性质:
一类工业用地(M1);B区用地面积:
6961.59平方米,使用性质:
城市道路用地(S1)。
土地用途及规划指标以土地出让合同和《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顺规条件(2019)**号,以下简称“规划条件”】为准。
二、项目开发建设要求
(一)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以本协议项目地块上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须将本项目用地A区用于开发建设商品厂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将本项目用地B区用于建设城市道路。
乙方承诺建设的商品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项目引入的主导产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范围内的集成电路制造或基于集成电路的产业(芯片生产除外),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年内,项目用地建成的建筑物总计容建筑面积中应有60%以上(含)用于发展上述主导产业,其中总计容建筑面积中应有40%以上(含)用于发展集成电路制造或基于集成电路的产业(芯片生产除外),主导产业面积以引入符合主导产业方向企业使用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项目用地范围不得引入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所列项目。
(三)乙方必须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进场施工,并于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并全部竣工验收。
项目首期报建的容积率不得低于本条(十四)款规定的容积率下限。
进场施工日期以乙方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打桩之日认定;竣工验收日期以整宗地全部工程竣工并取得《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之日为准。
(四)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厂房、设备、地价款等,下同)不少于5.2亿元。
本宗地项目批准或登记备案(立项)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少于5.2亿元。
(五)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第5年当年(即约定的达产年),项目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内进驻的所有企业在顺德区容桂街道内实现的年纳税额不低于7000万元,第6-8年三年实现的纳税总额不低于27000万元。
(备注:
假设项目用地于2016年6月份交付,用地交付之日起第5年具体指2020年7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间,下同)
(六)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年内(含),项目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内进驻的所有企业至少有一自然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不少于8亿元。
(七)项目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内进驻的企业在进驻前已经在顺德区设立公司的,并以现有公司名义增资扩产的,上述第(五)、(六)点中约定的纳税额及销售收入以增量部分计算,增量的基数为进驻项目用地上一年(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该公司的相应数据。
但属原有公司整体搬迁至项目地块,且搬迁后原生产场地不再使用的,相关指标按新项目进行计算。
(八)乙方应制定项目专项经济财税配套管理措施,并为项目的各项指标考核提供数据和足够的证明材料,因乙方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明材料以致指标考核不合格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年内(含),在项目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内,乙方须引入不少于6家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备案,且引入进驻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引入不少于1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引入不少于1家上市公司(含A股上市公司或A股上市公司的子公司,A股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上述企业数据可以重复统计。
(十)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年内(含),在项目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内,乙方引入的企业中不少于3家企业成功通过广东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一)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年内(含),在项目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内,乙方须创建1个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省级孵化器。
(十二)项目用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内进驻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孵化器,在进驻前已经在顺德区设立并达到上述相应要求或标准的,不纳入上述(九)、(十)、(十一)点的统计范围。
(十三)乙方自持物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总计容建筑面积上限的20%,即自持物业不得少于41044平方米,自持时间至年月日止(即自持时间与地块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
在自持期限内,自持物业必须整体设置整体持有,乙方不得采取包括股权转让、抵押等任何形式变相转让。
(十四)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的容积率不低于2.9。
(十五)项目在该地块建设时必须符合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条款及有关建设规划管理要求,并服从、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用地内规划四基新路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在完成软基处理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道路地下市政管网的布置要求。
路灯、给排水系统、道路交通标志、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按《路灯工程施工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文件的标准执行。
相关设计方案需经容桂街道有关部门审批,在项目办理首次预售手续前(采用预售方式)或者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采用现房方式),相关道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容桂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单位无偿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仍由乙方在整个项目完成建设前,按要求实施建设并移交道路。
此外,地块范围内包含现状西滘路,该道路必须自项目用地成交之日起36个月内保持公共开放性,不得作任何形式围闭。
且乙方须在地块设计、报建、建设等过程中充分考虑现状路保持公共开发使用的需求,不得以此作为免除逾期动竣工、闲置土地责任的原因。
(十六)项目配套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上限的15%,即不得超过30782平方米。
该配套物业不得采取分割出售。
(十七)本项目物业可按栋、按层、按基本单元(但分割销售单元面积不得小于500㎡)划分转让。
(十八)项目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须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乙方须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保管理等各项工作。
(十九)乙方注册地址不在顺德区的,须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将注册地址调整至顺德区容桂街道。
(二十)为确保项目用地能建设成专业化、智慧型、标杆型的高科技产业园,实行统一开发、招商和运营。
乙方(或其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者同属于某一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必须要有开发产业园或科技园项目经验(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备案证书等)。
(二十一)乙方不得以项目用地为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作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若乙方以项目用地为自身或其实际控股人因本项目所需提供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不违反本款规定前述内容的前提下,乙方或其实际控股人须设定专项账户,同时实行专款专用,将抵押或担保产生的相应款项存入该专项账户,专门用于本协议项目相关事项,不得挪为他用。
(二十二)在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公司股权结构导致(此处填写签署本协议时乙方的控股股东名称)失去其控股地位。
(二十三)乙方应在上述第
(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和(十四)款约定的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或证明依据给甲方审核确认。
三闭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违约责任
(一)本项目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
(二)款约定的产业要求,甲方将在项目履约期限结束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主导产业引入情况进行考核(经乙方书面申请,可提前考核)。
若项目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
(二)款关于产业方向的约定的,视为根本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玖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贰元整(小写:
¥62,915,552元整)。
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作出整改。
乙方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向政府提请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上所有已建或在建的上盖建(构)筑物自甲方被批准收回该用地之日起3个月内由乙方自行迁走,逾期未迁走的,地上建(构)筑物即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处理。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若乙方违反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少于5.2亿元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金额=200元/平方米×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1-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
(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中每个时间节点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为实际纳税额与约定的纳税额下限之间的差额。
(四)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六)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九)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其中,引入的企业中每减少1家高新技术企业,违约金金额按照300万元/家的标准计算;引入的企业中每减少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违约金金额按照200万元/家的标准计算;引入的企业中每减少1家上市公司,违约金金额按照500万元/家的标准计算。
(六)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十)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每减少1家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300万元/家的标准计算。
(七)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十一)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八)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十三)款约定,未按相关时限和面积自持物业的,视为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依违约销售面积并按销售总金额的1.5倍计算,如销售总金额低于征税时的计税价格的,则违约金金额依违约销售面积并按销售发票价格或征税时的计税价格(以价高者为准)的1.5倍计算。
(九)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十四)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十)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十五)款约定的,乙方未能按相关要求规划建设四基新路或未能按规定保持现状西滘路公共开放性的,均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十一)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十六)或(十七)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款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十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十九)、(二十)或(二十一)款中任何一款约定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就每款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款违约金金额均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此外,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本地块有关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约定的,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且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半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如乙方在限期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第三方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价收购宗地范围内未出售的上盖建(构)筑物。
如甲方选择收购的,乙方不得拒绝该收购行为。
如甲方不选择收购的,股权变更后乙方新最大股东向甲方作出书面承诺愿意全部承接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投资义务的,且乙方原最大股东应在乙方新最大股东作出的书面承诺上加具意见,明确保证若乙方新最大股东未能全部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的,乙方原最大股东愿意按投资协议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在此情况下乙方原最大股东才可以与乙方新最大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在乙方新最大股东向甲方作出书面承诺前,乙方新最大股东与乙方原最大股东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甲方不予认可,乙方原最大股东仍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有关投资义务,乙方若未能按时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投资义务的,甲方将依照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四)若乙方出现本条第
(一)至(十三)款中(以及每款内的各小点)所规定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分别向乙方计收违约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十五)若乙方逾期未能足额缴纳违约金,自滞纳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3‰作为滞纳金支付给甲方。
(十六)若乙方申请动工或竣工延期并经区国土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可以延期的,本协议第二条第
(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和(十四)款的考核时限节点相应顺延。
四、协议的变更
(一)在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约定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将中止履行,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如需要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经各方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
(三)当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冲突时,则按照国家公布实施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予以执行,并由协议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项
(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项目用地宗地平面图复印件(附件一);
2.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复印件(附件二)。
(二)甲方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乙方及/或丙方应予以配合。
(三)各方其它约定:
1.;
2.。
七、关于协议签署方的说明和约定
若竞得人在竞买本项目地块前申报成立新公司或按竞买文件规定必须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竞得土地的,本协议的乙方为上述新公司,本协议的丙方为竞得人。
丙方须就本协议乙方承担的所有责任条款和违约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代为履行或承担。
若竞得人没有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竞得土地的,本协议的乙方为竞得人,本协议只须甲、乙双方签署。
八、协议文本及生效
(一)协议各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二)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肆份,协议各方各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通知方式及送达地址
凡涉及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相关事宜,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协议对方。
本协议所列各方地址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如无书面的变更通知,则按原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以下无正文)
签署各方:
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章)(签章)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2019年月日日期:
2019年月日
丙方:
(签章)
代表人:
(签章)
日期: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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