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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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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诸多因素中,执法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着主体过多、职责不明、以罚代管等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
食品安全执法问题对策
0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每天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头等大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不再停留在吃饱这种低层次状态,还对食品的种类、营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街小巷、商场地摊、网络实体,处处充斥着琳琅满目的食品。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也频频见诸报端。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因此各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1食品安全执法现状
在经济发达的今天,人们一方面享受着丰富多样的食品带来的味觉的快感,另一方面,已经或将要承受问题食品带来的肉体或心灵的痛楚。
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已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等专门法律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律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为食品执法部门的监管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依据,对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加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包括: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机关。
这些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分段管理,食品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加工环节由质检部门管理,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行业由卫生部门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①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政策并监督实施;②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③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④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部门主要以《农业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为依据,对食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管。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法》、《计量法》等法律对食品安全加工环节进行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
①制定并颁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②制定、印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③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行为;负责质量申诉工作;组织辖区内本系统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
主要职责包括:
①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②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卫生管理部门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主要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管。
监管职责如下:
①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依法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检查;③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此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的问题
2.1执法主体过多,每个主体各自为政,导致重复监管或无人监管
我国的食品管理部门较多,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段管理,管理依据既有交集,还有各自的依据。
这就造成有的企业食品安全问题有权管理部门重复检查,给企业造成负担,还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有的企业食品安全问题无人问津,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给不良经营者以可乘之机,甚至酿成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部门监管,从表面上看,形成了一个无缝的监管链条,似乎整个监管体系完美无缺,但实际上,每个环节监管的部门不同,在每个环节的接缝处,势必会造成监管的重叠或监管的盲区。
每个环节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对本环节负责,但哪个部门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负责呢?
这就是所谓的人人有责,人人又都不负责,容易产生“人人都管事、事事无人管”的监管盲区。
2.2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违法情节规定模糊,弹性幅度大
这导致不同的执法人员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即使根据同样的法律也会做出不同的处罚。
从法学理论上讲,对同样的违法情节、事实,应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但事实上,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时,往往考虑了法律之外的人情等其他因素,或者对法律认识的偏差,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不同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的幅度过大。
这些规定赋予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执法人员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基于不同的因素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如某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无证生产皮蛋,并已销售到一些卖场,获利8000多元。
案发后,公司配合检查,主动联系卖场退回皮蛋,没有造成其他后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3执法力度不够,视而不见、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保障食品供应转向保障食品安全的进程中,这个阶段,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多发。
短期内有些地方食品安全机构存在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有的执法部门为了解决经费问题,给执法人员规定罚款的任务,以罚款来缓解经费的不足,造成不该罚的罚了,应该轻罚的重罚了等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甚至有些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因为执法人员“求财”心切,只处以罚款了事,以罚代刑,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导致犯罪分子逃脱刑事处罚。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拉动本地经济的发展,放松对企业的监管,盲目引进一些食品安全不达标的企业,只要企业能按时交税,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在这种有奶便是娘的思想作用下,这些地方政府甚至为这些企业生产问题产品提供保护伞,往往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常常地方政府主动“献身”,为企业擦“屁股”、收拾残局。
为配合上级领导的“重商情结”,打造当地的政绩工程,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也只能乖乖的听领导的话。
3解决食品安全执法问题的对策
3.1整合执法机构,建立统一的执法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目前《食品安全法》构建了由卫生主管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事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局、农业管理部门、质监等部门的分段管理体制,可这却很难实施。
因为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是平级部门,卫生部门没有足够的权力将这些部门协调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由此可见,我国道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较多,监管主体依据不同的法律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管,分段管理,重复管理,在广东曾经发生10家执法部门对生产月饼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由于监督管理部门多,各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部门之间各自理解执行,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西方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大多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我国也可借鉴此种做法,整合现有的执法力量,成立统一的执法机构,壮大执法力量,解决因执法人员不足而执法不到位的现象,解决重复执法或执法缺失的问题,增强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意识。
3.2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管理
首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主观上处于不正当目的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致使客观上任意执法,执“人情法”或“无常法”,执法畸轻畸重。
不仅玷污了手中的行政权力,还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对执法人员的管理要严格,一旦出现了事故,主管部门领导、当地党政领导要负责任。
各级政府都应该明确地方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监管部门是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首先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各地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对不作为、乱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厉问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都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行政权力能否正确行使。
所以,严格选拔行政执法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整体素质意义重大。
再次,执法机关内部建立审批制度。
由于法律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适用性,所以弹性幅度大的条款不可避免。
为了避免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发生,执法机关内部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规定处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可有效降低滥用执法权力现象的发生。
比如《海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2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对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行政自由裁量规则,提出处罚意见,提交局办公室法制人员审核,办公室法制人员经审核,认为基本符合自由裁量规则的,则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或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
3.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制定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低,更新慢。
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我国则是按类别定标准。
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长达10年不更新。
我国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针对具体问题,对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废除。
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检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举证制度。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采用的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实践中让受害人对食品中的添加剂或香精色素的有害性举证,存在很大困难。
这些东西是否有害,一般的老百姓是难以说清楚的,可以说是个非常专业的问题。
不妨借鉴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经营者证明这些东西对人体无害,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经营者应该本着诚实善良的原则经营,对人体可能有害的东西不能添加到食品中销售。
统一罚款的标准,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比如:
《食品安全法》第84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这条规定的罚款的上限和下限浮动区间太大,应进一步细化: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七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10倍的罚款。
3.4构筑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食品安全不仅需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还需要企业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监督,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严密防线。
要加强全社会的监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优势,及时真实地披露食品安全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积极鼓励群众举报,探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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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研究.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2006.
作者简介:
惠丽敏(1977-),女,河南许昌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讲师,研究方向:
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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