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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和选举制度
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和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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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介绍美国选举制度的具体环节之前,先得说明,在美国,存在两种进行选举活动的区域划分:
一是投票区,一切选举都是在投票区进行的,每个投票区设立一个投票站,选民必须在其所在投票区进行选民登记,按投票区投票,每个投票区有200到1,000名选民。
二是选区,即选举议员的区域,其中,国会选区选举代表该地区的国会众议员,州议会选区选举州议会众议员和参议员。
3.1.公民的投票权
投票权,即公民参加投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在美国,各级立法和行政部门,普遍地实行选任制。
从联邦的总统、国会议员,各州的州长、州议会以与某些主要行政官员,到地方的大多数公共职位,都由选民以不同形式选举产生。
据统计,每一年,在美国全国有近百万个公职是由选举产生的,全国各地要举行约13万次选举,而每个公民参加的投票少则二、三次,多则七、八次。
[1]
然而,美国并非从国就实现了公民自由、普遍的选举,而是经过几代美国人民的长期斗争,直到本世纪70年代才最终实现了公民的普选权。
3.1.1.历史上的公民投票权
1787年宪法中规定联邦总统、国会众议院议员分别由人民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
关于众议员选举的投票资格,宪法规定,必须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的议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同时又规定,“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州由该州议会规定”;总统由每个州委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委派方式可由各州议会确定”。
这样,宪法把投票权的问题交给各州议会去决定。
在美国建国后相当长时间里,各州都保留了殖民地时期对公民选举权的种种歧视性限制,如规定获得投票权的财产或纳税额资格,拒绝和限制妇女的投票权,剥夺黑人等少数民族的选举资格,规定文化测验标准等。
此外,各州还要求选民登记时必须在所登记的选区居住满一定期限,有半年、一年、两年不等。
经过了长期的斗争,美国人才逐步取消或降低了这些不合理的限制,实现了普遍的投票权。
首先,从杰克逊总统时期到19世纪中叶,所有的州逐步取消了将财产和纳税额作为选举权资格的规定,承认了白人男子的普选权,1856年北卡罗来纳州最后一个废除了投票权的财产标准。
[2]然后,是废奴运动和女权运动,争取取消对妇女和黑人的政治歧视。
19世纪后期,随着妇女就业人数的大量增加,职业妇女要现与男子的平等权利。
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1919年,国会最终通过了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次年8月经各州批准生效,该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从而实现了男女平等的投票权。
黑人投票权的实现,则经历了曲折得多的过程。
南北战争后,美国废除了奴隶制。
1870年生效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或州都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以前受奴役的身分”而剥夺或限制一个公民的选举权。
然而,18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里斯案的裁决中宣称,第十五条修正案并不必然“赋予任何人普选权”,只是确认各州不得明显地以种族、肤色为理由而拒绝给予公民选举权。
在最高法院的此项判决与一系列判决的鼓励下,南方各州制定了各种限制黑人选举权的措施:
①文化测验。
在南部各州,选举法规定黑人在登记前不仅要测验其读写能力,而且往往要求他们解释联邦和州宪法。
对于长期在教育方面遭受歧视,被剥夺受教育权利的黑人来说,文化测验无异于剥夺了他们的选举权。
②“人头税”条款。
该税按人口而不是按财产征收,人人税额完全相等,因此与支付能力无关。
在战后近一个世纪里,广大黑人长期因这一法律规定而被拒于选举大门之外。
③“祖父条款”。
规定只有在1867年1月1日有选举权的人与其后代才有选举权。
这类条款在南方各州的宪法中均可见到,1915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条款违宪。
④“白人预选制”,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南方一直是党的政治地盘。
南部各州宪法规定只有白人才能参加党的候选人选举投票。
比起法律上的限制,战后长期流行于南方各地的三K党、私刑等迫害黑人的恐怖活动却变本加厉,最终酿成二战后如火如荼的运动。
3.1.2.二战后投票权的发展
从二战期间开始,特别是战后50、60年代,美国兴起了以黑人为主体的运动,以1954年最高法院布朗案的判决为契机,迅速发展成为一股消除种族隔离,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包括选举权在的各项公利的政治运动,促使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承认和保证黑人投票权的措施。
早在1944年,最高法院在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中否定了它在九年前的一个判决,指出预选是整个选举程序的一部分,须适用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从而宣布“白人预选制”违反宪法。
[3]到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1964年生效,规定在联邦选举中,不得将交纳人头税作为投票资格。
同年,在林登·约翰逊总统的敦促下,国会通过了原先由肯尼迪总统提出的法案,并于第二年通过了一个选举权利法,该法规定:
(1)授权司法部长委派联邦检查员到实行歧视的地区或登记的选民低于适龄选民半数的地区,检查选民登记情况,使所有合格选民参加登记。
(2)五年暂停文化测验或其他阻止黑人投票的措施。
(1970年,美国国会把此项规定延长五年。
1975年又延长七年,1982年再次延长25年。
)(3)指示司法部长对人头税的合法性向法院起诉。
1970年,美国又通过了一个选举权法,进一步强化了1965年的选举权法的措施,规定参加总统选举的“居住限制”不得超过三十天,从而大大降低了过去要求选民必须在他参加选举的选区住满一定期限的限制(此种限制实际上不利于流动性较大的蓝领工人,尤其是黑人);在一定情况下,由联邦登记员进行选举登记;并把暂停使用“文化测验”的规定扩展到各州的选举。
至此,黑人这个最大的有色人种群体,基本上在法律上获得了普遍的选举权。
与此同时,1961年生效的宪法第二十三条修正案,规定首都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居民也开始享有参加联邦总统选举的权利;1970年选举权法规定在一切选举中,选民的最低年龄由原来的21岁降至18岁,这项措施后来被1971年批准的宪法第二十六条宪法修正案确认,将联邦和州与地方选举中选民的年龄统一规定在十八周岁。
[投票率问题] 美国选举中的投票率,一向低于其他西方各国。
对选民参加选票的各种法律障碍的消除,投票程序的简化,使得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有了明显的增加。
但自60年代以来,美国选民的投票率非但没有增加,反而有不断降低的趋势。
进入90年代后,美国选民的投票率一直在50%左右徘徊,1996年参加总统大选投票的选民仅占选民的49%。
以379选举人票获胜连任的克林顿总统,所获得的普选票只有法定选民的25%左右。
[4]历史统计显示,20世纪初期,总统大选的投票率急剧下降,30年代大危机后的30年间缓慢上升,1960年后又不断下降,期间只有在1992年稍有上升。
而参加国会中期选举和州一级选举的选民比例更低。
[5]
参加两党总统预选的选民则更少,据统计,1988年参加,两党总统预选的选民还不到适龄选民总数的五分之一;四年后的1992年,进一步降低到适龄选民的六分之一。
[6]地方选举如市长、市议会、学区教育委员会选举中,选民投票律更低。
在诸如洛杉矶、纽约、休斯敦等大城市的市政选举中,适龄选民的投票率往往在10%与25%之间徘徊。
什么人参加投票?
什么人不参加投票?
美国联邦统计局对参加1992年总统选举选民所进行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
选民投票的积极程度与他们的个人收入、教育程度、年龄、职业以与种族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非欧洲裔、受教育程度低、青年人和收入在平均线以下的选民在投票选民中的比例最低;虽然拉丁裔美国人的人口总数在大幅度增长,但其投票率却不断下降,黑人在1984年和1988年总统选举中的投票率有所上升,但仍然远远落后于白人选民。
亚裔美国人的投票率也很低。
表3-1,1992年总统选举中各社会群体选民的投票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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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能投票的群体 投票率 最不可能的投票的群体 投票率
──────────────────────────────────
收入在5万美元以上者 74.3 收入在5000美元以下的白人 24.8
受过高等教育者 75.9 教育程度在8年以下 31.6
年龄在45-64之间的人口 63.6 年龄在18-24周岁的人口 38.4
白人行政人员和经理 70.6 拉丁裔农场雇工 7.8
房主 61.6 租户 36.1
政府工作人员 71.2 农场工人 32.9
在业者 62.4 失业者 46.2
18-24周岁大学生 49.8 18-24岁未受过大学教育者 28.6
━━━━━━━━━━━━━━━━━━━━━━━━━━━━━━━━━━
资料来源:
联邦统计局:
“1992年选举的投票和选民登记”,1993年,第466页。
(VotingandRegistrationintheElectionof1992,BureauofCensus,WashingtonD,C,USGovernmentPrintingOffice,1993)
表3-2,1992大选各人口群体的投票率
群体 投票率
群体 投票率
群体 投票率
群体 投票率
族裔
白人 57.2
黑人 47.6
拉丁裔 22.5
性别
男 53.8
女 53.9
年龄
18-24 38.4
25-44 51.9
45-64 63.6
65以上 63.7
家庭收入(美元)
5,000 24.9
5,000-10,000 32.0
10,000-14,999 39.3
15,000-20,000 48.2
20,000-25,000 55.0
25,000-35,000 62.0
35,000-50,000 67.0
50,000以上 72.4
教育程度
五年以下 15.1
5-8年 32.7
9-12年
无毕业证书 34.8
高中毕业 51.1
成人学院 62.3
学士学位 72.1
高等教育 75.9
资料来源:
联邦统计局:
“1992年选举的投票和选民登记”,1993年,第466页。
表3-3 主要西方国家选民投票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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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平均投票率 国家 平均投票率
─────────────────────────────
澳大利亚(1993) 90 加拿大(1988) 75
奥地利(1986) 87 日本(1993) 75
意大利(1991) 85 美国(1992) 55
法国(1988) 81 瑞士(1987)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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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鲁伊·特克塞拉(RuyTexeira):
《正在消失的美国选民》(TheDisappearingAmericanVoter),布鲁金斯学会会,1992年版,第8页,有关日本、澳大利亚的最近统计数字引自《纽约时报》
对于如此低的选民投票率,在美国学者中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有人认为,公民选择不投票勿宁是其理性行为使然;还有学者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这一现象。
另有些学者认为低投票率主要应归因于相对复杂的登记程序:
选民自己去找当地选举委员会索取登记表,并且自己去填写;流动人口需要在暂居地重新登记;如果一次不参加总统选举,则下次大选投票需重新登记;如果在选举期间选民因事离开居住地,则须申请缺席选票;各州的选民登记表与登记程序各不相同,等等。
这些程序使得投票过程本身费时、费力,因此,他们主进一步简化现有的投票程序将会提高选民的投票率。
1993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旨在动员选民投票的“流动选民”法案,规定任何选民可在任何联邦和州政府的选民登记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设立选民流动站,与各地专管选举事务的政府办公室一起负责发放选民登记表,和为选民提供其他服务[7]。
实际上,在整个80年代,该法案的部分条款已经在许多州成为法律,有的甚至更为宽松,如威斯康星和北达科他两州允许选民在选举日继续登记,其他州则通过立法,规定每次选举后取消选民登记记录,使选民即使错过上次选举,下次仍可以无需重新登记而直接投票。
体制改革的各种措施或许有助于提高选民的参选率。
但许多分析家认为,即使最彻底的改革最多只能使投票率上升到1960年的水平(62.8%),那时美国仍然是投票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事实上,简化选举程序并不必然提高投票率。
1988年的选民登记法较之1940年和1960年要宽松简易得多,但1988年总统选举的投票率却远远低于后者,在“流动选民”法案通过后的1996总统选举中,投票率非但未提高,反而比1992年降低了好几个百分点,是1924年以来最低的一次。
[投票与民意测验] 民意测验是美国执政者了解民众对其政策评价的重要途径,也是公职候选人密切关注选民的投票意向的一种手段。
民意测验在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其主要的发展是近40年,现在有数百个民意测验机构。
[8]在此之前,无论官员还是候选人,了解社会舆情的主要渠道是政党活动分子、朋友或熟人。
而随着民意测验的发展,作为一种系统的、越来越科学的调查手段,它已成为社会舆论消息的主要来源。
最著名的专业性民意测验机构。
有盖洛普、哈利斯民意测验等。
主要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也进行民意测验,1964年,各大广播电视网建立了一个联合组织“新闻界选举服务机构”,三大广播网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全国广播公司均参加其中。
此外,还有一些学术性的民意调查研究机构,如著名的密歇根大学的政治研究中心,依靠一批社会科学家根据所采集的关于美国选民行为的丰富资料和数据分析公众的态度和舆论,对每次总统选举的进程和结果做出分析。
[9]
民意测验不可能向人口中所有的人征询意见,其基本方法是进行抽样调查。
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提取的样本是否适当。
这样,在现代民意测验中广泛地采用了随机抽样的技术,一种作法是利用现有的普查区,把普查区的住户打乱,随机抽出所需要的,然后向他们派出调查人员。
另一种作法是利用,用计算机随机抽出一批,向每个进行询问。
在美国各级选举中,各种民意调查机构积极活动,不断公布对候选人、政策纲领和重要问题的态度的调查结果,这些报告就成为候选人制定竞选策略的重要参考。
反过来,民意测验结果也会对选民的投票意向产生影响,因此,各候选人也利用民意测验结果争取处于游离观望状态的选民。
民意测验的结果与抽样方式、问卷设计等因素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两党与其候选人都有他们自己的民意测验人,为候选人提供竞选策略建议,制造竞选广告。
譬如,帕特里克·卡德尔就是一位先后为卡特、蒙代尔充当过顾问的专业民意测验人。
他们常常只公布有利的测验结果,甚至不惜伪造测验结果误导选民。
由于民意测验显示某人将获胜,有的选民为了不浪费自己的选票,可能转向领先的候选人,或者因感到即使投给其他人也是白费劲就干脆不去投票。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民意测验是“竞选技巧武库中的主要武器”;也有人担心“民意测验实际上可能起着‘宣传车’的作用而影响选举结果”。
[10]
近几年来,各种民意测验机构纷纷在其调查过程中使用“核心团体”方法,即先由测验人随机抽出几个普通选民组成“核心团体”,后者通过观看某一候选人在公开场合亮相的录相带和在电视上的表现,对候选人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
这种方法作为对民意测验的补充,能为选举人的竞选班子提供比较确定的参考意见,随时调整竞选策略以获得更大的成功机会。
3.2.预选制度
所谓“预选”,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就是指产生公职候选人的选举。
公职候选人都由两大政党提名,因此预选实际上是在两党进行的,即政党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现在,当人们使用“预选”这个词时,指的就是直接预选:
一是在国会议员、州和地方公职的选举中,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二是在总统选举中,需要经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竞选纲领和确认总统候选人提名,预选指的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两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因此,一个人如果要想赢得公共职务,第一关就是要通过提名竞选。
预选是美国选举制度的特色之一。
3.2.1.预选制与其发展
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
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公职候选人的制度,那以后,大多数州和地方的公职候选人,都是由两党的州代表大会或由党的骨干分子参加的地方核心会议提名的,两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也是由这类会议选出,这种会议容易被各地的“党魁”所操纵,他们精心挑选代表并对他们加以控制,从而操纵和影响包括总统在的各级公职候选人的挑选。
地方上的党魁通常掌握了大量的承包合同和控制了推荐政府雇员的权力,政党的秘密核心会议集会的房间被描绘为“烟雾弥漫之室”,成为这一时期“政党机器”和政治腐败的代名词。
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次采用直接预选提名地方上的公职候选人,随后被一些州和地方的选举所仿效。
20世纪初,在进步运动的改革浪潮中,直接预选制度开始得到推广。
1900年前后,一些州制定了全州性的预选法,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州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
[11]战后,预选制进一步推广,现在,几乎在所有的州,包括派往国会的议员在的全州性公共职务以与地方公职的候选人,都是通过直接预选产生的。
科罗拉多州和康涅狄格等少数较晚采用预选制的州,仍然保留了核心会议-代表大会提名的特点,如果一个候选人已经赢得地方党员会议和州代表大会的提名,又没有25%以上的代表支持另一个候选人向他挑战,就不再举行预选,被称为“修正的预选制”。
至于总统选举,在本世纪以前,没有预选制度,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在州的政党代表大会或地方核心会议上产生的。
1901年,佛罗里达州议会通过该州的总统预选法,并于1904年首次在总统预选中采取直接预选方式挑选了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但总统预选的普遍推广,是在60年代以后。
目前,在总统选举中,两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的方式仍有两种,大多数州通过总统预选产生,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
少数州仍是间接选举,即首先由投票区、城镇和县的党员会议选举州或选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然后再由州或选区代表大会选出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但基层会议已不再限于骨干分子,而是向所有党员开放。
[12]他们可以在会上就候选人和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和表态,选举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直到逐级选出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表3-4 采用总统预选制度的州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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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1916 1936 1956 1960 1968 1972 1976 1980 1984 1988 1992
党 20 14 19 16 17 23 30 35 30 37 40
党 20 12 19 15 17 22 29 36 29 38 39
━━━━━━━━━━━━━━━━━━━━━━━━━━━━━━━━━━━━
资料来源:
摘自哈罗德·W·斯坦利、理查德·G·尼米:
(HaroldW.StanleyandRichardG.Niemi)《美国政治重要统计》,(VitalStatisticsonAmericanPolitics,CongressionalQuarterlyInc.,1994),国会季刊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48页。
3.2.2.预选制度的几种情况
美国宪法没有关于政党的条款,对候选人提名的规则更是只字未提,因此,候选人的提名和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不仅各州的制度不同,一个州里两党又各有一套规则,这就使得各州的预选规则很不一致。
许多州的法律规定,政党可以要求美国选民在进行选民登记或投票日说明他属于哪个政党,而另一些州却没有这样的要求,因而,各政党预选对选民的开放也就围不同,因此,预选又可以有如下的区分:
①关门预选。
要求选民必须是一党的成员,才能参加该党预选,因而是一种严格的党预选。
②开门预选,也称跨党预选,即选民无须进行党派登记,选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
③“总括”预选,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并且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因此又称“大开放预选”。
④半关门预选,这种预选方式要求选民在投票时声明自己的“党籍”,即政党倾向,但并不限制非本党的选民参加该党的预选投票。
⑤决胜预选,如果第一次预选中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就要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举行第二次预选,一般实行于那些一党独大的州。
总统预选的具体制度在各州差别较大,在预选中,选民通常要投两种票,即不仅要投票选代表,还要投票说明选谁作本党总统候选人,后一种票被戏称为“选美比赛”。
但后一种投票的约束力在各州不同,依其约束力的大小形成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在选举代表时,选票上明确说明这位代表在全国代表大会上将支持谁做总统候选人。
②胜者得全票,即所有的代表都必须支持在本州或选区的“选美比赛”中获胜的候选人,这样,哪个竞选人在预选中获胜,他就赢得该州或该选区的全部选票,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党人就采用这种方法,1980、1984、1988年里根和布什都赢得了该州的全部代表。
③胜者多得票,这是80年代出现的一种规则,即在一个选区的选美中获胜的竞选人将得到额外的代表名额,然后再按比例分配代表。
④比例代表制,即按各竞选人在“选美比赛”中的得票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这是大多数州采用的方法。
以上四种方法,都意味着代表以某种形式服从选民的意愿,或者说选民以某种方式直接就谁做总统候选人做了选择。
⑤选民选举代表,“选美比赛”投票的结果对代表没有约束力,或者根本就不举行选择总统候选人的投票,这样,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有“独立判断的自由”,这种方法只有党采用。
[13]总之,总统预选制度是一种复杂的、令人眼花缭乱的制度,正如美国前副总统沃尔特·蒙代尔所说的;“挑选总统候选人这一过程,在我们整个政治制度中无疑是最重要的程序之一。
在将近二百年间,它已经计划、无组织或无目的地发展成为溶合州法,党章和不成文惯例于一炉的大杂烩”。
[14]
表3-5 1992年总统选举中推选两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各种方式的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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