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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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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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篇一:
浅谈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浅谈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一作者:
谢安妮
班级:
木工13-1
学号:
130514119
摘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就要求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摆在一个重要突出位置上。
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更能巩固我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通过对农村基层治理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难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达到既有序完成各项公共事务又充分发扬民主的理想基层治理状态。
关键词: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意识;监督惩治机制;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七大报告指出基层民主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为我国今后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而农村基层民主则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一、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村民民主意识淡薄,参政能力不高
在村民自治的体制下,村民是基层民主权利的主体,他们有权选村官、有权决定村中的大事、有权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村官村委会,所以村民选出的代言人的权力来源于村民。
但是,许多的村干部在当选后,官本位思想日益突出觉得自己凌驾于村民之上,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干部自治,村干部不能够反应村民的意志与要求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由村民所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在一些农村甚至出现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家族里的一个人担任村干部,其他人利用裙带关系占用公共资源,甚至欺压村民。
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村,农民的参政意识不强就很大程度地延滞了基层民主建设的进度。
认识不到位,不懂如何享受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同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如村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对一些涉及到村民利益的敏感问题不公开;监督部门措施不得当监督不利,比如对村民的上访行为迟迟不处理,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打压上访村民,这些都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2)农村监督惩治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干部出现塌方式腐败,村民有口难言
如果不生活在农村,如果不去农村深入调查,就不会了解“选举”村官的真相。
在农村只有四类人可以当村官(个别人除外):
一类是有钱人,他可以用钱买村官,当上村官后又更有钱;一类是有后台的人,家庭或者家族在上级有人撑腰,也可以顺理成章地被“选”上;一类是恶人,地方政府以恶治恶、以黑治黑的思想十分突出,所以这类人在农村当村官的居多数;一类是大族人家,农村现在流行家族房族,在村子里,不同姓氏的村落以大姓占优,同一姓氏的村落以同一支脉的房族为主,所以,村官出在哪里,不选就知道结果了。
县市以上级官员腐败大多有点遮遮掩掩,不敢那么公开,而村镇级官员则是毫不忌讳。
尤其是村级干部,由于中央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不严,所谓的村务公开早已名存实亡,村干部
花公家的钱如同花自己家的钱一样方便自如,再加上近几年来国家对农村拨款的不断增多(多数村民并不知道国家拨了多少钱给村里,唯有种田补帖实实在在的到了农民手中),村官干一任就富贵一任,别看村官从国家拿的工资不多,大多数村主任或书记真实的收入决不亚于一般的教授级人员的收入,即使是老少边穷地区近年来也是收入不菲。
事实证明,贪官越小越可怕,贪官越小越可恶,贪官越小影响越深刻。
中国不怕一、二个陈良宇,也不怕三、四个李真,更不怕五、六个李继周,即使是再大一些的官员腐败了,叛变了,堕落了,变质了,中国也不会因此而垮掉和溃败。
但中国真正可怕的就是这些小的不能再小的小贪官。
他们因其小而无孔不入;他们因其小而不易察觉;他们因其小而更令人寒心;他们因起小而为数众多;他们因其小而难于治理;他们因其小对老百姓造成的伤害也就更直接。
由于农村的监督惩治机制落后,再加上农民们害怕惹事。
乡镇,村级干部腐败被视为顺理成章的事,老百姓虽然心里也有不满,但也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已经司空见惯,在这种不良习气得不到打压的政治环境下,很多人会萌生当官捞财的的念头也就不足为奇。
(3)腐朽文化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侵蚀
腐朽文化的因素在当代中国农村最明显、最突出的是具有封建色彩的宗族、宗教势力。
众所周知,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背景的国家。
封建思想在中国人尤其是受教育程度稍低的农村人的脑海中依然根深蒂固。
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退出农村后封建残余势力又重新出现并活跃起来,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例如,宗族长利用家族势力操纵村民选举,破坏村民民主管理活动;几个大的家族为了自己宗族的利益相互争斗,扰乱村民自治秩序;村民宗族观念浓重,在牵涉社区公共利益与宗族利益相矛盾的问题时往往对宗教利益抱有强烈认同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破坏。
改革开放后黑恶势力在农村逐渐发展壮大并逐渐渗透到基层政治生活中部分候选人利用黑恶势力打压村民为自己的竞选铺路还有村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打击报复那些上访不服从管理的村民。
除此之外金钱对民主政治的腐蚀愈演愈烈的就是贿选现象,这在很多实施村民自治的农村都出现了,在部分农村甚至成为了潜规则。
(4)欠发达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工作开展尤为艰难
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主化的方式程度往往要受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制约。
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在一定意义上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一般的理论认为:
社会经济水平越高,民主政治发展空间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美国的政治学家
李普塞特统计了世界许多国家的国民收入、教育机构、医疗发展、通讯发展等有关指数得出结论民主政治要求较高的财富积累、工业化、城市化、教育。
可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要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在贫困地区由于面临诸多困难,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有的农村负债累累,村民不愿担任村干部,为了谋生不愿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极大影响了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理想型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有序开展公共事务与充分发扬民主
若要求在基层能够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就要寻找到村民民主意愿与现行制度的平衡点。
例如:
合理划出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权力界限,改进政府管理的工作方式与态度,加强乡政府与村自治组织的协调对话等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在依法行政方面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对《村委会组织法》学习不够、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不清楚,认为自己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就可以决定一切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可以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撤换是完全错误的。
乡镇党委政府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二者之间只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撤换,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本村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罢免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对于农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冲突我们首先必须有这样的认识:
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和村民当家作主理想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解决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问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必定要经历长时间的探索与实践;解决村民自治组织中的权力冲突,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明确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加强村级组织“三配套”的建设。
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以集体经济为依托搞好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规定了村级决策的一般程序:
党支部对有关村中大事可以先研究提出建议或者由党支部村委会提交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实践证明,这样做有效地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决策内容融为一体,使党内民主和党外民主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既维护了党支部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
篇二: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状分析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状分析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关切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村一级民主治理政治建设在制度健全和推广实践上都取得了很高的提升,使我国广大村民在政治生活中与社会生活中直接行使了民主权利。
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找出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自改革开放至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切村一级民主治理政治的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村一级民主治理政治建设在制度健全和推广实践上都取得了很高的提升,使我国广大村民在政治生活中与社会生活中直接行使了民主权利。
但由于我国地域宽广有的地方乡村经济相对落后、村一级民主治理的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村民民主意识淡薄、村民文化与法律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等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村一级民主治理建设的发展。
因此,本文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1.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历程
自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过去了,在这三十多年里我国的村一级基层民主治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一点点的规范起来,从摸索创立到逐步创新。
三十多年在党的领导下村一级基层民主建设逐步成形,成长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总体布局组成部分之一,村一级基层民主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初阶段
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民为了维护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自发地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较早建立的村委会。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8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在建立乡镇政府的同时建立村民委员会,并对如何建立村民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
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正式实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村民自治正式兴起,开始进入规范化运行阶段。
1.2全面发展阶段
1994年,民政部颁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
此时大多数省份也颁布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务公开办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突出强调发展基层民主并把村民自治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
篇三:
试论我国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试论我国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论文摘要]基层民主是指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主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基层是社会的细胞。
各种社会现象都是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社会问题都在基层最先表现出来,各种社会冲突也可能最先在这里酝酿、爆发。
所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在基层,重在基础。
[论文关键词]乡村基层民主现状完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在乡村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乡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要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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