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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土资398号
云国土资〔2008〕398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
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探矿权有偿出让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
(二)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提出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文字材料、表格(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及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
2.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区块范围图和拐点经纬度坐标;
3.拟出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
勘查项目区块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勘查区块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说明;
4.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拟出让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规划;
3.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勘查矿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4.拟出让探矿权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面积限制,是否为整体区块;
5.拟出让的普查项目,勘查区块面积是否不足一个基本区块;
6.拟出让探矿权区块范围是否与已受理、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是否已受理或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重叠,是否跨越省或州(市)行政区域。
(五)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初审,相关处室会签后,主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出让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编制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指标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使用。
审批流程见附件1。
(六)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编制探矿权出让方案,并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七)探矿权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
2.探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准文件;
3.探矿权出让方案。
内容包括:
拟出让勘查区块的简要情况;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竞标人资格的要求;出让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对探矿权出让项目的具体方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拟出让的勘查项目是否已列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人、竞标人的资格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4.出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5.确定中标人或竞标人的标准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九)探矿权出让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初审,相关处室会签后,主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转综合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审批流程见附件2。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1.国家和省投资开展的公益性战略性地质找矿项目;
2.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区;
3.因重点矿区、重点矿种资源整合需要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
4.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在外围及其深部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十一)属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由探矿权申请人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项目申报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设置探矿权,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二、探矿权新立审批登记
(十二)探矿权申请人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探矿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
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统一接件,接件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记录收到申请资料的相关信息,向探矿权申请人出具业务收件回执单;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补件内容和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十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勘查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的要求,未取得统一配号的,省国土资源厅不颁发勘查许可证。
(十四)准予登记探矿权并经统一配号的,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勘查许可证通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
不予登记的,省国土资源厅应说明理由,并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
(十五)省国土资源厅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应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
审批流程见附件3。
(十六)探矿权新立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
2.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6.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含电子文档);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投资核准证明及完成军事调查的证明资料;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七)探矿权新立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备;
2.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是否真实;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4.勘查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5.外商投资的勘查项目是否已通过有关部门核准,是否通过军事调查。
三、探矿权延续审批登记
(十八)探矿权延续审批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流程见附件4。
因新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致使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审批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省国土资源厅可先为申请人办理3-6个月的短期勘查许可证,并限期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
(十九)经审查,不予延续登记的,省国土资源厅应说明理由,并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不予延续通知书。
(二十)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
2.勘查项目上一年度检查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3.探矿权人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行政合同;
4.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5.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
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8.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9.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原件(含电子文档)。
(二十一)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延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备;
2.年度检查是否合格;
3.是否履行了行政合同规定的条款;
4.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5.是否按照勘查设计组织施工;
6.是否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7.是否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8.是否已依法缴纳规定的费用;
9.是否按规定要求核减勘查区块面积;
10.勘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四、探矿权变更审批登记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1.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2.探矿权经批准分立或者合并的;
3.经批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矿种)的;
4.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5.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二十三)探矿权变更审批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流程见附件5。
(二十四)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会签处室、综合处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签批。
同意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转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协议出让相关手续。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会签处室不再审查。
审批流程见附件6。
(二十五)勘查矿种由《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第一类矿种变更为第二类矿种的,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综合处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签批。
同意变更勘查矿种的,转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出让相关手续。
由第二类矿种变更为第一类矿种或同一类矿种变更的,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综合处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签批,分管厅领导签批后按规定程序颁发勘查许可证。
审批流程见附件7。
(二十六)经审查,不予批准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变更勘查矿种的,省国土资源厅应说明理由,并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十七)探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
2.勘查项目上一年年度检查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3.探矿权人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行政合同;
4.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5.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6.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
7.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
8.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9.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10.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原件(含电子文档);
11.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对扩大勘查区范围的,按照新立探矿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变更勘查矿种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全资子公司),应当提交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国有企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供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应当提交甲级勘查资质单位论证可行的分立方案;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文件;
12.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及变更勘查矿种的,探矿权人还应提交同意出让的相关文件及出让成交确认书。
(二十八)探矿权变更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变更的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变更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3.年度检查是否合格;
4.是否履行了行政合同规定的条款;
5.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6.是否已按照勘查设计组织施工;
7.是否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8.勘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9.是否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10.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是否达到详查以上工作程度,是否属于同一矿体;
11.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领取勘查许可证是否满1年以上;各类实物工作量是否完成50%以上;是否已缴纳有关规定费用并承诺按规定补交有偿出让费。
五、探矿权转让审批
(二十九)探矿权人发生变化,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8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
(三十)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通知→领取。
省国土资源厅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流程见附件8。
(三十一)转让报件的申请、受理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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