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3869677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54
- 大小:39.08KB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对外承接的常规试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竣(交)工检测等。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各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两类。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湖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在省站指导下具体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站、水运站和分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六条省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四)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高速公路项目、国家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工作;
(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
(八)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信息,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和新设备的研发工作,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水运站、分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和本细则;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竣(交)工检测和工地试验室临时检测能力的核查工作,并报省站备案;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考试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
第八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或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需要,所应具备的能力。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水运站或分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省站。
第十三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类。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乙、丙级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省站派人监督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过程。
第十九条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定省站应当报请总站同意,现场评审专家从总站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报请总站对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由省站依据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未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站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省交通厅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等级证书》的同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应在施工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向项目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书》(见附件3);
(二)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
(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者,颁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采用部总站规定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按原等级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为本项目建设期,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
不合格的,省站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站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可以按原等级评定程序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通过省站岗位登记后,可在本单位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由部总站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由省站颁发。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第三十六条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省站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
检测工程师核查结果报总站。
检测员核查结果合格的由省站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
检测人员在整改期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章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七条取得《等级证书》、通过计量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从事特种行业或特殊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国家对其资格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在我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向项目监督机构申请检测能力核查。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在其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没有《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检测机构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承但工地临时试验室委托和竣(交)工检测委托。
同时,不得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托。
第四十一条对于钢铰线、大型支座等重要路用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测,应采用见证取样制度。
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检测能力的,应送至取得《等级证书》并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部分项目时,检测机构需经委托方同意,并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在我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当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省站备案。
工作情况总结主要包括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环境场所的变动情况和业务培训工作情况、承担主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业务情况、试验检测项目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执行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与校准情况、受到奖励或违规处罚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五十四条省站应不定期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公布比对试验结果。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比对试验有关费用。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省站将给予整改期限。
《等级证书》由部总站颁发的,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省站将建议部总站给予相应处罚;《等级证书》由省站颁发的,省站将视情况注销其《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八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本细则的修改意见请及时向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反映。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表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等级
综合甲级
综合乙级
综合丙级
交通工程
专项
桥梁隧道工程专项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28人
≥16人
≥7人
≥22人
≥22人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12人
≥6人
≥3人
≥10人
≥10人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4人
≥1人
——
≥4人
≥4人
技术负责人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注:
标“*”项为强制性项目。
表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
等级
主要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综
合
甲
级
1.土:
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粗粒土最大干密度、回弹模量、凝聚力、内摩擦角、自由膨胀率
2.集料:
颗粒级配、压碎值、磨耗值、磨光值、冲击值、针片状颗粒含量、砂当量、含泥量、坚固性、表观相对密度、吸水率、棱角性、碱活性
3.石料:
单轴抗压强度、抗冻性
4.水泥: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胶砂流动度、比表面积
5.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压弹性模量、配合比设计、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凝结时间、抗渗性、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弹性模量、干缩性、抗磨性、抗冻性、减水率、泌水率、外加剂的钢筋锈蚀试验
6.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粉煤灰比表面积
7.沥青: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闪点、蜡含量、粘附性、动力粘度、运动粘度、薄膜加热质量损失、改性沥青弹性恢复、改性沥青离析、乳化沥青破乳速度、乳化沥青粒子电荷、乳化沥青筛上残留物、恩格拉粘度、道路标准粘度、蒸发残留物含量
8.沥青混合料:
马歇尔稳定度、沥青含量、动稳定度、配合比设计、最大理论密度、SMA粗集料骨架间隙率、析漏损失、飞散损失、冻融劈裂强度比、低温最大弯拉应变
9.钢筋: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10.预应力钢绞线:
拉伸试验(最大力、规定非比例延伸率、最大力总伸长率)、弹性模量、松驰率、疲劳及偏斜拉伸试验
11.土工合成材料:
拉伸强度、延伸率、撕裂强度、顶破强度、厚度、单位面积质量、渗透系数
12.道路工程:
压实度、路面厚度、弯沉、平整度、车辙、摩擦系数、路面渗水、土基回弹模量、路面构造深度
13.结构混凝土:
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钢筋锈蚀状况(钢筋锈蚀电位或极化电流、氯离子含量、混凝土电阻率)
14.地基基础:
地基承载力、地表沉降、深层水平位移、特殊地基处理性能
15.基桩:
完整性、承载力
16.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
应变(应力)、变形、位移、自振特性参数(加速度、速度、振幅、振动频率)、承载能力评价、隧道断面检测
17.锚具:
静载锚固性能(锚固效率系数、总应变)、洛氏硬度、周期荷载试验、疲劳试验、辅助性试验
18.橡胶支座:
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抗剪粘结性能、抗剪老化
19.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
道路线形、桥梁线形、几何尺寸
20.交通安全设施(含机电系统土建):
外观及几何尺寸、反光标志逆反射系数、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标线涂层厚度、标线抗滑性能、突起路标发光强度系数、色度性能(表面色)、金属构件防腐层性能、立柱(支撑)竖直度、拼接螺栓抗拉荷载、反光膜抗拉荷载、反光膜附着性能、玻璃珠含量、涂料抗压强度、涂料耐磨耗性能、突起路标抗压荷载、突起路标抗冲击性能、设备基础砼强度、通信管道质量
注:
表中黑体字标注的项目为强制性能力要求,少一项视为不通过(以下同)。
等级
主要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综
合
乙
级
1.土:
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回弹模量
2.集料:
颗粒级配、压碎值、磨耗值、针片状颗粒含量、砂当量、含泥量、坚固性、磨光值、冲击值、棱角性
3.石料:
单轴抗压强度、抗冻性
4.水泥: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比表面积
5.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配合比设计、坍落度、混凝土凝结时间、劈裂抗拉强度、抗压弹性模量、抗折弹性模量、抗渗性、含气量、干缩性、减水率、泌水率、外加剂的钢筋锈蚀试验
6.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7.沥青: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闪点、粘附性、薄膜加热质量损失、动力粘度
8.沥青混合料:
马歇尔稳定度、沥青含量、动稳定度、配合比设计、冻融劈裂强度比
9.钢筋: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10.道路工程:
压实度、路面厚度、弯沉、平整度、摩擦系数、路面渗水、土基回弹模量、路面构造深度
11.结构混凝土:
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12.地基基础:
地基承载力
13.基桩:
完整性
14.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
道路线形、桥梁线形、几何尺寸
综
合
丙
级
1.土:
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
2.集料:
颗粒级配、压碎值、针片状颗粒含量
3.水泥: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
4.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配合比设计、坍落度、含气量
5.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沥青: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粘附性
7.沥青混合料:
马歇尔稳定度、沥青含量、配合比设计
8.钢筋: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公路 水运 工程 试验 检测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