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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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CNCA—01C—010:
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2007-08-01发布2007-08-1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3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3
1.2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认证的申请.......................................................................3
3.2型式试验.........................................................................3
3.3初始工厂检查.....................................................................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3.5获证后的监督.....................................................................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认证申请.........................................................................3
4.2型式试验.........................................................................4
4.3初始工厂检查.....................................................................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
4.5获证后的监督.....................................................................8
5认证证书..........................................................................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1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1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2
6.1基本要求........................................................................12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2
6.4加施方式........................................................................12
6.5标志位置........................................................................12
7收费..............................................................................12
附件1申证单元划分原则.............................................................13
附件2检验项目(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样品规格和数量..............................1
附件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6
附件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及变更要求...................................................10
附件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12
附件6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3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GB7251.1-GB7251.5、GB/T15576标准所
覆盖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包括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母线干线
系统(母线槽)、配电板、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电缆分线箱、无功功率
补偿装置等。
1.2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本规则不适用于有各自相关标准的单独的元器件及自成一体的组件,
诸如电机起动器、刀熔开关、电子设备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申请人相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相同、型号相同、结构相同、主母
线同一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额定电流(见附件1)的产品为一申
证单元(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主电路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不同,为
不同的申证单元)。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制造商及生产厂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生产厂与制
造商不相同时,需提供制造商的委托书,如生产厂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
一致应提供相关证明);
(3)认证产品描述(申证单元中:
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型号说明、
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参见附件4)一览表、系统图、电气原理图、总
装图、同一申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4)工厂检查调查表;
(5)一致性声明、企业承诺;
(6)试验样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合格
证明等;
(7)商标的注册证明(如有);
(8)认证工厂技术负责人的工厂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
材料(如有);
(9)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样品应由申请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相应规格和数量的
样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选送的样品应是在认证申请书中填写的生产厂的生产场所内按正常
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
申请认证时所提供的关键安全元器件(见附件4)清单应按要求提供
相应技术资料,成套装置内所用的元器件或部件如有国家强制认证制度要
求/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结
果的,须提供相应证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同一关键安全元器件如涉及多种
产品规格或多个供应商,根据其技术参数的差异及对产品安全的影响程
度,提供必要的样品或关键安全元器件进行标准要求的相关项目的验证。
4.2.1.2送样数量
同一申证单元中,选取最大的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和最大的额定电流
(容量)的产品作为样品,样品规格和数量见附件2。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725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一部分:
型式试验和部
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GB/T15576《低压无功功率静态补偿装置总技术条件》
母线干线系统:
GB7251.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二部分:
对母线干线
系统(母线槽)的特殊要求》
配电板:
GB725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三部分:
对非专业人
员可进入场地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配电板的特殊要求》
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
GB7251.4《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四部分:
对建筑工地
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
户外动力配电网用电缆分线箱(CDCs):
GB7251.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五部分:
对户外公共
场所的成套设备—动力配电网用电缆分线箱(CDCs)的特殊要求》
检测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
说明。
4.2.2.2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见附件2)。
4.2.2.3检测方法
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
4.2.3型式试验报告(含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
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
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
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
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
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
附件3)进行核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
认证的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相同
标准的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
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及标志、主要技术参数、型号规格应与型式试验
报告上所描述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产品描述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见附件4)应与型式试验报
告中的产品描述一致;
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更换应符合变更要求(见附件4)以及申证
工厂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见附件5);
5)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采取现场指定试验(见附件3);
6)样品设计、关键元器件和材料采购及样品制作过程控制的记录。
4.3.2检查时间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
型式试验。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
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
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5个人日。
4.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
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
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
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
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
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申请文件和检
测费用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所用时
间),有环境试验项目时型式试验时间可适当延长至40个工作日。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4.3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作出不合格决
定,终止认证。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
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
进行。
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并与其确定监督检查日
期,工厂应保证监督检查时,获证产品类别的产品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
必要时,认证机构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
督检查。
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样检测: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申
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
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或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规定的第3,4,5,9条(见4.3.1.2),
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
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
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
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3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
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
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
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4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时间
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为40个工作日。
4.5.3监督检测
必要时监督抽样,并制定具体的监督检验方案和要求。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
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
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
每个申证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至少
为1台。
由于停产和无库存产品而无法在生产厂实施抽样时,生产厂应向认
证机构报告生产计划;如果可以在经销处实施抽样,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
报告经销处的地址等信息,以便实施抽样。
监督抽样检测的样品由工厂送样至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
监督抽样的检测样品,一般选取证书中所覆盖了的技术参数而未经
型式试验验证的产品。
监督检测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
成。
对于有环境试验项目的产品,检测周期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认证产品的标准所规定的型式试验的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
程度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对拒绝接受抽样检测的生产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持证人应及时书面通
知认证机构,否则,因此导致获证后监督无法进行的,获证证书暂停。
4.5.4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
志。
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
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
认证证书。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如果其产品的型号、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见附
件4)、涉及产品安全设计、电气结构、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应
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在已获证产品的同一单元内增加产品认证范围
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
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
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送1台(或1组)样
品供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
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
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不能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
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或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
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
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因获证产品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
最长为12个月。
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
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
检验。
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适用时)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
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
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
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
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
如
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
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基本要求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认证标志为: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4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制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
的任何一种。
6.5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外部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申证单元划分原则
申请人相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相同、型号相同、结构相同、主母
线同一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额定电流(见附件1)的产品为一申
证单元(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主电路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不同为不
同的申证单元)。
同一型号产品中,同一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见表1)为同一申证单
元,在同一申证单元中规定相应的额定电流范围见表1。
表1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的额定电流范围的规定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Icw(kA)
80kA以上
65<Icw≤80
50<Icw≤65
30<Icw≤50
20<Icw≤30
10<Icw≤20
Icw≤10
注:
(1)额定电流指进线(单元)额定电流。
额定电流In(A)
4000及以上
4000~2500
3150~1600
2500~1000
1600~600
630~100
400及以下
(2)表1中额定短时耐受电流(Icw)对应的额定电流(In)上限值为推荐值,
允许申请人提高该上限电流值,并提供相应样品进行认证,认证合格后的CCC证书上
反映的技术参数与所申请的产品一致。
(3)当申请低于表1额定电流(In)下限值时,需按该申证单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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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 电子 品类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